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
关于修订发布《绿色建材产品分级认证实施通则》的公告
为完善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实施程序,进一步提高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有效性,国家认监委组织修订了《绿色建材产品分级认证实施通则》,现予以发布,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一、相关认证机构应依据新版实施通则制修订相应产品的认证实施细则,并向国家认监委备案。
二、自实施日起,认证机构应按照新版实施通则和备案实施细则的要求受理认证申请并开展认证。此前已经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认证证书转换工作采取到期换证、产品变更、标准换版、获证后监督等方式完成。
国家认监委
2023年12月18日
绿色建材产品分级认证实施通则
CNCA-CGP-13:2023
0 引 言
本通则规定了绿色建材产品分级认证实施的通用要求。
绿色建材产品分级认证依据标准为绿色建材产品分级认证目录对应的绿色建材评价标准(第一批产品目录及标准见附件 1)。
绿色建材产品分级认证依据标准由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确定。
除国家认监委已公告发布认证实施规则的产品外,认证机构应按照本通则及适用的绿色建材评价标准的要求编制具体产品类别的认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配套本通则共同实施。
1 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由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发布的绿色建材产品分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具体产品类别详细的认证范围应按照绿色建材产品分级认证依据标准的要求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2 认证模式
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实施的基本认证模式为:
初始工厂检查 + 产品抽样检验 + 获证后监督
产品抽样检验可以采用生产现场抽样检验、市场抽样检验、使用环节抽样检验等方式或其组合的方式实施,认证机构应在实施细则中明确具体的抽样要求。
- 注:对于特定产品(如不便运输产品)的抽样检验可以以产品/项目检验的方式进行,并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3 认证流程及认证时限
3.1 认证流程
认证的基本流程包括:
(1)认证委托
(2)初始工厂检查
(3)产品抽样检验
(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5)获证后监督
- 注:初始工厂检查包括资料技术评审和工厂现场检查。
3.2 认证时限
自正式受理认证委托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之日止,一般不超过 90 天,包括初始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以及证书制作时间。
因委托人未及时提交资料、不能按计划接受工厂现场检查、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不符合项整改说明、未能及时寄送检验样品、未及时缴纳费用,以及特殊的样品检验周期等原因导致认证时间的延长时,不计算在内。
4 认证等级与认证依据标准
绿色建材产品分级认证按照绿色建材评价标准的要求,将认证结果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
5 认证单元划分
认证单元划分应按照绿色建材评价标准的要求,并基于认证风险在实施细则中进行规定。
同一生产企业、同种产品,但生产场地不同时,应作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每个认证单元产品的详细认证范围应在认证证书或附件中予以界定。
6 认证委托
6.1 委托文件
认证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绿色建材评价标准及认证实施的需要,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具体产品的委托文件清单。申请文件应至少包括:
(1)委托书(应注明所委托的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等级);
(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和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
(3)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和生产企业的委托关系证明(如授权委托书等。当委托方为经销商、进口商时,还应提交经销商与生产者、进口商与制造商签订的合同证明);
(4)OEM/ODM 的知识产权关系(适用时);
(5)产品工艺流程图;
(6)生产企业组织机构图;
(7)产品质量水平符合绿色建材评价标准规定的相关标准要求的型式检验报告(报告应由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认定(CMA)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且符合相关标准检测周期规定,可在工厂现场检查前补充齐全),产品执行标准无型式检验要求的,应提供其他有效的检测报告,其检测项目和检测周期应根据具体产品在实施细则中具体规定;
(8)生产企业按本通则及实施细则要求建立的工厂保证能力相关管理文件目录;
(9)关键原材料/部件备案清单(应覆盖全部申请的认证单元);
(10)其他必需的证明性文件。
6.2 受 理
认证机构收到认证委托人的委托文件后,依据相关评审要求对委托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符合性评审通过后发出受理通知。
7 初始工厂检查
7.1 检查准备
7.1.1 检查计划与检查组构成
认证机构应为其工厂现场检查制定计划,该计划应基于绿色建材产品评价标准的相关要求,并与检查的目的和范围相适应。
认证机构应选派有资质的人员组成现场检查组。应基于认证产品的范围、涉及的技术特点、数据和信息系统的复杂程度及检查人员具有的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等因素确定检查组的规模和构成。
检查组进入现场检查前,应完成对认证委托人提交的自评估表及相应证实性资料的技术评审。自评估要求及相应证实性资料清单应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并能完整覆盖绿色建材评价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等级的全部评价要求。
7.1.2 资料技术评审
7.1.2.1 评审目的
通过对认证委托人提交委托文件、自评估表及证实性资料的技术评审,了解和掌握委托认证产品和企业对于绿色建材评价标准中相应等级的符合性程度,以及企业工厂保证能力相关管理文件符合本通则及实施细则的程度,确定是否能够进入现场检查,并进一步识别出后续工厂现场检查的思路和重点。
7.1.2.2 评审人日数
一个认证单元的资料技术评审人日数为 2 个人日,随着认证单元的增加,视产品复杂程度,可酌情增加人日,原则上总人数不超过 3 个人日。
7.1.2.3 评审内容
评审内容包括认证委托人提交的委托文件、自评估表及证实性资料,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技术评审:
(1)组织机构的合法性复核
包括认证委托人、制造商和生产厂等相关机构资质的存在性和合法性,及 OEM/ODM 的知识产权关系(适用时)等。
(2)文件资料的完整性、适应性、有效性审查文件内容应能完整覆盖绿色建材评价标准规定的相应等级的要求,避免缺项情况发生。
文件内容应适宜支撑对申请企业及产品符合本通则、实施细则,及绿色建材评价标准中相应等级要求的审查。
文件内容所代表的相关合格评定结果的状态应为有效,如认证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3)工厂保证能力的符合性判断。
7.1.2.4 评审时限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后,原则上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技术评审。认证委托人准备自评估表及相应证实性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7.1.2.5 评审结论
资料技术评审结论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符合要求,可进行现场检查;
基本符合要求,但需对部分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可在现场检查时提交整改证据;
不符合要求,无法进行现场检查。
7.2 工厂现场检查
7.2.1 基本原则
(1)原则上,现场检查应在资料技术评审符合要求或基本符合要求(可在检查现场直接提交整改证据)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
现场检查的内容包括:
① 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工厂保证能力检查;
② 产品一致性检查;
③ 绿色评价要求符合性验证。
(2)现场检查应覆盖委托认证的所有产品和生产场所。对于与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相关,但处于生产企业实际生产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和部门,可视情况选择适当的检查方案,包括采信企业的自我声明或其他合格评定结果,必要时也可延伸至现场检查。
(3)现场检查时,工厂应正常生产委托认证范围内的一种或一种以上产品。
7.2.2 工厂保证能力检查
工厂保证能力检查应覆盖所有认证单元涉及的生产场所,并按附件 2《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工厂保证能力检查要求》进行。对于具体产品类别的确认检验要求(含检验项目、频次等)或涉及其他工厂保证能力要求的,应在实施细则中进行规定。
7.2.3 产品一致性检查
认证机构在经企业确认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认证产品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的一致性检查:
(1)认证产品与委托文件或证书的一致性;
(2)认证产品的产品名称、型号、生产厂及相关标识与申请文件或证书的一致性;
(3)认证产品的关键原材料/部件与确认的产品关键原材料/部件的一致性;
如涉及其他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的,应在具体产品类别的实施细则中进行规定。
初始工厂检查时,一致性检查应覆盖全部认证单元。
7.2.4 绿色评价要求符合性验证
按照绿色建材评价标准,验证委托认证企业及产品对于一般要求及评价指标要求方面相应等级的符合性情况(抽样检验指标除外)。认证机构应根据风险控制要求在生产现场对其实际内控运行情况进行核查,并确认其符合性。
7.2.5 检查人日
当生产企业已通过绿色建材评价标准中相应等级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时,一个认证单元的工厂现场检查基础人日数要求见表 1。每增加 1 个认证单元,视产品复杂程度,相应增加 0.5~1 个人日。不同的生产场所应分别计算人日数。
表 1 一个认证单元的现场检查基础人日数
| 企业规模 | 100 人及以下 | 100 人以上 |
| 基础人日数 | 5 | 6 |
- 注:企业规模所列人数指与该认证产品设计、加工、装配、管理等活动相关联的人员。
7.2.6 检查结论
工厂现场检查结论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通 过
绿色评价要求符合性验证、工厂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均通过,且现场检查未发现不符合项。
(2)验证纠正措施合格后通过绿色评价要求符合性验证、工厂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项,可允许限期书面整改,报检查组书面资料验证或现场验证其纠正措施有效后通过。
(3)不通过
绿色评价要求符合性验证未通过、或产品一致性检查和工厂保证能力检查发现存在系统性的严重缺陷等问题,应判定现场检查不通过或终止检查。
8 产品抽样检验
8.1 基本原则
(1)产品抽样检验可在工厂现场检查前完成,也可与工厂现场检查同时进行。
(2)产品抽样检验应由认证机构确定,承担抽检任务的实验室能力满足抽检方案涉及项目要求,且具备 CMA 资质。实验室对样品进行检验,应确保检验结论真实、准确,对检验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验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3)认证机构应在实施细则中规定具体产品的抽样检验要求,包括抽样方法(含抽样原则、抽样数量、抽样基数等)、抽样检验项目、要求、检测方法及判定等。
8.2 利用其他检验结果
如果认证委托人能就认证单元的产品提供同时满足以下规定的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可以此检验报告作为该产品抽样检验的结果。
(1)具备 CMA 资质的实验室出具的抽样检验报告;
(2)报告中检验项目、技术要求、抽样方法、检验方法等符合本通则、实施细则及绿色建材评价标准中相应等级的规定;
(3)检验报告的签发日期为工厂现场检查日前 12 个月内。
9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产品抽样检验、初始工厂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
评价通过的,认证机构原则上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向认证委托人颁发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每一个认证单元颁发一张证书。当同一单元不同产品型号认证星级不同时,可分开颁发证书。
10 获证后监督
10.1 监督时间
原则上认证委托人获证 6 个月后即可安排监督,两次现场检查时间间隔不超过 1 年。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提前时间或增加监督频次,且监督时机可为不预先通知: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生产者、生产企业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的;
(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生产企业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工艺、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的。
10.2 监督内容
每次监督应覆盖所有生产企业(场所),并覆盖全部有效证书。监督的内容应包括:
(1)工厂保证能力监督检查;
(2)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
(3)绿色评价要求持续符合性验证;
(4)监督检验;
(5)上一次评价不符合项整改措施有效性验证、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执行情况等。
10.2.1 工厂保证能力监督检查
工厂保证能力监督检查应覆盖所有认证单元涉及的生产场所。每次必查条款为附件 2 的 3、5、6、10、11、13 条,对其余条款可适当检查,一个认证周期内覆盖所有条款。
10.2.2 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
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应覆盖全部单元,其余按本通则 7.2.3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必要时,产品本体或包装上的相关产品信息可通过非实物的方式进行一致性监督检查。
10.2.3 绿色评价要求持续符合性验证
绿色评价要求持续符合性验证按本通则 7.2.4 的规定进行。认证机构原则上可抽取有代表性的认证单元进行,一个认证周期内应覆盖所有认证单元。
10.2.4 产品监督检验
按获证单元进行认证产品的监督检验,原则上可抽取有代表性的认证单元,一个认证周期内覆盖所有认证单元。监督检验的其他要求应在遵循本通则 8.1 的基础上,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当利用其他检验结果时参见本通则 8.2 的规定,上一次认证所涉及的产品抽样检验报告不能作为当次监督检验可采信的结果。
10.3 监督检查人日
原则上,监督检查人日数应不少于初次现场检查人日数的50%。
10.4 监督检查结论
监督检查结论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通 过
绿色评价要求持续符合性验证、工厂保证能力监督检查、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产品监督检验均通过,且工厂保证能力监督检查未发现不符合项。
(2)验证纠正措施合格后通过
产品监督检验通过,绿色评价要求持续符合性验证、工厂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一般不符合项,可允许限期整改,报检查组书面资料验证或现场验证其措施有效后通过。
(3)不通过
绿色评价要求持续符合性验证未通过,或产品监督检验未通过,或工厂保证能力监督检查、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发现存在系统性的严重缺陷等问题,应判定监督检查不通过或终止检查。
10.5 监督检查结果评定
认证机构对监督检查结论等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使用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标识。
评价不通过的,认证机构按本通则 12.4 的规定依据相应情形作出注销/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
11 认证范围变更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认证委托人需扩大认证范围的,扩大单元部分应按初次认证程序进行,认证机构应在实施细则中规定扩大单元部分的现场检查条款,一个扩大单元的工厂现场检查不得低于 1 个人日。
在认证单元内扩展认证产品时,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应符合认证要求,并在下次监督检查时给予验证。对于特定产品应结合认证风险在实施细则中作出具体规定。
认证委托人要求缩小证书范围的,认证机构经确认后注销或变更认证证书。
12 认证证书
12.1 证书的保持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 5 年,证书的有效性通过获证后监督来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90 日内提出延续委托。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证后监督结果合格的,认证机构应在接到延续委托后直接换发新证书。
12.2 证书覆盖内容
认证证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2)认证单元名称,及产品名称、系列、规格型号等;
(3)认证依据;
(4)认证模式;
(5)认证等级;
(6)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7)认证机构名称;
(8)证书编号;
(9)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12.3 证书的变更
认证委托人在生产企业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地址、生产条件、生产工艺、生产装备、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产品名称/型号、或申请星级变更等,从而可能影响证书内容发生变化时;已获证产品发生技术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时;或产品标准更新可能影响检测结论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交书面变更委托。由认证机构评价变更内容与原认证范围的一致性程度,并根据差异进行补充评审、检验或检查。
对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应批准变更,换发新证书。新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并注明换证日期。
12.4 证书的暂停、恢复、注销和撤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认证机构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当认证委托人违反认证有关规定、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或者无法继续生产时,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对认证证书作出相应的暂停、撤销和注销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认证委托人可以向认证机构申请暂停、注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证书暂停期间,认证委托人如果需要恢复认证证书,应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向认证机构提出恢复申请,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处理。否则,认证机构将撤销或注销暂停期满的认证证书。
13 认证标识的使用
认证委托人可在获得认证的产品本体、铭牌、包装、随附文件(如说明书、合格证等)、操作系统、电子销售平台等位置使用或展示绿色建材产品标识,样式见图 1。获证企业在使用标识时,应符合《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9 年第 20 号)、《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建科〔2014〕75 号)的要求及发证机构对标识的管理要求。

图 1 绿色建材产品标识样式
- 注:具体产品应按通过的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等级选择适用的一星级、二星级或三星级标识。宜优先在获证产品本体或包装的显著位置加施认证标识,如上述区域不便加施,可将认证标识加施于产品随附文件中。鼓励企业将电子标识标注在获证产品的适当位置。
14 收 费
认证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制定收费标准,并公开收费标准清单。
15 认证实施细则
认证机构应依据本通则的原则和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的认证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向国家认监委备案后对外发布实施。实施细则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适用范围
(2)认证模式
(3)认证等级划分与认证依据标准
(4)认证单元划分要求
(5)认证申请要求
(6)初始检查要求
(7)产品抽样检验要求
(8)获证后的监督要求
(9)认证标识的使用要求
(10)收费
(11)关键原材料/部件备案要求
(12)绿色建材产品自评价要求
(13)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工厂保证能力检查要求
16 其他合格评定结果的采信
绿色建材产品认证鼓励采信包括按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建科〔2014〕75 号)的要求发布的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和其他合格评定结果。采信的内容、方式、流程等应符合《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实施方案》(市监认证〔2019〕61 号)及认证机构的相关要求。
附 件:
- 绿色建材产品分级认证目录及依据标准(第一批)
- 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工厂保证能力检查要求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2023 年 12 月 21 日印
绿色建材产品分级认证目录及依据标准
(第一批)
序号 |
产品大类 |
产品种类 |
依据标准 |
| 1 | 一、围护结构及混凝土类(8种) | 预制构件 | T/CECS 10025—2019 |
| 2 | 钢结构房屋用钢构件 | T/CECS 10028—2019 | |
| 3 | 现代木结构用材 | T/CECS 10030—2019 | |
| 4 | 砌体材料 | T/CECS 10031—2019 | |
| 5 | 保温系统材料 | T/CECS 10032—2019 | |
| 6 | 预拌混凝土 | T/CECS 10047—2019 | |
| 7 | 预拌砂浆 | T/CECS 10048—2019 | |
| 8 | 混凝土外加剂 减水剂 | T/CECS 10073—2019 | |
| 9 | 二、门窗幕墙及装饰装修类(16 种) | 建筑门窗及配件 | T/CECS 10026—2019 |
| 10 | 建筑幕墙 | T/CECS 10027—2019 | |
| 11 | 建筑节能玻璃 | T/CECS 10034—2019 | |
| 12 | 建筑遮阳产品 | T/CECS 10033—2019 | |
| 13 | 门窗幕墙用型材 | T/CECS 10041—2019 | |
| 14 | 钢质户门 | T/CECS 10054—2019 | |
| 15 | 金属复合装饰材料 | T/CECS 10035—2019 | |
| 16 | 建筑陶瓷 | T/CECS 10036—2019 | |
| 17 | 卫生洁具 | T/CECS 10037—2019 | |
| 18 | 无机装饰板材 | T/CECS 10042—2019 | |
| 19 | 石膏装饰材料 | T/CECS 10049—2019 | |
| 20 | 石材 | T/CECS 10051—2019 | |
| 21 | 镁质装饰材料 | T/CECS 10052—2019 | |
| 22 | 吊顶系统 | T/CECS 10053—2019 | |
| 23 | 集成墙面 | T/CECS 10055—2019 | |
| 24 | 纸面石膏板 | T/CECS 10056-2019 | |
| 25 | 三、防水密封及建筑涂料类(7 种) | 建筑密封胶 | T/CECS 10029—2019 |
| 26 | 防水卷材 | T/CECS 10038—2019 | |
| 27 | 防水涂料 | T/CECS 10040—2019 | |
| 28 | 墙面涂料 | T/CECS 10039—2019 | |
| 29 | 反射隔热涂料 | T/CECS 10044—2019 | |
| 30 | 空气净化材料 | T/CECS 10045—2019 | |
| 31 | 树脂地坪材料 | T/CECS 10046—2019 | |
| 32 | 四、给排水及水处理设备类(9 种) | 水嘴 | T/CECS 10050—2019 |
| 33 | 建筑用阀门 | T/CECS 10057—2019 | |
| 34 | 塑料管材管件 | T/CECS 10058—2019 | |
| 35 | 游泳池循环水处理设备 | T/CECS 10067—2019 | |
| 36 | 净水设备 | T/CECS 10068—2019 | |
| 37 | 软化设备 | T/CECS 10069—2019 | |
| 38 | 油脂分离器 | T/CECS 10070—2019 | |
| 39 | 中水处理设备 | T/CECS 10071—2019 | |
| 40 | 雨水处理设备 | T/CECS 10072—2019 | |
| 41 | 五、暖通空调及太阳能利用与照明类 (8种) | 空气源热泵 | T/CECS 10059—2019 |
| 42 | 地源热泵系统 | T/CECS 10066—2019 | |
| 43 | 新风净化系统 | T/CECS 10061—2019 | |
| 44 | 建筑用蓄能装置 | T/CECS 10060—2019 | |
| 45 | 光伏组件 | T/CECS 10043—2019 | |
| 46 | LED 照明产品 | T/CECS 10064—2019 | |
| 47 | 采光系统 | T/CECS 10065—2019 | |
| 48 |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 | T/CECS 10074—2019 | |
| 49 | 六、其它设备类(3 种) | 设备隔振降噪装置 | T/CECS 10062—2019 |
| 50 | 控制与计量设备 | T/CECS 10063—2019 | |
| 51 | 机械式停车设备 | T/CECS 10075—20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