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证书管理办法

中安协能评[2018]03号

第一条  为规范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证书(以下称能力证书)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安协《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评价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能力证书由中安协企业能力评价管理中心设计、印制、保管和分发。

第三条  能力证书分正本和副本两种,均采用多项防伪技术印制。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条  能力证书制作与颁发:

(一)颁证机构(省安协能评分中心或中安协能评中心)根据经协会领导批准的能力评价报告信息,打印制作证书。

(二)首次颁发证书,证书编号由颁证机构按相关规定确定。证书编号具有唯一性。

(三)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四)企业通过年审的,原发证书继续有效。其年审合格信息,网上实时发布,提供查询。

(五)通过复评的企业,换发新的正、副本证书,原证书收回。证书编号不变,但须在证书编号后增加复评序次,(-01,-02,…)。

(六)企业能力晋级或降级的,须按首次颁证的制作要求重新制作证书,原级别证书注销收回。

第五条  企业名称或地址发生变化的,应换发新证书。企业换发新证,需提交换证申请,附企业信息变更文件,交回全部原发证书,经协会领导批准后换发新证。

第六条  企业丢失能力证书的,应及时报告原颁证机构,在企业能力评价系统登记挂失,并提交补证申请,说明原因和数量,签署盖章。经协会领导批准后补发新证。

第七条  颁发证书的数量为正本和副本各一件。如果企业迫切需要,提交申请说明理由,经领导批准,最多可增发2件副本证书。

第八条 能力证书批准与颁发

(一)一级能力证书由中安协批准,省安协按照中安协企业能力评价管理中心的通知制作、颁发给企业,并备案记录。

(二)二、三级能力证书由省安协批准、制作,施加省安协印章,颁发给企业,并备案记录。

(三)其他地区的一、二、三级能力证书经中安协领导批准,中安协能评中心制作、核发,并备案记录。

(四)换发新证书时应全数收回原证书,并在收回的证书上施以 “注销”标识。

第九条 能力证书由获证企业自己使用。证书可用于:

  • 宣传(如广告)
  • 展示(如展台、展室)
  • 投标

第十条  经证实,企业存在租借、转让、涂改、变造证书情节的,将撤收其所获证书。造成严重后果的, 交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相关信息网上发布。

附表

省(直辖市、自治区)代码对照表

省(市、区)
名 
省(市、区)
名 

省(市、区)
名 

11 北 京 市 34 安 徽 省 51 四 川 省
12 天 津 市 35 福 建 省 52 贵 州 省
13 河 北 省 36 江 西 省 53 云 南 省
14 山 西 省 37 山 东 省 54 西藏自治区
15 内蒙古自治区 41 河 南 省 61 陕 西 省
21 辽 宁 省 42 湖 北 省 62 甘 肃 省
22 吉 林 省 43 湖 南 省 63 青 海 省
23 黑 龙 江 省 44 广 东 省 64 宁夏自治区
31 上 海 市 45 广西自治区 65 新疆自治区
32 江 苏 省 46 海 南 省
33 浙 江 省 50 重 庆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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