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监委关于发布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21年第8号)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认监委对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进行修订,现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摩托车》(CNCA-C11-02:202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动自行车》(CNCA-C11-16:2021),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分别替代认监委此前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摩托车》(CNCA-C11-02: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动自行车》(CNCA-C11-16:2018)。

发布时间:2021-06-24                    文章来源:国家认监委官网

原文链接:http://www.cnca.gov.cn/zw/gg/gg2021/202106/t20210624_65176.shtml

 

认监委关于发布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2021年第8号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便利企业获得认证,认监委对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进行修订,现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摩托车》(CNCA-C11-02:202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动自行车》(CNCA-C11-16:2021)(见附件,以下简称新版规则),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分别替代认监委此前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摩托车》(CNCA-C11-02: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动自行车》(CNCA-C11-16:2018)。

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依据新版规则和已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要求,制定对应的认证实施细则,向认监委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指定领域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

自2021年7月1日起,指定认证机构应按照新版规则受理认证委托。已经颁发的有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认证证书转换工作采取到期换证、产品变更、标准换版等自然过渡的方式完成。

附件:

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摩托车》(CNCA-C11-02:2021)

2.《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动自行车》(CNCA-C11-16:2021)

认监委

2021年6月23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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