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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财资〔2024〕172号)
为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监督管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1.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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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4〕34号)
资本市场在金融运行中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要作用,财务造假严重扰乱资本市场秩序、动摇投资者信心。为从严打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维护良好市场生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进一步加大对财务造假的打击力度,完善监管协同机制,构建防治财务造假长效机制,加大制度供给,强化激励约束,为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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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湖南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湘政办发〔2024〕22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要求,巩固提升企业上市“金芙蓉”跃升行动成果,进一步促进我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如下措施。- 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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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科创板改革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八条措施(2024年6月19日)
上交所科创板在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促进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为完善资本市场“1+N”政策体系,进一步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推动股票发行注册制走深走实,积极发挥科创板“试验田”作用,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支持上海加快“五个中心”建设等国家战略,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大局,现提出如下措施。- 3.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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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4号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4年5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及其他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适用本办法。- 1.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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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自2024年10月8日起施行
为加强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监管,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本规定自2024年10月8日起施行。本规定所称程序化交易,是指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1.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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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24年修订版)
作为上市公司,要适用上市、发行监管相关法规。为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和衔接,加强对上市证券公司的监管,督促上市证券公司端正经营理念,聚焦主责主业,把功能性放在首要位置,积极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作用,突出价值创造、股东回报和投资者保护,落实全面风险管理与全员合规管理要求,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在规范公司治理等方面发挥标杆示范作用,现规定如下:- 3.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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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
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以下简称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此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 2.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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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2024年04月12日)
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关键的基础性制度。2020年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以来,常态化退市平稳开局。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实现进退有序、及时出清的格局,更大力度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在认真总结改革经验和充分考虑国情市情基础上,制定本意见。- 1.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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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专精特新企业集中挂牌投融资和上市培育工作的通知(鲁工信融〔2024〕42号)
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证监局《齐鲁股权交易中心“专精特新”专板建设方案》(鲁金监字〔2023〕79号)工作部署,为进一步聚集优质金融资源,加力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做大做强,现就组织开展专精特新企业集中挂牌投融资和上市培育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4.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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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2月17日)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20〕11号)同时废止。- 3.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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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62号)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3.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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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63号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回购股份中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2.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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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20日起施行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0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10月20日起施行。2021 年 2 月 26 日发布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0 号)同时废止。- 1.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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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特别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52号)
为推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高质量发展,发挥做市交易机制作用,促进市场保持合理流动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试点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1.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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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高质量建设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意见(2023年8月31日)
北京证券交易所正式运行以来,创新型中小企业快速集聚,市场功能稳步发挥。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是北交所规模发展攻坚期、功能完善关键期、层层互动深化期、生态培育巩固期。为把握发展机遇,进一步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全面推进北交所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意见。- 1.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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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2号)
为继续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现将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以下称创新企业CDR)试点阶段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1.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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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自2023年8月11日起施行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23年7月1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1号公布,自2023年8月11日起施行。原《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8年第1号)废止。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汽车金融”字样。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汽车贷款”等字样。- 1.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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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23〕46号
坚持“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准确把握债券注册制本质特征,按照统一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促进协同发展的思路,进一步完善制度机制,提高审核注册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透明化水平,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培育健康的市场生态,激发市场创新发展活力,助力提升直接融资比重,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 1.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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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20年3月20日修订
为了建立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1.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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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7月10日证监会令第174号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根据2020年7月10日证监会令第174号《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1.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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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令第205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发行注册,适用本办法。- 4.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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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21〕21号
为规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与承销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 167号)等,制定本规定。- 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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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67号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6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的股票的发行注册,适用本办法。- 1.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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