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通过资格审查方式认定援外成套项目总承包企业资格和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资格,资格审查采取及时审核形式办理。过资格招标方式认定援外成套项目管理企业、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人力资源开发合作项目实施单位和援外项目咨询服务单位的资格,并适时在商务部网站发布招标公告,具体类别和数量、招标代理机构信息详见每次资格认定招标公告。
一、援外成套项目总承包企业:
- 系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
- 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
- 前三个会计年度未出现亏损;
- 前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违反有关援外管理规章受过行政处罚;
- 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 具备特级施工总承包资质;或具备一级施工总承包或相应等级的技术资质,申请前三年均列入商务部统计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前一百强;
- 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且认证资格有效,包括:
(1)质量管理体系应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19001-2016)和《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17);
(2)环境管理体系应符合《环境管理体系要求》(GB/T24001-2016);
(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应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45001-2020)。
- 具有良好的金融资信条件:
(1)所有者权益合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2)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 具有良好的经营诚信表现:
(1)未列入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禁止性名单。
(2)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二、援外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
- 系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
- 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
- 前三个会计年度未出现亏损;
- 前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违反有关援外管理规章受过行政处罚;
- 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 系符合《对外贸易法》规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 具有良好的金融资信条件:
(1)所有者权益合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2)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 申请前三年在受援国有进出口业绩;
- 具有良好的经营诚信表现:
(1)通过海关一般信用企业认定;
(2)未列入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禁止性名单。
(3)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三、援外成套项目管理企业
- 系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
- 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
- 前三个会计年度未出现亏损;
- 前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违反有关援外管理规章受过行政处罚;
- 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 具备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可从事项目管理服务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 具备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或与具备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法人单位签订长期合作协议;
- 具备在境外开展相关业务的业绩;
- 具有工程项目的项目管理经验。
四、援外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
- 系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
- 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
- 前三个会计年度未出现亏损;
- 前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违反有关援外管理规章受过行政处罚;
- 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 具备相关专业的技术能力;
- 具备在境外开展相关业务的业绩;
- 具备相关项目的实施经验。
五、援外人力资源开发合作项目实施单位
- 系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
- 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
- 前三个会计年度未出现亏损;
- 前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违反有关援外管理规章受过行政处罚;
- 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 具备丰富的对外培训经验和较强的外事接待能力;
- 具备开展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培训场所和其他软硬件
- 在相关行业、专业或领域内,具有较高的可研能力和影响力。
六、援外项目咨询服务单位
- 系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
- 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
- 前三个会计年度未出现亏损;
- 前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违反有关援外管理规章受过行政处罚;
- 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 具备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咨询资质或其他技术资质;
- 具备开展境外项目咨询服务的相关业绩;
- 具备项目咨询服务经验。
注:禁止性要求
对于不满足“受理条件”中任意一条的,均不予认定申请企业相应类别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