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2024年度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报工作通知

2024年06月28日      来源: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各市(地)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龙江人才振兴60条》(黑办发〔2022〕27号)、《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黑办发〔2023〕19号)精神,引导和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决定启动2024年度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位和类型

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分为成果转化型和产业创新型,新型研发机构需紧密围绕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聚焦助力黑龙江省重点产业发展开展相关工作。

(一)成果转化型:以科技成果转化为导向,主要开展科技成果熟化和产业化、科技型企业培育孵化、推动技术产业化应用,向产品化、商品化、市场化延伸。

(二)产业创新型:以支撑产业发展为目标,围绕本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等重点领域产业技术需求,主要开展前沿技术研究、产业共性技术研发,解决产业“卡脖子”技术问题。

二、备案条件

申请备案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新型研发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申报单位须以独立法人名义进行申报,注册地、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应设在黑龙江省。事业类新型研发机构,财政供养人员占总人数不超过30%,财政拨款占总收入不超过30%。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不包括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培训、检测检验、园区管理等活动的机构或单位。
  2. 具备完备的内控机制。建立适应市场化运营的人事、薪酬、行政和经费等内部管理制度。应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高效率的成果转化机制、企业化的收益分配机制、开放型的引人用人机制等。
  3. 近3年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二)分类条件

  1. 成果转化型新型研发机构:

(1)具有一定的成果转化能力。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上年度成果转化收入占总收入的60%以上。成果转化收入包括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许可收入、技术作价入股分红收入和科技成果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形成的收入。

(2)具备稳定的成果转化团队。从事成果转化服务的技术团队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不低于技术团队人员总人数的50%。

(3)具备必要的成果转化条件。拥有承担成果转化试验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用于转化服务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1. 产业创新型新型研发机构:

(1)具有一定的收入来源。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上年度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的30%以上或成果转化收入占总收入的60%以上。技术性收入中来自于出资方的比例不得高于50%。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

(2)具备稳定的研发投入和研发人员。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100万元且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20%,或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达到500万元以上;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占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其中,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研发人员应占研发人员总数的30%以上。

(3)具备必须的研发基础条件。具有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固定场地和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三、申报程序

(一)线上申报。各市(地)科技局负责通知符合条件的、有意愿的申报单位登录黑龙江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科技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申报,申报截止时间为7月11日(网址http://111.41.51.120:8180/pmshlj/index.html#/technologyInnovation?system=kjcxpt)。

(二)审核推荐。各市(地)科技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与规范性进行审核并填写推荐意见,于7月15日前在线上完成推荐,并将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推荐函、申报汇总表(详见附件3)报送省科技情报研究院,逾期不再受理。

(三)形式审查。省科技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不通过退回进一步补充材料的,申报单位需在2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并再次提交。

(四)审核评价。省科技厅委托专家组对形式审查通过的申报单位材料进行审核及评价,提出拟备案名单,按照不低于10%进行实地核查,并按照审核评价及实地核查结果确定拟备案和拟支持的新型研发机构名单。

(五)公示及发布。拟备案及拟支持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名单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给予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支持。

四、其他事项

  1. 为方便业务沟通和申报咨询,建立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工作微信群。各市(地)科技局与申报单位可指定一位联系人加入微信群,交流申报工作情况和相关政策咨询。
  2. 申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申报和联系,如实填报申报系统,按要求递交相关证明材料。申报单位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创新体系与政策法规处

  • 联系人:赵奕嘉   0451-82628436、15776556959

省财政厅科教和文化处

  • 联系人:高福天   0451-87534563、18714514975

省科技情报研究院

  • 联系人:刘  宇   0451-51920659、13945024821
  • 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600号
  • 邮编:150028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6月27日

附件下载

附  件2

相关证明材料清单

一、以下材料为所有申报单位提交

(一)实缴注册资本证明材料(企业类依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无需提供证明材料;事业类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年度单位资产负债表;民非类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二)申报单位的股权结构有关证明材料(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股东及出资信息为准,申报单位需提供单位章程、出资证明、合作共建协议等)。

(三)申报单位的管理制度(包括人才引培、薪酬激励、成果转化、科研项目管理、研发经费核算等)。

(四)职工名册。

二、以下材料为申报成果转化型机构的单位提交

(一)成果转化收入证明

  1. 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完成认定登记的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明细表,合同封面及甲乙方信息、合同日期、金额等相关内容页复印件,财务到账发票和收款凭证等。
  2. 技术作价入股分红收入证明。
  3. 自行转化成果的中试试验方案,产品的销售合同明细表,合同甲乙方信息、合同日期、金额等相关内容复印件,财务到账发票和收款凭证等。

(二)成果转化人员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年龄、学历、专业、职称、工作岗位等信息清单,以及聘用合同、引进协议、工资报税明细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转化人员学历证书。

(四)成果转化试验场地面积相关证明材料(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租金凭证等)。

(五)用于转化服务的仪器设备原值相关证明材料,(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单价(万元)、购买时间等信息清单,以及购买合同、发票等,还应标明设备在科技成果熟化和产业化过程中的具体用途)。

三、以下材料为申报产业创新型机构的单位提交

(一)技术性收入证明(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完成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字数服务合同明细表,合同甲乙方信息、合同日期、金额等相关内容页复印件,财务到账发票和收款凭证等。)

(二)成果转化收入证明(与技术性收入证明提供其一即可)

  1. 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完成认定登记的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明细表,合同封面及甲乙方信息、合同日期、金额等相关内容复印件,财务到账发票和收款凭证等。
  2. 技术作价入股分红收入证明。
  3. 自行转化成果的中试试验方案,产品的销售合同明细表,合同甲乙方信息、合同日期、金额等相关内容复印件,财务到账发票和收款凭证等。

(三)上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本年度研发经费预算。

(四)研发人员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年龄、学历、专业、职称、工作岗位等信息清单,以及聘用合同、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合同、引进协议、工资报税明细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研发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学位证书、职称证书等)。

(六)办公和科研场地面积相关证明材料(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租金凭证等)。

(七)科研仪器设备原值相关证明材料(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单价(万元)、购买时间等信息清单,以及购买合同、发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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