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基础产品认证规则》国认监公告2021年第33号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规定了《北斗基础产品认证目录》中的产品实施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北斗基础产品认证模式为: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认证证书有效期为 5 年。在有效期内,通过认证机构的获证后监督,保持认证证书的有效性。认证证书可以展示在文件、网站、通过认证的工作场所、销售场所、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

发布时间:2021-09-29                文章来源:国家认监委网站

原文链接:http://www.cnca.gov.cn/zw/gg/gg2021/202109/t20210929_65800.shtml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北斗基础产品认证目录(第一批)》《北斗基础产品认证规则》的公告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北斗基础产品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市监认证规〔2021〕5号),现发布《北斗基础产品认证目录(第一批)》《北斗基础产品认证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9月7日

北斗基础产品认证规则

 

适用范围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规定了《北斗基础产品认证目录》中的产品实施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认证模式

北斗基础产品认证模式为: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单元划分

认证机构按产品型号/版本的不同划分认证单元。同一认证单元内有多个型号/版本的产品时,需要认证委托人提交型号/版本间的差异说明,必要时还应对差异部分补充型式试验。

认证实施程序
4.1  认证委托

认证机构应明确认证委托资料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认证委托人基本材料、认证委托书、产品技术文档等。

认证委托人应按认证机构要求提交认证委托资料,认证机构在对认证委托资料审核后及时反馈是否受理。

4.2  型式试验

认证机构应根据认证委托资料确定型式试验方案,包括样品类别、检测标准等,并通知认证委托人按型式试验方案向检测机构提供样品。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必要时,认证机构可采用生产现场抽样的方式获得样品。如有特殊需要,认证委托人需按型式试验实施要求提供相应的说明文档及不影响测试结果的辅助设备。

检测机构应对型式试验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并妥善管理、保存、保密相关资料,确保在认证有效期内检测结果可追溯。型式试验结束后,检测机构应及时向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4.3  初始工厂检查

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后,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委托产品的生产者和生产企业实施初始工厂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能力。

如发现被检查的生产者或生产企业存在欺骗、隐瞒信息、故意违反认证要求、不诚信等严重影响认证实施的行为时,检查不予通过。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结论和相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作出认证决定。对符合认证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认证标志;对暂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可要求认证委托人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的,以书面形式通知认证委托人终止认证。

4.5  获证后监督
  • 4.5.1  监督的频次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有效期内的获证产品、生产者和生产企业进行持续监督,并合理确定监督频次。

  • 4.5.2  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监督一般采用工厂检查的方式实施,必要时可在生产现场或市场抽样检测。

  • 4.5.3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认证机构对获证后监督结论和相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使用认证标志;不通过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作出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对外公告。

4.6  认证时限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作出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认证委托人须对认证活动予以积极配合。

认证证书
5.1  认证证书的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 5 年。在有效期内,通过认证机构的获证后监督,保持认证证书的有效性。证书到期需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 6个月内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应采用获证后监督的方式对符合认证要求的委托换发新证书。

5.2  认证证书的变更

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若获证产品或其生产者、生产企业等发生变化,或认证要求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委托。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对委托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批准变更。

如需进行样品检测和/或工厂检查,应在检测和/或检查合格后,方可批准变更。

5.3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范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扩展委托,并提供扩展产品和获证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认证机构根据扩展的内容,对委托资料进行评价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如需进行样品检测和/或工厂检查,应在检测和/或检查合格后,方可批准扩展,并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5.4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当获证产品、生产者或生产企业不符合认证要求时,认证机构应及时对认证证书予以暂停直至撤销。认证委托人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可申请认证证书暂停、注销。

认证机构应采用适当方式对外公布被暂停、注销和撤销的产品认证证书。

5.5  认证证书的使用

认证证书可以展示在文件、网站、通过认证的工作场所、销售场所、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但不得利用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认证证书覆盖范围外的产品获得认证。宣传认证结果时不应损害认证机构的声誉。

认证标志

北斗基础产品认证实行统一的认证标志的管理。

《北斗基础产品认证规则》国认监公告2021年第33号

北斗基础产品认证标志

标志的样式和使用应符合《北斗基础产品认证标志管理要求》(见附件)。

认证实施细则

认证机构应依据本规则有关要求,细化认证实施程序,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的认证实施细则,并对外公布实施。

认证责任

认证机构应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检测机构应对其检测结果和检测报告负责。

认证机构及其所委派的工厂检查员应对其工厂检查结论负责。

认证委托人应对其所提交的认证申请资料及样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附    件

北斗基础产品认证标志管理要求

一、标志样式

(一)北斗基础产品认证标志的式样由基本图案和认证机构名称缩写(图中 ABCDE)组成,见下图。

《北斗基础产品认证规则》国认监公告2021年第33号

北斗基础产品认证标志的式样

中间是司南磁勺图样,右下角由七颗星绕成半圆,代表北斗卫星导航。左上角的锤子和台面象征认证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二)认证标志的颜色为白色底版,基本图案为浅蓝色(C67,M9,Y13,K0,Pantone 298C)和深蓝色(C94,M72,Y33,K0,Pantone 654C),认证机构名称缩写颜色与基本图案相同或为黑色(C0,M60,Y0,K100,Pantone Process Black)。

(三)认证标志的尺寸应成线性比例放大或缩小,放大或缩小后的标志应清晰可辨,标志必须完整,不得将其变形使用。

二、标志使用要求

(一)标志的制作

认证委托人在获得认证后,可向认证机构购买标准规格标志,或采用非标准规格印刷/模压标志。

(二)标志的使用

  1. 认证标志应加施在铭牌或产品外表面的明显位置上;获证产品本体上不能加施认证标志的,其认证标志必须加施在最小的产品外包装上及随附文件中。
  2. 软件产品应在其软件包装/载体上加施认证标志,如该软件产品不使用包装/载体,则应在软件使用的许可协议中的显著位置明示该产品已获认证。
  3. 获证产品的外包装上可以加施认证标志。
  4. 获证企业应建立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
  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标志。

附件下载:《北斗基础产品认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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