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总承包序列设有13个类别,分别是: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民航工程施工总承包。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1.1 甲级资质标准
1.1.1 企业资信能力
(1)净资产1亿元以上;
(2)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平均在800万元以上。
1.1.2 企业主要人员
(1)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10人以上;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为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1项以上本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1.1.3 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3类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高度80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8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2项;
(2)地上25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18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
(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的钢结构住宅工程1项;
(4)单项建安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
1.2 乙级资质标准
1.2.1 企业资信能力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1.2.2 企业主要人员
(1)具有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5人以上;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为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1项以上本类别工程业绩。
1.3 承包工程范围
1.3.1 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建筑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
1.3.2 乙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1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12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4)单项建安合同额1.5亿元以下的建筑工程。
注:
建筑工程是指各类结构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等设施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防雷等配套工程。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2.1 甲级资质标准
2.1.1 企业资信能力
(1)净资产1亿元以上;
(2)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平均在800万元以上。
2.1.2 企业主要人员
(1)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10人以上;
(2)技术负责人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为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1项以上本类别工程业绩。
2.1.3 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3类以上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修建一级以上公路路基50公里以上;
(2)累计修建二级以上等级公路路面(不少于2层且厚度10厘米以上沥青混凝土路面,或22厘米以上水泥混凝土路面)150万平方米以上;
(3)累计修建单座桥长≥500米或单跨跨度≥100米的桥梁3座以上;
(4)累计修建单座隧道长≥1000米的公路隧道1座以上,或单座隧道长≥500米的公路隧道2座以上。
2.1.4 企业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160吨/小时以上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2台;
(2)120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2台;
(3)300吨/小时以上稳定土拌和设备2台;
(4)摊铺宽度12米以上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3台;
(5)80吨以上自行式架桥机1套,隧道掘进设备1台。
2.2 乙级资质标准
2.2.1 企业资信能力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2.2.2 企业主要人员
(1)具有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8人以上;
(2)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为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1项以上本类别工程业绩。
2.2.3 企业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120吨/小时以上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1台;
(2)60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1台;
(3)300吨/小时以上稳定土拌和设备1台;
(4)摊铺宽度8米以上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1台。
2.3 承包工程范围
2.3.1 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级公路及其桥梁、隧道工程的施工。
2.3.2 乙级资质
可承担甲级以下公路,单座桥长1000米以下、单跨跨度150米以下的桥梁,长度1000米以下的隧道工程的施工。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3.1 甲级资质标准
3.1.1 企业资信能力
(1)净资产1亿元以上;
(2)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平均在800万元以上。
3.1.2 企业主要人员
(1)具有铁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10人以上;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铁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为铁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1项以上本类别工程业绩。
3.1.3 企业工程业绩
近10年承担过下列6类中的4类以上工程的施工,其中至少包括第1类所列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1)城际铁路、客货共线Ⅰ级铁路、重载铁路土建综合工程累计正线里程200公里;
(2)2座中长铁路隧道或1座长铁路隧道;
(3)5座单路32米且桥长100米以上的铁路桥梁;
(4)2个单项合同额5000万元以上新建或改建站场;
(5)2个单项合同额3亿元以上的总承包铁路土建综合工程;
(6)1000公里以上机械铺轨工程或1000榀箱梁架设工程。
3.2 乙级资质标准
3.2.1 企业资信能力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3.2.2 企业主要人员
(1)具有铁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3人以上;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铁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为铁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1项以上本类别工程业绩。
3.3 承包工程范围
3.3.1 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铁路土建综合工程施工。
3.3.2 乙级资质
可承担除高速铁路以外的各类铁路土建综合工程施工。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4.1 甲级资质标准
4.1.1 企业资信能力
(1)净资产1亿元以上;
(2)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平均在800万元以上。
4.1.2 企业主要人员
(1)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10人以上;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为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1项以上本类别工程业绩。
4.1.3 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10类中的5类以上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沿海5万吨级或内河2000吨级以上码头工程;
(2)5万吨级以上船坞工程;
(3)水深大于5米的防波堤工程600米以上;
(4)沿海5万吨级或内河1000吨级以上航道工程;
(5)1000吨级以上船闸或300吨级以上升船机工程;
(6)500万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
(7)400万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
(8)沿海20万平方米或内河10万平方米以上港区堆场工程;
(9)1000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
(10)5万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
4.1.4 企业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7项中的2项以上施工机械设备:
(1)架高60米以上打桩船;
(2)200吨以上起重船;
(3)3000吨级以上半潜驳或100立方米/小时以上砼搅拌船;
(4)排宽40米以上铺排船;
(5)2000立方米以上舱容耙吸式挖泥船;
(6)总装机功率5000千瓦以上绞吸式挖泥船;
(7)8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4.2 乙级资质标准
4.2.1 企业资信能力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4.2.2 企业主要人员
(1)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5人以上;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为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1项以上本类别工程业绩。
4.2.3 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4项中的2项以上施工机械设备:
(1)打桩船;
(2)起重船;
(3)总装机功率1200千瓦以上挖泥船;
(4)2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4.3 承包工程范围
4.3.1 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港口与航道工程的施工,包括码头、防波堤、护岸、围堰、堆场道路和陆域构筑物、筒仓、船坞、船台、滑道、船闸、升船机、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海上灯塔、航标、栈桥、人工岛及平台、海上风电、海岸与近海工程、港口装卸设备机电安装、通航建筑设备机电安装、河海航道整治与渠化工程、疏浚与吹填造地、水下开挖与清障、水下炸礁清礁等工程。
4.3.2 乙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港口与航道工程的施工,包括沿海5万吨级和内河5000吨级以下码头、水深小于7米的防波堤、5万吨级以下船坞船台和滑道工程、1000吨级以下船闸和300吨级以下升船机工程、沿海5万吨级和内河1000吨级以下航道工程、600万立方米以下疏浚工程或陆域吹填工程、沿海28万平方米或内河12万平方米以下堆场工程、1200米以下围堤护岸工程、6万立方米以下水下炸礁清礁工程,以及与其相对应的道路与陆域构筑物、筒仓、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航标、栈桥、海岸与近海工程、港口装卸设备机电安装、通航建筑设备机电安装、水下开挖与清障等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5.1 甲级资质标准
5.1.1 企业资信能力
(1)净资产1亿元以上;
(2)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平均在800万元以上。
5.1.2 企业主要人员
(1)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10人以上;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为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1项以上本类别工程业绩。
5.1.3 企业工程业绩
近10年承担过下列7类中的3类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其中1~2类至少1类,3~5类至少1类,工程质量合格。
(1)库容5000万立方米以上且坝高15米以上或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且坝高50米以上的水库、水电站大坝2座;
(2)过闸流量≥500立方米/秒的水闸4座(不包括橡胶坝等);
(3)总装机容量100MW以上水电站2座;
(4)总装机容量5MW(或流量≥25立方米/秒)以上泵站2座;
(5)衬砌后洞径≥6米(或断面积相等的其它型式)且长度≥500米的水工隧洞4个;
(6)年完成水工混凝土浇筑50万立方米以上或坝体土石方填筑120万立方米以上或灌浆12万米以上或防渗墙8万平方米以上;
(7)单项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
5.2 乙级资质标准
5.2.1 企业资信能力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5.2.2 企业主要人员
(1)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8人以上;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为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1项以上本类别工程业绩。
5.3 承包工程范围
5.3.1 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
5.3.2 乙级资质
可承担工程规模中型以下水利水电工程和建筑物级别3级以下水工建筑物的施工,但下列工程规模限制在以下范围内:坝高70米以下、水电站总装机容量150MW以下、水工隧洞洞径小于8米(或断面积相等的其它型式)且长度小于1000米、堤防级别2级以下。
注:
- 水利水电工程是指以防洪、灌溉、发电、供水、治涝、水环境治理等为目的的各类工程(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主要工程内容包括:水工建筑物(坝、堤、水闸、溢洪道、水工隧洞、涵洞与涵管、取水建筑物、河道整治建筑物、渠系建筑物、通航、过木、过鱼建筑物、地基处理)建设、水电站建设、水泵站建设、水力机械安装、水工金属结构制造及安装、电气设备安装、自动化信息系统、环境保护工程建设、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土地整治工程建设,以及与防汛抗旱有关的道路、桥梁、通讯、水文、凿井等工程建设,与上述工程相关的管理用房附属工程建设等,详见《水利水电工程技术术语标准》(SL26-2012)。
-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确定。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6.1 甲级资质标准
6.1.1 企业资信能力
(1)净资产1亿元以上;
(2)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平均在800万元以上。
6.1.2 企业主要人员
(1)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10人以上;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为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1项以上本类别工程业绩。
6.1.3 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5类中的2类以上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电站装机容量180万千瓦以上;
(2)单机容量20万千瓦机组累计6台;
(3)220千伏送电线路累计600公里;
(4)220千伏电压等级变电站累计8座;
(5)220千伏电缆工程累计100公里。
6.2 乙级资质标准
6.2.1 企业资信能力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6.2.2 企业主要人员
(1)具有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5人以上;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为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1项以上本类别工程业绩。
6.3 承包工程范围
6.3.1 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发电工程、各种电压等级送电线路和变电站工程的施工。
6.3.2 乙级资质
可承担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下发电工程、220千伏以下送电线路和相同电压等级变电站工程的施工。
注:
电力工程是指与电能的生产、输送及分配有关的工程。包括火力发电、水力发电、核能发电、风电、太阳能及其它能源发电、输配电等工程及其配套工程。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7.1 甲级资质标准
7.1.1 企业资信能力
(1)净资产1亿元以上;
(2)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平均在800万元以上。
7.1.2 企业主要人员
(1)具有矿业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10人以上;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为矿业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1项以上本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7.1.3 企业工程业绩
近10年承担过下列5类中的2类以上或某1类的3个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500万吨/年以上黑色金属矿矿山采、选工程;
(2)200万吨/年以上有色金属矿矿山采、选工程;
(3)120万吨/年以上煤炭矿井工程或300万吨/年以上选煤厂工程;
(4)100万吨/年以上化工矿山工程或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铀矿工程;
(5)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非金属矿及原料制备矿山工程。
7.2 乙级资质标准
7.2.1 企业资信能力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7.2.2 企业主要人员
(1)具有矿业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5人以上;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为矿业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1项以上本类别工程业绩。
7.3 承包工程范围
7.3.1 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矿山工程的施工。
7.3.2 乙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矿山工程(不含矿山特殊法施工工程)的施工:
(1)600万吨/年以下黑色金属矿矿山采、选工程;
(2)240万吨/年以下有色金属矿矿山采、选工程;
(3)150万吨/年以下煤炭矿井工程(不含高瓦斯及(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以上的矿井、立井井深大于600米的工程项目)或360万吨/年以下选煤厂工程;
(4)120万吨/年以下化工矿山工程或合同额1.2亿元以下的铀矿工程;
(5)合同额1.2亿元以下的非金属矿及原料制备矿山工程。
注:
- 矿山工程包括矿井工程(井工开采)、露天矿工程、洗(选)矿工程、尾矿工程、井下机电设备安装及其他地面生产系统和矿区配套工程。
- 其他地面生产系统是指转载点、原料仓(产品仓)、装车仓(站)以及相互连接的皮带输送机栈桥的土建及相对应的设备安装工程。
- 矿区配套工程是指矿区内专用铁路工程、公路工程、送变电工程、通讯工程、环保工程、绿化工程等。
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8.1 甲级资质标准
8.1.1 企业资信能力
(1)净资产1亿元以上;
(2)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平均在800万元以上。
8.1.2 企业主要人员
(1)具有机电工程、矿业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10人以上,其中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6人以上;
(2)技术负责人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为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1项以上本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8.1.3 企业工程业绩
近10 年承担过下列11类中的3类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年产100万吨以上炼钢或连铸工程(或单座容量120吨以上转炉或90吨以上电炉);
(2)年产80万吨以上的轧钢工程;
(3)年产100万吨以上炼铁工程(或单座容积1200立方米以上高炉)或烧结机使用面积180平方米以上烧结工程;
(4)年产90万吨以上炼焦工程(焦炉炭化室高度6米以上);
(5)小时制氧10000立方米以上制氧工程;
(6)年产30万吨以上氧化铝加工工程;
(7)年产15万吨以上铝或10万吨以上铜、铅、锌或2万吨以上镍等有色金属冶炼、电解工程;
(8)年产5万吨以上有色金属加工工程或生产5000吨以上金属箔材工程;
(9)日产2000吨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工程;
(10)日产2500吨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预热器系统或水泥烧成系统工程;
(11)日熔量400吨以上浮法玻璃工程或年产75万吨以上水泥粉磨工程。
8.2 乙级资质标准
8.2.1 企业资信能力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8.2.2 企业主要人员
(1)具有机电工程、矿业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7人以上,其中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5人以上;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为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1项以上本类别工程业绩。
8.3 承包工程范围
8.3.1 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冶金工程的施工。
8.3.2 乙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冶金工程的施工:
(1)年产120万吨以下炼钢或连铸工程;
(2)年产100万吨以下的轧钢工程;
(3)年产120万吨以下炼铁工程或烧结机使用面积240平方米以下烧结工程;
(4)年产120万吨以下炼焦工程;
(5)小时制氧12000立方米以下制氧工程;
(6)年产35万吨以下氧化铝加工工程;
(7)年产20万吨以下铝或12万吨以下铜、铅、锌或2.2万吨以下镍等有色金属冶炼、电解工程;
(8)年产6万吨以下有色金属加工工程或生产6000吨以下金属箔材工程;
(9)日产4000吨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工程;
(10)日产6000吨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预热器系统或水泥烧成系统工程;
(11)日熔量550吨以下浮法玻璃工程或年产150万吨以下水泥粉磨工程。
注:
冶金工程包括冶金、有色、建材工业的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生产辅助附属工程。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9.1 甲级资质标准
9.1.1 企业资信能力
(1)净资产1亿元以上;
(2)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平均在800万元以上。
9.1.2 企业主要人员
(1)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10人以上;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为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1项以上本类别工程业绩。
9.1.3 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2类中的1类以上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单项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中型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3项;
(2)单项合同额3500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主体装置(可含附属设施)检维修工程3项。
9.2 乙级资质标准
9.2.1 企业资信能力
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9.2.2 企业主要人员
(1)具有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5人以上;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为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1项以上本类别工程业绩。
9.3 承包工程范围
9.3.1 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和检维修。
9.3.2 乙级资质
可承担大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各类型石油化工工程的检维修。
注:
- 石油化工工程是指油气田地面、油气储运(管道、储库等)、石油化工、化工、煤化工等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生产辅助附属工程。
- 石油化工工程大、中型项目划分标准:
大型石油化工工程是指:
(1)30万吨/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气)田主体配套建设工程;
(2)50万立方米/日以上的气体处理工程;
(3)300万吨/年以上原油、成品油,80亿立方米/年以上输气等管道输送工程及配套建设工程;
(4)单罐10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30万立方米以上的原油储库,单罐2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8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库,单罐5000立方米以上、总库容1.5万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储库,单罐400立方米以上、总库容20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气及轻烃储库,单罐3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12万立方米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储库,单罐5亿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储气库,以及以上储库的配套建设工程;
(5)800万吨/年以上的炼油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常减压、脱硫、催化、重整、制氢、加氢、气分、焦化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6)60万吨/年以上的乙烯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对二甲苯(PX)、甲醇、精对苯二甲酸(PTA)、丁二烯、己内酰胺、乙二醇、苯乙烯、醋酸、醋酸乙烯、环氧乙烷/乙二醇(EO/EG)、丁辛醇、聚酯、聚乙烯、聚丙烯、ABS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7)30万吨/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8)24万吨/年以上磷铵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9)32万吨/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0)50万吨/年以上纯碱工程、10万吨/年以上烧碱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1)4万吨/年以上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和化纤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2)项目投资额6亿元以上的有机原料、染料、中间体、农药、助剂、试剂等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3)30万套/年以上的轮胎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4)10亿标立方米/年以上煤气化、20亿立方米/年以上煤制天然气、60万吨/年以上煤制甲醇、100万吨/年以上煤制油、20万吨/年以上煤基烯烃等煤化工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中型石油化工工程是指大型石油化工工程规模以下的下列工程:
(1)10万吨/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气)田主体配套建设工程;
(2)20万立方米/日以上气体处理工程;
(3)100万吨/年以上原油、成品油,20亿立方米/年以上输气等管道输送工程及配套建设工程;
(4)单罐5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的原油储库,单罐5000立方米以上、总库容3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库,单罐2000立方米以上、总库容1万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储库,单罐200立方米以上、总库容10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气及轻烃储库,单罐2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6万立方米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储库,单罐1亿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储气库,以及以上储库的配套建设工程;
(5)500万吨/年以上的炼油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常减压、脱硫、催化、重整、制氢、加氢、气分、焦化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6)30万吨/年以上的乙烯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对二甲苯(PX)、甲醇、精对苯二甲酸(PTA)、丁二烯、己内酰胺、乙二醇、苯乙烯、醋酸、醋酸乙烯、环氧乙烷/乙二醇(EO/EG)、丁辛醇、聚酯、聚乙烯、聚丙烯、ABS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7)15万吨/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8)12万吨/年以上磷铵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9)16万吨/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0)30万吨/年以上纯碱工程、5万吨/年以上烧碱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1)2万吨/年以上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和化纤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2)项目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有机原料、染料、中间体、农药、助剂、试剂等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3)20万套/年以上的轮胎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4)4亿标立方米/年以上煤气化、5亿立方米/年以上煤制天然气、20万吨/年以上煤制甲醇、16万吨/年以上煤制油、10万吨/年以上煤基烯烃等煤化工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10.1 甲级资质标准
10.1.1 企业资信能力
(1)净资产1亿元以上;
(2)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平均在800万元以上。
10.1.2 企业主要人员
(1)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10人以上;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1项以上本类别工程业绩。
10.1.3 企业工程业绩
近10年承担过下列6类中的4类以上工程的施工,其中至少有第1类所列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修建城市主干道2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城市次干道以上道路面积120万平方米以上,或累计修建城市广场硬质铺装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
(2)累计修建城市桥梁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或累计修建单跨40米以上的城市桥梁2座;
(3)累计修建直径1米以上的排水管道(含净宽1米以上方沟)工程15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直径0.6米以上供水、中水管道工程15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直径0.3米以上的中压燃气管道工程15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直径0.5米以上的热力管道工程15公里以上;
(4)修建8万吨/日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或10万吨/日以上的供水厂工程1项,或修建20万吨/日以上的给水泵站、10万吨/日以上的排水泵站2座;
(5)修建500吨/日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1项;
(6)累计修建断面2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隧道工程2公里以上。
10.1.4 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3项中的2项以上机械设备:
(1)摊铺宽度8米以上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2台;
(2)100千瓦以上平地机2台;
(3)直径1.2米以上顶管设备2台。
10.2 乙级资质标准
10.2.1 企业资信能力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10.2.2 企业主要人员
(1)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5人以上;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为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1项以上本类别工程业绩。
10.3 承包工程范围
10.3.1 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0.3.2 乙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各类城市道路;单跨45米以下的城市桥梁;
(2)15万吨/日以下的供水工程;10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工程;25万吨/日以下的给水泵站、15万吨/日以下的污水泵站、雨水泵站;各类给排水及中水管道工程;
(3)中压以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150万平方米以下热力工程和各类热力管道工程;
(4)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5)断面25平方米以下隧道工程和地下交通工程;
(6)各类城市广场、地面停车场硬质铺装。
注:
市政公用工程包括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含城市规划区内的穿山过江隧道、地铁隧道、地下交通工程、地下过街通道)、公共交通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
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11.1 甲级资质标准
11.1.1 企业资信能力
(1)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
(2)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平均在800万元以上。
11.1.2 企业主要人员
(1)具有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10人以上;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为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1项以上本类别工程业绩。
11.1.3 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7类中的5类以上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年完成800公里以上的长途光缆线路或3000条公里以上的本地网光缆线路或1000管程公里以上通信管道工程或完成单个项目300公里以上的长途光缆线路工程;
(2)年完成1个以上省际业务支撑系统、网管支撑系统、管理支撑系统,或5个以上的省级业务支撑系统、网管支撑系统、管理支撑系统,或年完成20个以上的市级业务支撑系统、网管支撑系统、管理支撑系统;(包含资源池、智能网、网管、时钟、计费等)
(3)年完成1000个以上基站的移动通信工程;
(4)年完成500端群路端口速率在2.5G以上或300端10G以上或100端100G以上的传输设备的安装、调测工程;
(5)年完成1个以上省际数据通信工程,或10个以上城域数据通信工程,或5个以上机架规模在1000个以上的数据中心(IDC)系统工程,或10个以上IP网核心层、汇聚层工程,或30个以上IP网接入层工程;
(6)年完成5个以上地市级以上机房(含中心机房、枢纽楼、核心机房、IDC机房)投资额800万以上的电源工程或800个以上基站、传输等配套电源工程;
(7)年完成宽带接入入户工程2万户。
11.2 乙级资质标准
11.2.1 企业资信能力
净资产600万元以上。
11.2.2 企业主要人员
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为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1项以上本类别工程业绩。
11.3 承包工程范围
11.3.1 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通信、信息网络工程的施工。
11.3.2 乙级资质
可承担工程投资额2000万元以下的各类通信、信息网络工程的施工。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12.1 甲级资质标准
12.1.1 企业资信能力
(1)净资产1亿元以上;
(2)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平均在800万元以上。
12.1.2 企业主要人员
(1)具有机电工程、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10人以上,其中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7人以上;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为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1项以上本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12.1.3 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2个以上单项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2.2 乙级资质标准
12.2.1 企业资信能力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12.2.2 企业主要人员
(1)具有机电工程、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5人以上;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为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且主持完成过1项以上本类别工程业绩。
12.3 承包工程范围
12.3.1 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机电工程的施工总承包。
12.3.2 乙级资质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1.5亿元以下的机电工程的施工总承包。
注:
机电工程是指未列入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金、石油化工、通信、民航工程的机械、电子、轻工、纺织、船舶、兵器等其他工业工程的机电安装工程。
民航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民航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13.1 甲级资质标准
13.1.1 企业资信能力
(1)净资产1亿元以上;
(2)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平均在800万元以上。
13.1.2 企业主要人员
(1)具有民航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10人以上;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为民航机场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1项以上本类别工程业绩。
13.1.3 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2类以上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单项合同额5000万元以上的机场飞行区工程1项或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机场飞行区工程2项;
(2)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的民航空管工程1项;
(3)单项合同额1500万元以上的机场弱电系统工程1项;
(4)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民航综合工程1项。
13.2 乙级资质标准
13.2.1 企业资信能力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13.2.2 企业主要人员
(1)具有民航机场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5人以上;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为民航机场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1项以上本类别工程业绩。
13.3 承包工程范围
13.3.1 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民航工程的施工。
13.3.2 乙级资质
可承担飞行区指标为4E以上,单项合同额在4000万以下的飞行区工程的施工;或飞行区指标为4D,单项合同额在6000万以下的飞行区工程的施工;或飞行区指标为4C以下,单项合同额在8000万以下的飞行区工程的施工;各类飞行区维修工程;单项合同额2500万元以下的民航空管工程和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下的机场弱电系统工程的施工。
注:
- 民航工程包括:机场飞行区工程、民航空管工程、机场弱电系统工程。
- 机场飞行区工程包括:飞行区土石方、地基处理、基础、道面、排水、桥梁、涵隧、消防管网、管沟(廊)、服务车道、巡场路、围界、场道维修等飞行区相关工程及其附属配套工程,进近灯光系统,目视坡度指示系统,跑道、滑行道、站坪灯光系统,机场灯标等助航灯光系统,标记牌、道面标志、标志物、泊位引导系统等,助航灯光监控系统,助航灯光变电站、飞行区供电工程以及目视助航辅助设施等。
- 民航空管工程包括:区域、终端区(进近)、塔台等管制中心(不含土建工程);
- 空管自动化、地空通信、自动转报、卫星地面站、机场有线通信、移动通信等通信系统:雷达、自动相关监视、仪表着陆系统、航线导航台等导航系统;航行情报系统;常规气象观测系统、自动气象观测系统、气象雷达、气象网络、卫星云图接收等航空气象工程、空管设施防雷工程、供配电工程等。
- 机场弱电系统工程包括:航站楼弱电系统和飞行区、货运区及生产办公区域弱电系统。其中,航站楼弱电系统包括:
(1)信息集成系统:包括机场运营数据库,地面运行信息系统,资源管理系统,运营监控管理系统(或生产指挥调度系统),信息查询系统以及集成信息转发系统(含信息集成平台,消息中间件,中央智能消息管理系统等)等;
(2)航班信息显示系统;
(3)离港控制系统;
(4)泊位引导系统;
(5)安检信息管理系统;
(6)标识引导系统;
(7)行李处理系统;
(8)安全检查系统;
(9)值机引导系统;
(10)登机门显示系统;
(11)旅客问讯系统;
(12)网络交换系统;
(13)公共广播系统;
(14)安全防范系统(含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门禁管理系统,电子巡更系统和报警系统);
(15)主时钟系统;
(16)内部通讯系统;
(17)呼叫中心(含电话自动问讯系统);
(18)综合布线系统;
(19)楼宇自控系统;
(20)消防监控系统;
(21)不间断供电电源系统;
(22)机房及功能中心;
(23)无线通讯室内覆盖系统;
(24)视频监控系统。
注:建筑企业资质业务适用范围
- 施工总承包工程应由取得施工综合资质或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取得施工综合资质和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的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对设有资质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取得施工综合资质和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将专业作业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专业作业资质的企业。
- 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具有施工综合资质和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或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组织施工,专业作业可以分包,但应分包给具有专业作业资质的企业。
- 取得专业作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具有施工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包的专业作业。
- 取得施工综合资质和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相应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等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