《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 申请著作权质权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 著作权质权登记申请表;
(2) 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身份证明;
(3) 主合同和著作权质权合同;
(4)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5) 以共同著作权出质的,提交共有人同意出质的的书面文件;
(6) 著作权出质前授权他人使用的,提交该著作权的授权合同;
(7) 出质的著作权经过价值评估的、质权人要求价值评估的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价值评估的,提交有效地价值评估报告;
(8) 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提交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证明文件是外文的,需同时提交中文译本。)
(9)补充说明:已登记作品的著作权发生与质权相关登记的均需办理作品著作权登记概况查询申请,查询结果是办理上述登记申请的文件之一。查询结果有效期为两个月,超过期限的,申请人须重新办理查询。
【注释】
《著作权质权合同》的要求请参阅本站《著作权质权合同需要包括哪些内容》帖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