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矿业权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名称有关要求的通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要求,各地矿业权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为加快推进矿业权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矿业权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分为勘查矿产资源审批、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和采矿权抵押备案(见附件)。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此要求统一本地区矿业权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名称,并同步调整实施清单、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1-11-27           文章来源:自然资源部网站

原文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11/27/content_5653746.htm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关于统一矿业权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名称有关要求的通知

自然资办函〔2021〕2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要求,各地矿业权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存在事项名称不统一的问题,为加快推进矿业权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矿业权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分为勘查矿产资源审批、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和采矿权抵押备案(见附件)。

(一)勘查矿产资源审批包括新设探矿权登记、探矿权延续登记、探矿权变更登记、探矿权保留登记和探矿权注销登记;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包括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新设采矿权登记、采矿权延续登记、采矿权变更登记和采矿权注销登记。其中,探矿权变更登记细分为扩大勘查范围(含合并)、缩小勘查范围(含分立)、勘查主矿种、探矿权人名称和转让变更登记,采矿权变更登记细分为扩大矿区范围、缩小矿区范围、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采矿权人名称和转让变更登记。

(二)采矿权抵押备案包括抵押备案、抵押备案解除。

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此要求统一本地区矿业权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名称,并同步调整实施清单、服务指南。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上述目录框架下细化矿业权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的具体情形。

上述工作请于2021年12月15日前完成。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1年11月25日

附件

矿业权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基本目录

关于统一矿业权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名称有关要求的通知

统一矿业权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名称

说明: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 号)规定,已实行油气探采合一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再办理“勘查石油天然气等流体矿产试采审批”,本目录中未列入“勘查石油天然气等流体矿产试采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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