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面向企业开展2022年度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2〕497号)

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决策部署,分型分类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促进企业提升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打造知识产权强企建设第一方阵,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供有力支撑,决定面向企业开展2022年度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组织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复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时间:2022-05-30                文章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原文链接:http://www.cnipa.gov.cn/art/2022/5/30/art_75_175800.html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关于面向企业开展2022年度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

国知办函运字〔2022〕4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决策部署,分型分类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促进企业提升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打造知识产权强企建设第一方阵,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供有力支撑,决定在“十三五”期间开展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培育工作特别是2019年以来相关部署落实基础上,面向企业开展2022年度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组织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以下简称优势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申报、复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测评
(一)条件范围
  1. 申报条件。申报优势企业的,应为区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知识产权优势突出的企业;申报示范企业的,应为培育期满3年的优势企业(含2019年及以前认定的优势企业)。
  2. 复核范围。2019年及以前认定的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均须参加复核。
(二)数字化测评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组织辖区参加申报和复核的企业在线填报注册信息,按照相应条件和范围初核通过后,统一进行数字化测评。为科学评价企业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和绩效,提升工作便捷度和标准化水平,本次测评对标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要求,结合国际标准《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优化升级评价指标,采用数字化工具进行。

二、推荐上报
(一)申报推荐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组织对通过测评的申报企业开展评审,综合测评和评审情况,确定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推荐名单,将评审情况和推荐名单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每个地方优势企业推荐名额最多不超过100家,示范企业按照分配名额推荐(见附件1)。“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予以优先推荐。

(二)复核上报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对通过测评的复核企业进行初核,初步确定通过复核的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名单,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三、审核认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各地方知识产权局上报的申报企业评审情况和推荐名单,以及初步确定通过复核的企业名单进行审核确认,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予以认定。

未通过复核的企业,在1年期内保留资格并再次组织复核,仍未通过或未参加复核的企业,从名单中予以撤销。

四、政策措施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进一步加大优势示范企业培育工作力度,突出高质量导向,强化政策支持与协同,定期组织开展测评,促进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效益和竞争优势持续提升,有力支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二)请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加强对优势示范企业的联系、指导和服务,立足地方工作实际,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出台配套支持政策,及时总结、推广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典型案例和先进经验,充分发挥优势示范引领带动作用。

请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做好宣传引导,严格审核把关,组织本辖区内企业通过“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管理系统”完成测评、评审和推荐上报等工作。具体工作要求和信息通过管理系统发送。请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将相关处室负责人和工作联系人信息(见附件2)于2022年6月2日前通过邮箱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特此通知。

附    件:
  1. 2022年度示范企业申报推荐名额分配表
  2. 工作联系信息表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2年5月26日

附件1

2022年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推荐名额
地  
推荐名额
1 北京市 17
2 天津市 8
3 河北省 9
4 山西省 4
5 内蒙古自治区 5
6 辽宁省 10
7 吉林省 8
8 黑龙江省 5
9 上海市 10
10 江苏省 46
11 浙江省 28
12 安徽省 30
13 福建省 13
14 江西省 14
15 山东省 35
16 河南省 11
17 湖北省 16
18 湖南省 17
19 广东省 60
20 广西壮族自治区 12
21 海南省 4
22 重庆市 18
23 四川省 22
24 贵州省 4
25 云南省 6
26 西藏自治区 1
27 陕西省 5
28 甘肃省 9
29 青海省 1
30 宁夏回族自治区 4
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5
3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
33 大连市 7
34 宁波市 12
35 厦门市 5
36 青岛市 11
37 深圳市 9

注:示范企业推荐名额根据各地现有优势企业数量的8%以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数量的2%的总和计算得出。国务院国资委出资管理的企业及其他部委管理企业不占推荐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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