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软件企业评估”和“软件产品评估”和合称为“双软企业评估”(也有人称之为双软认证),需要注意的是的本文所指的双软评估并不是2015年之前的“双软企业认定”,双软企业认定在《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文件发布后已经被正式取消了。本文所说的“双软企业评估”是依据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发布的团体标准《软件企业评估标准》(T/SIA002-2019)以及《软件产品评估标准》(T/SIA003-2019)进行的企业评价。
既然政府已经取消了双软企业认定(移除了行政审批事项名录,取消了对应的税收优惠政策),那为什么还要做“双软企业评估”呢?是不是多此一举啊?原因分析如下:
1、“双软企业认定”作为政府审批项目在我国IT界早已深入人心,这是一块金字招牌,即使没有了政府税收优惠,但对于科技企业来讲,能够获得软件行业协会颁发的“双软认证”证书也是一种荣誉,同时也是协会对企业能力的一种认可;
2、双软企业评估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一直是科学、严谨的,社会和政府的认可度还是很高,因此,一些省/市/科委以及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经常将“双软企业评估”作为地方财政补贴的基础条件,这也是“双软企业”一直受行业企业青睐的原因之一;
3、在“放管服”政策的高压下,原有的资质认证格局被打破,大量的资质被取消。结果就是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方对投标企业的能力评价没有了直接参照标准!在这样的情况下,投标企业有份双软企业证书的优势又被凸显出来了。
好了,我们书归正传,下面就说双软企业评价的的一些基础要求。
一、双软企业评估的性质
双软企业评估是依据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软件企业评估标准》(T/SIA002-2019)以及《软件产品评估标准》(T/SIA003-2019),根据其授权开展的社会性第三方资信评价活动。主要用于市场开拓、投融资等场景下对软件企业主营业务及软件开发经验的评价参考。软件企业评估采用自愿原则。
二、双软企业评估标准(2019年修订版)
(一)软件企业评估标准
1 企业资格
1.1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1.2 以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主要经营业务;
2 研发能力
2.1 拥有核心关键技术,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2.2 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
3 业务收入占比
3.1 企业年软件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年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 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 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0%)。
4 质量保证
4.1 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其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4.2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软件研发和服务规范可依据如下方式认证:
a) 企业依据 GB/T 19001,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持续有效运行;
b) 企业依据 SJ/T 11234 或国际 CMMI 标准,通过了 CMMI 能力评估;
c) 企业已建立完善的软件研发质量管理体系和信息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运行。
5 产品和服务
5.1 软件企业开发销售的软件产品和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应符合我国相关行业标准规范。
5.2 软件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 软件企业具有该软件产品的知识产权;
b) 软件产品应具备软件测试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或申请评估企业自检报告,或能证明该软件已完成的其他资料;
c)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3 信息技术服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 企业有承接信息技术服务的相关资质或标准;
b) 具备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的软件和硬件等设施;
c) 有承接信息技术服务相关资质的人员;
d)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 企业诚信
6.1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遵守行业管理规定、行业公约,自觉维护行业秩序,主动加强行业自律。
6.2 企业应对所出具的企业经营财务情况、软件产品等方面的真实性负责。
6.3 未发生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7 经营环境
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二)软件产品评估标准
1 软件产品生产
1.1 软件产品生产单位所生产的软件产品应是本单位享有著作权或者经过著作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许可其生产的软件。
1.2 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的外包装上,应标明该软件的名称、版本号、软件著作权人、软件生产单位(进口单位)和单位地址。
1.3 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包括进口的和在国内生产的国外软件产品),应当配有完备的中文产品说明、使用手册等用户文档,并在产品上或者说明文件等书面文件中注明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内容和方式。
2 软件产品文档
2.1 软件产品的开发文档内容和格式应符合 GB/T 8567。
2.2 软件产品的产品说明及其他用户文档应符合 GB/T 25000.51。
三、双软企业评估材料
(一)软件企业评估材料
(1)《软件企业评估申请书》;
(2)企业法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至少一项《软件产品评估证书》证书或受理通知书;
(4)上年度《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数情况表》,经社保部门签章的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等社保证明材料;
(5)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列表暨收入情况归集表》、《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企业主要应交税金明细表》;
(6)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7)ISO9001系列或CMM/CMMI等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或者提供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以及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等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
(8)上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清单及相应的大部分合同与发票。
(二)软件产品评估材料
- 国产软件产品应由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申请评估,并提交下列材料:
a)软件产品评估申请表;
b)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c)软件产品在我国境内开发及申请单位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d)软件测试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或申请评估企业自检报告或能证明该软件已完成的其他资料;
e)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 进口软件产品的评估,由负责进口的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a)软件产品评估申请表;
b)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c)软件产品样品;
d)软件产品著作权人授权在中国经营的证明材料;
e)软件测试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复印件;
f)软件产品符合国家软件进口程序的材料。
注:进口软件中在我国境内进行本地化开发、生产的产品,其在我国境内开发的部分,由著作权人和原开发单位提供在我国境内开发的证明材料,视同国产软件。
四、双软企业评估程序
1、网上预审
登录(企业注册所在地) “双软评估”平台,填写《软件企业评估申请表》并上传相关附件。
2、提交书面材料
网上预审通过后在线打印《软件企业评估申请表》并携相关附件在每月20日前提交至受理点。
3、审核公示
评估机构在受理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的评估(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并将评估结果在中软协和本机构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4、颁发证书
评估机构依据网站公示情况,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评估结果证书。
五、服务地点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驻各省分会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