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2-23 文章来源:农业农村部网站
原文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12/23/content_5664119.htm
农业农村部 中国海警局
关于印发《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农渔发〔2021〕24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渔业厅(局、委),中国海警局各海区分局和直属局、省级海警局:
为规范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确保沿海各地各级渔政、海警机构公平、公正、合理实施渔业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部会同中国海警局制定了《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沿海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全面调查、准确认定违法行为及违法事实的基础上,对照《基准》实施行政处罚。
二、按照《基准》规定确定处罚阶次后,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酌情上调处罚阶次。相关违法行为造成涉外渔业事件、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可以按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确定处罚阶次。当事人故意抛弃、转移、销毁非法捕捞渔获物的,可根据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案发现场视频监控、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以及船舶长度、吨位、渔具数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处罚阶次。
三、沿海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对《基准》进一步细化,制定本地区自由裁量基准。对同一违法行为,地方自由裁量基准设定了更严厉处罚标准的,优先适用地方自由裁量基准。
《基准》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与建议,请及时向农业农村部或中国海警局反馈。
联系电话:农业农村部 010-59193085
中国海警局 010-67418193
农业农村部
中国海警局
2021年11月26日
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
依据 |
违法
情节 |
认定标准 | 细化阶次 |
处罚内容 |
| 1 |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严重 | 非法捕捞渔获物五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五千元以下 | 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一千元以下
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上三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非法捕捞渔获物三百公斤以上五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 特别严重 | 非法捕捞渔获物五百公斤以上或价值五千元以上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四万元以上不超过五万元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渔船 | |||
| 2 | 违反禁渔期、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较轻 | 非法捕捞渔获物二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二千元以下 | 非法捕捞渔获物八十公斤以下或价值八百元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非法捕捞渔获物八十公斤以上一百四十公斤以下或价值八百元以上一千四百元以下
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四十公斤以上二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一千四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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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 | 非法捕捞渔获物二百公斤以上八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 | 非法捕捞渔获物二百公斤以上四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
非法捕捞渔获物四百公斤以上六百公斤以下或价值四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 非法捕捞渔获物六百公斤以上八百公斤以下或价值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一万八千元以下罚款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八千元以上二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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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非法捕捞渔获物八百公斤以上一千五百公斤以下或价值八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 | 非法捕捞渔获物八百公斤以上一千公斤以下或价值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非法捕捞渔获物一千公斤以上一千二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一万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 非法捕捞渔获物一千二百公斤以上一千五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一万二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万二千元以上二万八千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万八千元以上三万四千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三万四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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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严重 | 非法捕捞渔获物一千五百公斤以上或价值一万五千元以上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四万元以上不超过五万元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渔船 | |||
| 3 | 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严重 | 非法捕捞渔获物八百公斤以下或价值八千元以下 | 非法捕捞渔获物三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三千元以下
非法捕捞渔获物三百公斤以上五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非法捕捞渔获物五百公斤以上八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 特别严重 | 非法捕捞渔获物八百公斤以上或价值八千元以上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四万元以上不超过五万元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渔船 | |||
| 4 | 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较轻 | 非法捕捞渔获物三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三千元以下 | 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一千元以下
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上二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非法捕捞渔获物二百公斤以上三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六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罚款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九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非法捕捞渔获物三百公斤以上一千公斤以下或价值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非法捕捞渔获物三百公斤以上五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非法捕捞渔获物五百公斤以上八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 非法捕捞渔获物八百公斤以上一千公斤以下或价值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一万六千元以下罚款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上二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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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非法捕捞渔获物一千公斤以上二千公斤以下或价值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非法捕捞渔获物一千公斤以上一千三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一万元以上一万三千元以下
非法捕捞渔获物一千三百公斤以上一千六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一万三千元以上一万六千元以下 非法捕捞渔获物一千六百公斤以上二千公斤以下或价值一万六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万四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三万五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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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严重 | 非法捕捞渔获物二千公斤以上或价值二万元以上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四万元以上不超过五万元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渔船 | |||
| 5 | 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较轻 | 未达到可捕标准的幼鱼重量占渔获物中该品种重量比例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达到可捕标准的幼鱼重量占渔获物中该品种重量比例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未达到可捕标准的幼鱼重量占渔获物中该品种重量比例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八十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万五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
| 特别严重 | 未达到可捕标准的幼鱼重量占渔获物中该品种重量比例百分之八十以上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四万元以上不超过五万元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渔船 | |||
| 6 |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经查证确属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非法捕捞的,按第2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处罚 | |||
| 7 |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较轻 | 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数量五十件以下或价值一千元以下 | / | 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数量五十件以上一百件以下或价值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 / | 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数量一百件以上或价值二千元以上 | / | 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六千元以上不超过一万元罚款 | |||
| 8 |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 较轻 | 非法捕捞渔获物五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五千元以下 | 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五十公斤以下或价值一千五百元以下
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五十公斤以上三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非法捕捞渔获物三百公斤以上五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三千元以下罚款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三千元以上三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非法捕捞渔获物五百公斤以上一千公斤以下或价值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非法捕捞渔获物五百公斤以上六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
非法捕捞渔获物六百公斤以上八百公斤以下或价值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 非法捕捞渔获物八百公斤以上一千公斤以下或价值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四千元以上四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四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六千元以下罚款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六千元以上六万七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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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非法捕捞渔获物一千公斤以上或价值一万元以上 | 非法捕捞渔获物一千公斤以上一千三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一万元以上一万三千元以下
非法捕捞渔获物一千三百公斤以上一千五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一万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 非法捕捞渔获物一千五百公斤以上或价值一万五千元以上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六万七千元以上七万八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七万八千元以上八万九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八万九千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罚款,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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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 | 较轻 | 非法捕捞渔获物三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三千元以下 | 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一千元以下
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上二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非法捕捞渔获物二百公斤以上三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非法捕捞渔获物三百公斤以上一千公斤以下或价值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非法捕捞渔获物三百公斤以上五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非法捕捞渔获物五百公斤以上七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 非法捕捞渔获物七百公斤以上一千公斤以下或价值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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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非法捕捞渔获物一千公斤以上或价值一万元以上 | 非法捕捞渔获物一千公斤以上一千五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
非法捕捞渔获物一千五百公斤以上二千公斤以下或价值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非法捕捞渔获物二千公斤以上或价值二万元以上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万五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四万元以上不超过五万元罚款,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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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 | 较轻 | 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下 | / | 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上三百公斤以下 | / | 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非法捕捞渔获物三百公斤以上 | / | 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六千元以上不超过一万元罚款 | |||
| 11 |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 | 一般 | 出租或出借捕捞许可证 | /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买卖或涂改捕捞许可证 | /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不超过一万元罚款 | |||
| 12 | 外国人、外国渔船擅自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一般 | 进入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事渔业捕捞活动 | 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一千元以下
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上或价值一千元以上 |
责令离开或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离开或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进入领海和内水从事渔业捕捞活动 | 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一千元以下
非法捕捞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上或价值一千元以上 |
责令离开或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渔船
责令离开或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不超过五十万元罚款,可以没收渔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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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外国人、外国渔船擅自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资源调查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一般 | 进入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事渔业资源调查活动 | 尚未取得渔获物 | 责令离开或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具,并处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已取得渔获物 | 责令离开或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进入领海和内水从事渔业资源调查活动 | 尚未取得渔获物 | 责令离开或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渔船 | |||
| 已取得渔获物 | 责令离开或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不超过四十万元罚款,可以没收渔船 | |||||
| 14 | 外国人、外国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未经批准从事补给或转载渔获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一般 | 未经批准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内从事补给或转载渔获物 | / | 责令离开或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不超过四十万元罚款 |
| 严重 | 未经批准在领海和内水从事补给或转载渔获物 | / | 责令离开或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不超过五十万元罚款,可以没收渔船 | |||
| 15 | 外国人、外国船舶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活动,未按许可的作业区域、时间、类型、船舶功率或吨位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 较轻 | 取得渔获物五十公斤以下 | / | 可处以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取得渔获物五十公斤以上一百公斤以下 | / | 可处以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和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取得渔获物一百公斤以上 | / | 可处以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和二十万元以上不超过三十万元罚款 | |||
| 16 | 外国人、外国船舶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活动,超过核定捕捞配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 较轻 | 超过配额百分之二十以下 | / | 可处以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超过配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 / | 可处以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和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超过配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 / | 可处以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和二十万元以上不超过三十万元罚款 | |||
| 17 | 外国人、外国船舶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活动,未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未按规定向指定的监督机构报告船位、渔捞情况等信息;未按规定标识作业船舶;未按规定的网具规格和网目尺寸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 一般 | 尚未取得渔获物 | /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已取得渔获物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不超过五万元罚款,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
| 18 | 未取得入渔许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或取得入渔许可但航行于许可作业区域以外的外国船舶,未将渔具收入舱内或未按规定捆扎、覆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 一般 | 未携带我国禁用的渔具 | / | 可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携带我国禁用的渔具 | / | 可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 |||
| 19 | 外国船舶未经批准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违反船舶装运、装卸危险品规定;拒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指挥调度;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和禁止进、离港等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 一般 | 未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禁止其进、离港口,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并可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禁止其进、离港口,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并可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 |||
| 20 | 外商投资的渔业企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近海捕捞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 较轻 | 非法捕捞渔获物五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五千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非法捕捞渔获物五百公斤以上一千公斤以下或价值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非法捕捞渔获物一千公斤以上或价值一万元以上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不超过五万元罚款 | |||
| 21 | 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 较轻 | 价值二万五千元以下 | / | 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价值二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 | 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四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 | |||
| 严重 | 价值五万元以上 | / | 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七倍以上不超过十倍罚款 | |||
| 22 | 未取得特许猎捕证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 较轻 | 没有猎获物 | 未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也未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渔区、禁渔期进行猎捕
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或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渔区、禁渔期进行猎捕 |
没收猎捕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猎捕工具,并处三万元以上不超过五万元罚款 |
| 一般 | 价值一万元以下 | 价值五千元以下
价值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四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 |
|||
| 严重 | 价值一万元以上 | 价值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价值二万元以上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上不超过十倍罚款 |
|||
| 23 |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渔区、禁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 较轻 | 没有猎获物 | 持有特许猎捕证,并且未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猎捕
未持有特许猎捕证,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猎捕 |
没收猎捕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猎捕工具,并处三万元以上不超过五万元罚款 |
| 一般 | 价值一万元以下 | 价值五千元以下
价值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四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 |
|||
| 严重 | 价值一万元以上 | 价值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价值二万元以上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上不超过十倍罚款 |
|||
| 24 | 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 较轻 | 没有猎获物 | 持有特许猎捕证,并且未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渔区、禁渔期进行猎捕
未持有特许猎捕证,或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渔区、禁渔期进行猎捕 |
没收猎捕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猎捕工具,并处三万元以上不超过五万元罚款 |
| 一般 | 价值一万元以下 | 价值五千元以下
价值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四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 |
|||
| 严重 | 价值一万元以上 | 价值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价值二万元以上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上不超过十倍罚款 |
|||
| 25 | 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 较轻 | 没有猎获物 | 未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也未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渔区、禁渔期进行猎捕
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或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渔区、禁渔期进行猎捕 |
没收猎捕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猎捕工具,并处三万元以上不超过五万元罚款 |
| 一般 | 价值一万元以下 | 价值五千元以下
价值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四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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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价值一万元以上 | 价值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价值二万元以上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上不超过十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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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 较轻 | 价值二万五千元以下 | / | 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价值二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 | 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 严重 | 价值五万元以上 | / | 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三倍以上不超过五倍罚款 | |||
| 27 | 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较轻 | 价值二万五千元以下 | / | 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价值二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 | 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六倍以上不超过十倍罚款 | |||
| 严重 | 价值五万元以上 | / | 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六倍以上不超过十倍罚款,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 | |||
| 28 |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 较轻 | 价值五千元以下 | /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价值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 |||
| 严重 | 价值一万元以上 | /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八倍以上不超过十倍罚款 | |||
| 29 | 违法从境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物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 一般 | 引进未列入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的物种 | / | 没收所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引进列入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的物种 | / | 没收所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不超过二十五万元罚款 | |||
| 30 | 违法将从境外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 一般 | 放归未列入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的物种 | / | 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
| 严重 | 放归列入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的物种 | / | 责令限期捕回,处三万元以上不超过五万元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 |||
| 31 | 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水生野生动物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 较轻 | 租借水生野生动物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 | / | 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伪造、变造、买卖、转让水生野生动物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 | / | 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伪造、变造并买卖、转让、租借水生野生动物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 | / | 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七万元以上不超过二十五万元罚款 | |||
| 32 |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 较轻 | 尚未取得实质性资料或直接相关标本 | / | 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已有实质性资料或直接相关标本,涉及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 / | 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已有实质性资料或直接相关标本,涉及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 / | 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不超过五万元罚款 | |||
| 33 | 渔港水域内的船舶、海上设施未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 较轻 | 持有部分的有效证书、文书但不全 | / | 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持有任何有效证书、文书,但不属于“三无”船舶 | / | 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 |||
| 严重 | 属于“三无”船舶 | 无伪造、变造、套用证书、文书行为 | 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证书十八个月至二十四个月;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船舶,可以依法予以没收 | |||
| 有伪造、变造、套用证书、文书行为 | 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二十万元以上不超过三十万元罚款,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证书二十四个月至三十个月,直至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证书;对船舶持有的伪造、变造证书、文书,予以没收;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船舶,可以依法予以没收 | |||||
| 34 | 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的实际状况与持有的证书、文书不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 较轻 | 不符之处不涉及船舶主尺度、吨位、船舶种类,也不涉及主机类型、数量、功率 | / | 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船舶主尺度、吨位、主机类型、数量与持有的证书、文书不符,或主机功率低于证书、文书载明的功率 | / | 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船舶主机功率超出证书、文书载明的功率 | 主机功率超出证书、文书载明的功率百分之五十以下 | 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证书十二个月至十八个月 | |||
| 主机功率超出证书、文书载明的功率百分之五十以上 | 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十五万元以上不超过二十万元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不超过二万元罚款,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证书十八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船员证书 | |||||
| 35 | 将渔业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 | 一般 | 借用者未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也未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捕捞 | / | 对转让船舶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借用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船价一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借用者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捕捞 | / | 对转让船舶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五百元以上不超过一千元罚款;对借用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船价一倍以上不超过二倍罚款 | |||
| 36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为中国籍渔业船舶取得相关证书、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 | 一般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为中国籍渔业船舶取得除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外的证书、文书 | / | 撤销有关许可,没收相关证书、文书,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四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为中国籍渔业船舶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 / | 撤销有关许可,没收相关证书、文书,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十万元以上不超过四十万元罚款 | |||
| 37 | 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 | / | / | 没收该渔业船舶 |
| 38 | 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较轻 |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失效六个月以下 | / |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八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失效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 | / |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一万八千元以上三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失效十二个月以上 | / |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三万四千元以上不超过五万元罚款 | |||
| 39 | 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三条 | 较轻 | 逾期申报一个月以下 | / |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一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逾期申报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 / |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四千元以上不超过七千元罚款 | |||
| 严重 | 逾期申报三个月以上 | / |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七千元以上不超过一万元罚款,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
| 40 | 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 | 较轻 | 维修渔业船舶 | / | 责令立即改正,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 一般 | 改造渔业船舶 | / | 责令立即改正,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
| 严重 | 制造渔业船舶 | / | 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不超过二万元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
| 41 | 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未依法悬挂国旗,或者违法悬挂其他国家、地区或者组织的旗帜以及未按规定标明船名、船舶识别号、船籍港、载重线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 较轻 | 未影响正确识别船舶信息 | / | 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影响正确识别船舶信息,但未冒充其他船舶 | / | 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十万元以上不超过二十万元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不超过二万元罚款 | |||
| 严重 | 冒充其他船舶 | / | 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证书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证书 | |||
| 42 | 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航行、停泊、作业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 | 较轻 | 未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暂扣船员证书三个月至八个月 |
| 一般 | 造成一般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一万元以上不超过二万元罚款,暂扣船员证书八个月至十二个月 | |||
| 严重 | 造成较大以上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十万元以上不超过二十万元罚款,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证书 | |||
| 43 | 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遇险或者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存在瞒报、谎报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 较轻 | 报告不及时或内容不符合要求,但未谎报或瞒报,也未造成人员伤亡 | / | 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暂扣船员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 |
| 一般 | 谎报或瞒报,但未造成人员伤亡 | / | 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一万元以上不超过二万元罚款,暂扣船员证书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 | |||
| 严重 | 造成人员伤亡 | / | 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一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罚款,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证书 | |||
| 44 | 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后逃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 一般 | 未影响事故调查处理,也未造成人员伤亡 | / | 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船员证书,受处罚者终身不得重新申请 |
| 严重 | 影响事故调查处理或造成人员伤亡 | / | 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三十万元以上不超过五十万元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不超过五万元罚款并吊销船员证书,受处罚者终身不得重新申请 | |||
| 45 | 船舶进出渔港依照规定应当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而未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 | 较轻 | 未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或其他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造成一般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或其他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造成较大以上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二万一千元以上不超过三万元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或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不超过五千元罚款 | |||
| 46 | 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不依法履行海上救助义务,不服从海上搜救中心指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 较轻 | 未造成人员伤亡 | /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证书六个月至八个月 |
| 一般 | 造成人员受伤,但无人死亡 | /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证书八个月至十个月 | |||
| 严重 | 造成人员死亡 | /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二十万元以上不超过三十万元罚款,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证书十个月至十二个月,直至吊销船员证书 | |||
| 47 | 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 | 一般 | 未影响事故调查处理 | /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影响事故调查处理 | /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八百元以上不超过一千元罚款 | |||
| 48 | 渔业船舶的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 较轻 | 职务船员比规定的最低配员标准少一人,但船上尚有持合法有效渔业船员证书的职务船员 | / | 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职务船员比规定的最低配员标准少一人以上三人以下,但船上尚有持合法有效渔业船员证书的职务船员 | / | 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十万元以上不超过二十万元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不超过二万元罚款 | |||
| 严重 | 职务船员比规定的最低配员标准少三人以上,或船上无持合法有效渔业船员证书的职务船员 | / | 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证书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船员证书 | |||
| 49 | 在渔业船舶上工作未持有渔业船员证书或者所持渔业船员证书不符合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 较轻 | 船上人员均持有渔业船员证书,但部分普通船员的证书不符合要求 | /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船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船上部分人员未持有渔业船员证书,或部分职务船员的证书不符合要求 | /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罚款,对责任船员处一万元以上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 |||
| 严重 | 船上所有人员均未持有渔业船员证书,或所有人员的证书均不符合要求 | 未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暂扣责任船员的船员证书六个月至九个月 | |||
| 造成一般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十二万元以上二十一万元以下罚款,暂扣责任船员的船员证书九个月至十二个月 | |||||
| 造成较大以上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二十一万元以上不超过三十万元罚款,吊销责任船员的船员证书 | |||||
| 50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船员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 | 一般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普通船员证书 | / | 撤销有关许可,没收船员证书,对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务船员证书 | / | 撤销有关许可,没收船员证书,对责任人员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不超过五万元罚款 | |||
| 51 | 伪造、变造、转让渔业船员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一般 | 伪造、变造、转让普通船员证书 | / | 收缴有关证件,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伪造、变造、转让职务船员证书 | / | 收缴有关证件,处六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
| 52 | 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一般 | 违法行为人为普通船员 | /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行为人为职务船员 | /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不超过二千元罚款 | |||
| 53 | 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未遵守渔业生产作业及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较轻 | 未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造成一般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处五千元以上不超过一万元罚款 | |||
| 严重 | 造成较大以上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处五千元以上不超过一万元罚款,并暂扣船员证书六个月以上不超过二年,直至吊销船员证书 | |||
| 54 | 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执行船舶的管理制度;未服从船长及上级职务船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未参加船舶应急训练、演习,按照船舶应急部署的要求,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一般 | 未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警告 |
| 严重 | 造成一般以上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处二百元以上不超过二千元罚款 | |||
| 55 | 渔业船员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和货物或者携带违禁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较轻 | 未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造成一般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处五千元以上不超过一万元罚款 | |||
| 严重 | 造成较大以上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处五千元以上不超过一万元罚款,并暂扣船员证书六个月以上不超过二年,直至吊销船员证书 | |||
| 56 | 渔业船员在生产航次中辞职或者擅自离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 较轻 | 未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造成一般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造成较大以上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处一万元以上不超过二万元罚款 | |||
| 57 | 渔业船员未保持安全值班,违反规定摄入可能影响安全值班的食品、药品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有其他违反海上船员值班规则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 较轻 | 未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或暂扣船员证书三个月至七个月 |
| 一般 | 造成一般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五千元以上不超过一万元罚款,或暂扣船员证书七个月至十二个月 | |||
| 严重 | 造成较大以上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证书 | |||
| 58 | 渔业船舶的船长未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等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或未在必要时直接指挥船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较轻 | 未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造成一般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造成较大以上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处一万元以上不超过二万元罚款,并暂扣船员证书六个月以上不超过二年,直至吊销船员证书 | |||
| 59 | 渔业船舶的船长未在渔业船员证书内如实记载渔业船员的履职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一般 | 记载不全,但无隐瞒或虚假内容 | / | 处二千元以上不超过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记载中有隐瞒或虚假内容 | / | 处二千元以上不超过二万元罚款,并暂扣船员证书六个月以上不超过二年,直至吊销船员证书 | |||
| 60 | 渔业船舶的船长在弃船时未最后离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一般 | 未造成船上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 / | 处二千元以上不超过二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船上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 / | 处二千元以上不超过二万元罚款,并暂扣船员证书六个月以上不超过二年,直至吊销船员证书 | |||
| 61 | 渔业船舶的船长未全力保障在船人员安全,或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危及船上人员或财产安全时,未组织船员尽力施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 一般 | 未造成船上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 /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船上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 / | 处一万元以上不超过二万元罚款 | |||
| 62 | 发生涉外事件、公海登临和港口国检查时,渔业船舶的船长未立即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 一般 | 报告不及时,但无隐瞒或虚假内容 | /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报告有隐瞒或虚假内容 | / | 处一万元以上不超过二万元罚款 | |||
| 63 |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 | 一般 | 未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 | / | 责令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七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 | / | 责令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可处七百五十元以上不超过一千元罚款 | |||
| 64 |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许可在渔港内从事海上施工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 | 较轻 | 未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 | / | 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或暂扣船员证书六个月至九个月 |
| 一般 | 造成一般水上安全生产事故或一般环境污染事故 | / | 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或暂扣船员证书九个月至十二个月 | |||
| 严重 | 造成较大以上水上安全生产事故或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 | / | 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二十万元以上不超过三十万元罚款,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证书 | |||
| 65 | 在渔港内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 | 一般 | 未造成险情或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责令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七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险情或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责令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可处七百五十元以上不超过一千元罚款 | |||
| 66 | 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滥用烟火信号、信号枪、无线电设备、号笛及其他遇险求救信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 | 一般 | 未影响渔港正常运行秩序 | /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影响渔港正常运行秩序 | /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六百元以上不超过一千元罚款 | |||
| 67 | 有关单位、个人拒绝、阻碍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 较轻 | 未拒绝监督检查,但有弄虚作假行为 | 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 | |
| 一般 | 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但未以暴力手段抵抗检查 | / | 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证书十二个月至十八个月 | |||
| 严重 | 以暴力手段抵抗检查 | / | 处一万元以上不超过二万元罚款,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证书十八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证书 | |||
| 68 | 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向海域排放禁止排放的污染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一般 | 造成重大及以下环境污染事故 | /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不超过二十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
| 严重 | 造成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 / |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 |||
| 69 | 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发生海洋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较轻 | 报告不及时或报告内容不符合要求,但未谎报或瞒报,也未造成海洋污染损害扩大 | / | 警告 |
| 一般 | 谎报或瞒报,但未造成海洋污染损害扩大 | / | 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不按规定报告,造成海洋污染损害扩大 | / | 处以二万元以上不超过五万元罚款 | |||
| 70 | 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六条 | 较轻 |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下 | / | 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
| 一般 |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 | 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 |||
| 严重 |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万元以上 | / | 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六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 |||
| 71 | 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未配备防污设施、器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七条 | 较轻 | 防污设施、器材配备不全,但未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 / | 警告 |
| 一般 | 防污设施、器材配备不全,造成一般环境污染事故 | / | 处以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未配备任何防污设施、器材,或造成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 | / | 处以六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罚款 | |||
| 72 | 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七条 | 一般 | 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但未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 | / | 警告,或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 | / | 处以一万元以上不超过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73 | 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不编制溢油应急计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八条 | / | / | / | 警告,或责令限期改正 |
| 74 | 渔港水域内排放污染物的非军事船舶以及渔港水域外排放污染物的渔业船舶拒绝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五条 | 较轻 | 未拒绝现场检查,但有弄虚作假行为 | / | 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拒绝现场检查,但未以暴力手段抵抗检查 | / | 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以暴力手段抵抗检查 | / | 警告,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不超过二万元罚款 | |||
| 75 | 渔港水域内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行拆解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 一般 | 未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或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责令限期纠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或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造成一般环境污染事故或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责令限期纠正,还可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造成较大环境污染事故或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责令限期纠正,还可处以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
| 造成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或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责令限期纠正,还可处以七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罚款 | |||||
| 76 | 渔港水域内拆船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七条 | 一般 | 造成一般海洋环境污染事故 | /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较大以上海洋环境污染事故 | 造成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造成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 | 处十五万元以上不超过二十万元罚款 | |||||
| 77 | 渔港水域内拆船单位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 一般 | 未造成污染损害扩大 | / | 责令限期纠正,还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污染损害扩大 | / | 责令限期纠正,还可处以五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罚款 | |||
| 78 | 渔港水域内拆船发生污染损害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一般 | 未造成污染损害扩大 | / | 责令限期纠正,还可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污染损害扩大 | / | 责令限期纠正,还可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千元以上不超过一万元罚款 | |||
| 79 | 擅自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台(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 较轻 | 擅自设置渔业无线电台(站),但尚未使用 | / | 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擅自使用渔业无线电台(站),但未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擅自使用渔业无线电台(站),且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不超过五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不超过二十万元罚款 | |||
| 80 | 擅自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 较轻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下 | / | 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 / | 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 | / | 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四十万元以上不超过五十万元罚款 | |||
| 81 | 擅自转让渔业无线电频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 较轻 | 未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也未被利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 /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造成一般水上安全生产事故,但未被利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 /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不超过三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罚款 | |||
| 严重 | 造成较大以上水上安全生产事故,或被利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 /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渔业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 |||
| 82 | 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对渔业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 较轻 | 未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造成一般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造成较大以上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四十万元以上不超过五十万元罚款 | |||
| 83 | 触碰渔业航标不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一条 | 较轻 | 未造成航标损坏、失常、移位或漂失 | / | 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 一般 | 造成航标损坏、失常、移位或漂失,但未引发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
| 严重 | 造成航标损坏、失常、移位或漂失,引发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处以一万元以上不超过二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
| 84 | 危害渔业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渔业航标工作效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 | 一般 | 未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 严重 | 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不超过二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
| 85 | 未经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同意擅自设置、撤除渔业专用航标,移动渔业专用航标位置或者改变航标灯光、功率等其他状况,或者设置临时渔业航标不符合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航标设置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 | 一般 | 未造成一般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罚款 | |||
| 86 | 渔港水域内碍航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未按照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向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报告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未在渔业渔政主管部门限定的期限内打捞清除碍航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 | 一般 | 未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 |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实施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碍航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
| 严重 | 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造成一般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实施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碍航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 |||
| 造成较大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实施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碍航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 |||||
| 造成重大以上水上安全生产事故 | 责令改正,处十五万元以上不超过二十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实施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碍航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 |||||
注:本表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