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建材认证审核及产品抽检规程

绿色建材认证的认证过程可以分为,文件资料审查、现场审核、工厂审核以及产品抽样检测审核四个主要的步骤。认证机构在正式审查前会选派有资质的人员组成现场检查组。在确定检查组的规模和构成时,应基于认证产品的范围、涉及的技术特点、数据和信息系统的复杂程度及检查人员具有的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等因素确定。

 

一、初始检查

1.1 检查准备

1.1.1 检查计划与检查组构成

认证机构应为其现场检查制定计划,该计划应基于绿色建材产品评价标准的相关要求,并与检查的目的和范围相适应。

认证机构应选派有资质的人员组成现场检查组。在确定检查组的规模和构成时,应基于认证产品的范围、涉及的技术特点、数据和信息系统的复杂程度及检查人员具有的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等因素确定。

检查组进入现场检查前,应完成对认证委托人提交的自评估表及相应证实性资料的技术评审。自评估要求及相应证实性资料清单应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并能完整覆盖绿色建材评价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等级的全部评价要求。

1.1.2 资料技术评审

1.1.2.1 评审目的

通过对认证委托人提交申请文件、自评估表及证实性资料的技术评审,了解和掌握申请认证产品和企业对于绿色建材评价标准中相应等级的符合性程度,以及企业工厂保证能力相关管理文件符合本通则及实施细则的程度,确定是否能够进入现场检查,并进一步识别出后续工厂现场检查的思路和重点。

1.1.2.2 评审人日数

一个认证单元的资料技术评审人日数为 2 人日,每增加 1 个认证单元,相应增加 0.5 个人日。

1.1.2.3 评审内容

评审内容包括认证委托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自评估表及证实性资料,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技术评审:

(1)组织机构的合法性复核

包括认证委托方、制造商和生产厂等相关机构资质的存在性和合法性,及 OEM/ODM 的知识产权关系(适用时)等。

(2)文件资料的完整性、适应性、有效性审查

文件内容应能完整覆盖绿色建材评价标准规定的相应等级的要求,避免缺项情况发生。

文件内容应适宜支撑对申请企业及产品符合本通则、实施细则,及绿色建材评价标准中相应等级要求的审查。

文件内容所代表的相关合格评定结果的状态应为有效,如认证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3)工厂保证能力的符合性判断。

1.1.2.4 评审时限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后,原则上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技术评审。认证委托人准备自评估表及相应证实性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1.1.2.5 评审结论

资料技术评审结论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符合要求,可进行现场检查;

基本符合要求,但需对部分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可在现场检查时提交整改证据;

不符合要求,无法进行现场检查。

 

二、现场检查

1.2.1 基本原则

(1)原则上,现场检查应在资料技术评审符合要求或基本符合要求(可在检查现场直接提交整改证据)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的内容包括:

①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工厂保证能力检查;

②产品一致性检查;

③绿色评价要求符合性验证。

(2)现场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生产场所。对于与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相关,但处于生产企业实际生产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和部门,可视情况选择适当的检查方案,包括采信企业的自我声明或其他合格评定结果。

(3)现场检查时,工厂应正常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一种或一种以上产品。

1.2.2 工厂保证能力检查

工厂保证能力检查应覆盖所有认证单元涉及的生产场所,并按《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工厂保证能力检查要求》进行。对于具体产品类别,其确认检验要求(含检验项目、频次等)或涉

及其他工厂保证能力要求的,应在实施细则中进行规定。

1.2.3 产品一致性检查

(1)认证机构在经企业确认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认证产品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的一致性检查:

(2)认证产品与申请文件或证书的一致性;

(3)认证产品本体或包装上的产品名称、型号、生产厂及相关标识与申请书或证书的一致性;

(4)认证产品的关键原材料与备案产品关键原材料的一致性;

如涉及其他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的,应在具体产品类别的实施细则中进行规定。

初始工厂检查时,应对全部认证单元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

1.2.4 绿色评价要求符合性验证

按照绿色建材评价标准验证申请认证企业及产品对于一般要求及评价指标要求方面相应等级的符合性情况(抽样检验指标除外)。认证机构应在生产现场对其实际内控运行情况,包括涉及的文件、记录、实物、人员、设备、环境、法律法规、管理制度、保障措施等进行核查,确认与提交申请文件的一致性。如对于污染物排放,应重点核查生产现场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处置设备及相关文件记录等,以验证所提交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的真实可靠性。

1.2.5 检查人日

原则上,当生产企业已通过绿色建材评价标准中相应等级要求的管理体系认证时,一个认证单元的现场检查基础人日数要求

见表 1。每增加 1 个认证单元,在表 1 的基础上相应增加 1 个人

日。不同的生产场所应分别计算人日数。

绿色建材认证审核及产品抽检规程

表 1   一个认证单元的现场检查基础人日数

1.2.6 检查结论

现场检查结论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现场检查通过

绿色评价要求符合性验证、工厂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均通过,且现场检查未发现不符合项。

(2)验证纠正措施合格后通过

绿色评价要求符合性验证、工厂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发现存在一般不符合项,可允许限期书面整改,报检查组书面资料验证或现场验证其措施有效的,现场检查通过。

(3)现场检查不通过

绿色评价要求符合性验证未通过、或产品一致性检查和工厂保证能力检查发现存在系统性的严重缺陷等问题,应判定现场检查不通过或终止检查。

 

三、产品抽样检验

2.1 基本原则

(1)产品抽样检验可在现场检查前完成,也可与现场检查同时进行;

(2)产品抽样检验应由认证机构确定、且具备 CMA 资质的实验室完成。实验室对样品进行检验,应确保检验结论真实、准确,对检验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验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3)认证机构应在实施细则中规定具体产品的抽样检验要求,包括抽样方法(含抽样原则、抽样数量、抽样基数等)、抽样检验项目、要求、方法及判定等。

2.2 利用其他检验结果

如果认证委托人能就认证单元的产品提供同时满足以下规定的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可以此检验报告作为该产品抽样检验的结果。

(1)具备 CMA 资质的实验室出具的抽样检验报告;

(2)报告中检验项目、技术要求、抽样方法、检验方法等符合本通则、实施细则及绿色建材评价标准中相应等级的规定;

(3)检验报告的签发日期为现场检查日前 12 个月内。

 

四、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产品抽样检验、初始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后,认证机构原则上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向认证委托人颁发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每一个认证单元颁发一张证书。

注:以上内容节选自《绿色建材产品分级认证实施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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