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评估标准》T/ SIA 002-2019

本标准是由相关软件行业协会、企业、评价机构基于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而共同制定,有利于发挥行业自律和示范作用,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本标准规定了软件企业在企业资格、创新能力、业务收入、产品和服务、质量保证、企业诚信、经营环境等方面的要求,亦规定了软件企业的评估要求和结果的应用及软件企业评估机构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软件企业的评估。

发布时间:2019-10-30            文章来源:中国软件行业协会

 

前 

为进一步推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强化软件行业自律,促进软件企业能力提升,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以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等相关政策,结合软件技术的发展趋势和软件企业的发展实践,以及软件行业协会服务企业的成功经验,对软件企业的业务收入、创新能力、企业资格、质量保证、产品服务、企业诚信、经营环境等提出了要求,并对企业的软件开发和服务能力评估过程提出了规范性标准。

本标准是由相关软件行业协会、企业、评价机构基于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而共同制定,有利于发挥行业自律和示范作用,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软件企业评估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软件企业在企业资格、创新能力、业务收入、产品和服务、质量保证、企业诚信、经营环境等方面的要求,亦规定了软件企业的评估要求和结果的应用及软件企业评估机构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软件企业的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457 信息技术 软件工程术语

GB/T 25000.51 软件工程 软件产品质量要求和评价(SQuaRE)就绪可用软件产品(RUSP)的质量要求和测试细则

SJ/T 11234 软件过程能力评估模型

3 术语和定义
3.1 软件企业 software enterprise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的企业。

3.2 软件产品 software product

符合我国软件产品管理要求的软件成果,交付给客户的最终成果,在本标准中产品的含义也包含服务、系统。

3.3 软件检测机构 software testing organization

具备资质(如 CNAS 资质)的第三方软件检测机构或由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

3.4 软件企业评估 evaluation of software enterprise

依据本标准,对软件企业的符合性进行评价。

4 软件企业基本条件
4.1 企业资格

4.1.1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4.1.2 以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主要经营业务;

4.2 研发能力

4.2.1 拥有核心关键技术,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4.2.2 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

4.3 业务收入占比

4.3.1 企业年软件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年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 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 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0%)。

4.4 质量保证

4.4.1 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其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4.4.2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软件研发和服务规范可依据如下方式认证:

a) 企业依据 GB/T 19001,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持续有效运行;

b) 企业依据 SJ/T 11234 或国际 CMMI 标准,通过了 CMMI 能力评估;

c) 企业已建立完善的软件研发质量管理体系和信息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运行。

4.5 产品和服务

4.5.1 软件企业开发销售的软件产品和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应符合我国相关行业标准规范。

4.5.2 软件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 软件企业具有该软件产品的知识产权;

b) 软件产品应具备软件测试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或申请评估企业自检报告,或能证明该软件已完成的其他资料;

c)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5.3 信息技术服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 企业有承接信息技术服务的相关资质或标准;

b) 具备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的软件和硬件等设施;

c) 有承接信息技术服务相关资质的人员;

d)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6 企业诚信

4.6.1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遵守行业管理规定、行业公约,自觉维护行业秩序,主动加强行业自律。

4.6.2 企业应对所出具的企业经营财务情况、软件产品等方面的真实性负责。

4.6.3 未发生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4.7 经营环境

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5 软件企业评估要求
5.1 评估机构要求

软件企业评估机构应具备如下条件:

a) 经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组织;

b) 具有专门的办事机构和人员;

c) 已建立规范化的评估流程;

d) 已建立或正在建立网上受理评估系统。

5.2 评估实施要求

5.2.1 由评估机构组织行业专家、财税专家、法律专家等共同组成评估工作组。

5.2.2 严格按照本标准第 4 章的要求,据实逐项评估。

5.3 评估结果

5.3.1 若所评企业的状态,全部符合本标准第 4 章规定的要求,则评估结果为“通过”,并颁发相应证书。

5.3.2 若所评企业存在一项不符合本标准第 4 章规定的要求,则评估结果为“不通过”。

5.3.3 企业评估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

5.4 评估结果的应用

5.4.1 企业可以此作为表明其具有软件企业资质的一项证明。

5.4.2 可作为企业进行项目投标、项目承担和项目合作表明企业作为软件专业资质和承担能力的一项证明。

5.4.3 可作为其他相关用途的证明。

参考文献

[1]《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国发[2000]18号

[2]《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国发[2011]4号

[3]《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 财税[2012]27号

[4]《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5] 软件企业评估规范 T/310104003-F001 2015

———————————

附件下载:《软件企业评估标准》T/ SIA 002-2019

 

声 明:本站文章仅供学习和工作交流,请勿用于商业出版或司法引用。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未征得本站书面授权同意前,禁止复制、盗用、采集本站内容,非商业应用转载请务必注明文章来源(燕窝儿社区)和本文链接。如若本站内容不慎侵犯了原著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进行删帖处理。留言反馈
0 条回复 A文章作者 M管理员
    暂无讨论,说说你的看法吧
个人中心
购物车
优惠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