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CNCA-00C-006:2019
文件发布时间:2019 年12月25日,2020 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文件状态:现行有效标准
文件下载:《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自我声明》
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实施规则
自我声明
0 引 言
为深化质量认证制度改革创新、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减少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通过对标国际先进合格评定制度,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第三方认证的基础上,增加了自我声明评价方式。对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适用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的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应依据本规则要求完成自我评价和产品符合性信息报送,并对产品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1 范 围
本规则适用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的产品。
本规则规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评价方式所涉及的定义、自我声明程序、符合性信息报送及自我声明要求、CCC标志、后市场监督、相关方责任义务等要求。
2 定 义
2.1 生产者(制造商)
设计、生产产品或委托他人设计、生产产品并以其名义/商标进行销售,应对产品质量负主体责任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2 授权代表
经境外生产者(制造商)书面授权,代表境外生产者(制造商)向“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信息报送系统”(http://sdoc.cnca.cn)报送产品符合性信息、提交自我声明,并与境外生产者(制造商)一起,就自我声明的产品安全质量承担责任,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后市场监督的中国境内合法注册企业。
境外生产者(制造商)可以选择其子公司、进口商或销售者作为授权代表。
2.3 生产企业
受生产者(制造商)委托实际完成产品生产、装配的企业。
2.4 进口商
从境外进口产品到中国市场销售的中国境内合法注册企业。
2.5 销售者
对产品进行销售的中国境内合法注册企业。
2.6 商业用户
在中国境内使用产品从事商业经营的公司或个人。
2.7 自我声明程序
用以确定产品是否满足本规则要求以及强制性认证适用标准的评价程序。
2.8 自我声明
生产者(制造商)为证实产品满足本规则要求以及强制性认证适用标准,基于合格评定结果所出具的声明。
2.9 自选实验室
生产者(制造商)自主选择进行型式试验的实验室。
自选实验室可以是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的自有实验室,也可以是第三方实验室。
2.10 指定签字人
经生产者(制造商)或授权代表书面指定对自我声明负有直接责任并代表生产者(制造商)或授权代表签署自我声明的内部人员,也可以是法人代表。
3 自我声明程序
3.1 自我声明程序
3.1.1 生产者(制造商)以保证其自我声明的产品持续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适用标准为目标,根据本规则及相应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求,针对产品特性和生产加工特点,实施内部质量控制,建立工厂质量保证体系。
3.1.2 生产者(制造商)选择适当类型的合格评定方式(参见第3.2条)对产品的符合性进行评价,证明产品持续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适用标准要求。
3.1.3 生产者(制造商)根据本规则附件1的要求建立技术文档并妥善保存;自完成产品符合性信息报送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备查。
3.1.4 生产者(制造商)、授权代表(适用时)对评价合格的产品签署“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样式见附件2)并完成产品符合性信息报送。
3.1.5 生产者(制造商)对其自我声明的产品加施CCC标志。
3.1.6 产品设计、技术特性、相关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或自我声明相关信息变更时,生产者(制造商)、授权代表(适用时)应根据变更内容补充评价产品符合性并更新自我声明以及产品符合性信息。
3.2 自我声明程序分类
自我声明程序根据不同类型的合格评定方式分为:自我声明程序A和自我声明程序B。
3.2.1 自我声明程序A
自我声明程序A适用的合格评定方式如下:
由自选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并出具型式试验报告,生产者(制造商)组织对其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自查并出具自查报告。其中,自选实验室应符合第3.2.3条规定的要求。
或者,生产者(制造商)自主选择认证机构对其产品进行自愿性认证。其中,认证机构应符合第3.2.4条规定的要求;认证过程应至少包括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进行型式试验的实验室应满足自选实验室要求。
3.2.2 自我声明程序B
自我声明程序B适用的合格评定方式如下:
由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应业务范围指定的实验室(即指定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并出具型式试验报告,生产者(制造商)组织对其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自查并出具自查报告。
或者,生产者(制造商)自主选择认证机构对其产品进行自愿性认证。其中,认证机构应符合第3.2.4条规定的要求;认证过程应至少包括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进行型式试验的实验室应为指定实验室。
3.2.3 自选实验室要求
自选实验室的运行应符合其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要求,具备强制性认证适用标准的检测能力。
境内注册的第三方实验室应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境外注册的第三方实验室应通过CNAS(或ILAC成员机构)认可。
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的自有实验室应符合GB/T 27025(或等效ISO/IEC 17025)标准要求,鼓励通过CNAS(或ILAC成员机构)认可。
3.2.4 认证机构要求
认证机构应依法设立,符合《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要求》,具备相应领域的认证资质。
认证机构应符合GB/T 27065(或ISO/IEC 17065)标准要求,鼓励通过CNAS(或ILAC成员机构)认可。
4 符合性信息报送要求
4.1 系统注册
生产者(制造商)、自我声明涉及的实验室和认证机构应在“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信息报送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注册,并提交有关组织信息和资质证明文件。
4.2 报送符合性信息
4.2.1 一般情况下,生产者(制造商)、授权代表(适用时)应报送符合性信息如下:
a)自我声明的产品信息;
b)产品符合的标准信息;
c)型式试验报告;
d)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报告(自查或委托第三方);
e)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相关信息(适用时);
f)自我声明涉及的实验室和认证机构(适用时)信息及有关资质证书;
g)其他与产品符合性相关的资料。
自我声明及所报送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企业、生产者(制造商)等产品信息应与实际产品一致,并被型式试验和自愿性认证(适用时)的内容所覆盖。
4.2.2 生产者(制造商)以ODM模式委托设计、生产产品的,应报送符合性信息如下:
a)自我声明的产品信息;
b)产品符合的标准信息;
c)初始自我声明信息;
d)生产者(制造商)与ODM初始自我声明生产者(制造商)和生产企业ODM协议;
e)生产者(制造商)与ODM初始自我声明生产者(制造商)和生产企业关于自我声明与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协议;
f)ODM产品铭牌(外部标识);
g)其他与产品符合性相关的资料。
4.2.3 自选实验室和指定实验室根据生产者(制造商)、授权代表(适用时)要求,在系统中报送其自我声明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以及相关信息。
4.2.4 适用时,相关认证机构根据生产者(制造商)、授权代表(适用时)要求,在系统中报送该生产者(制造商)、授权代表(适用时)
自我声明产品的认证证书、型式试验报告、工厂检查报告以及相关信息。
4.3 签署并提交自我声明
以上符合性信息报送完成后,系统根据报送信息自动生成“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生产者(制造商)、授权代表(适用时)指定的签字人签署后上传系统,完成自我声明提交。自我声明相关信息可在认监委网站查询。
5 自我声明变更
产品设计、技术特性、相关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或其他自我声明信息变更时,生产者(制造商)、授权代表(适用时)应根据变更内容选择适当的合格评定方式对产品符合性进行补充评价,并在系统中更新相关信息。如涉及型式试验报告内容变更,应按本规则第4.2.3条或第4.2.4条的要求报送自我声明产品的变更报告以及相关信息。
对于按照第4.2.2条要求完成的ODM模式自我声明,涉及产品技术特性的变更须由ODM初始自我声明的生产者(制造商)提出,其他关联的ODM自我声明的生产者(制造商)应在一个月内完成自我声明变更;否则,系统将注销相关ODM自我声明。
6 自我声明注销
生产者(制造商)、授权代表(适用时)可以根据需要,自行注销自我声明,注销后系统按要求保留原报送信息备查。
ODM初始自我声明注销后,系统将自动注销其他关联的ODM自我声明。
7 自我声明有效期
自我声明有效期为10年,到期后系统自动注销。
生产者(制造商)如需要延期使用的,应在自我声明有效期届满90天内办理延期。
ODM关联的自我声明有效期与其初始自我声明的有效期一致。
8 CCC标志使用要求
生产者(制造商)、授权代表(适用时)依据本规则要求完成自我评价和产品符合性信息报送,签署自我声明后,对产品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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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制造商)、授权代表(适用时)应确保对CCC标志的管理与使用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改革事项的公告》(认监委2018年第10号公告)等规定。
对于下列情况,不得加施CCC标志:
a)未按本规则要求完成合格评定、签署自我声明并报送符合性信息的;
b)产品发生变更但未在系统更新相关符合性信息的;
c)其他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要求的。
9 后市场监督
9.1 认监委负责组织实施对自我声明以及CCC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自我声明和CCC标志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9.2 生产者(制造商)、授权代表(适用时)应配合后市场监督,能够按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提供CCC自我声明及相关资料;生产者(制造商)、授权代表(适用时)应保证销售者/商业用户也能够提供或查询其所销售/使用产品的自我声明信息。
9.3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生产者(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商业用户应停止出厂/进口/销售/使用自我声明对应产品;系统撤销相关的自我声明并予公布;对于被撤销自我声明的产品,生产者(制造商)、授权代表(适用时)在6个月内不能再次申报自我声明;有关失信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a)自我声明对应产品被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抽查证明有严重缺陷、产品安全检测项目不合格的;
b)自我声明对应产品出现缺陷而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c)弄虚作假,采用不正当手段完成自我声明及信息报送,或存在其他直接影响自我声明有效性的行为的;
d)拒绝接受监督抽样的;
e)其他应予撤销自我声明的情形。
9.4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生产者(制造商)应实施整改并更新相关信息,必要时,生产者(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商业用户应停止出厂/进口/销售/使用自我声明对应产品:
a)出厂或进口产品与自我声明对应产品不一致的;
b)未按本规则要求正确加施CCC标志的;
c)未按本规则要求签署自我声明的;
d)自我声明与符合性信息报送内容不符合本规则要求的;
e)未能提供技术文档或技术文档不符合本规则要求的;
f)未满足本规则的其他管理要求的。
9.5 对于发生第9.3条和第9.4条列明情形两次及以上的生产者(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商业用户,认监委将公布名单及处理结果。
9.6 当ODM初始自我声明或者其关联的任一自我声明发生第9.3条、第9.4条列明的情形时,如属于产品安全质量存在问题的,所有ODM相关的自我声明将被采取相同的处理措施。
10 相关方责任义务
按照本规则实施自我声明所涉及的生产者(制造商)、授权代表(适用时)、销售者、进口商、商业用户等,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产品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附件1
技术文档
生产者(制造商)应建立技术文档。技术文档应能充分证明产品满足强制性认证要求,并包含充分的风险评价分析。技术文档应规定相关的要求并包含产品设计、生产以及使用的信息。
只要适用,技术文档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 产品描述(指对产品的型号规格、技术参数、结构、电气原理等产品特性的综合性描述);
- 关键件/原材料清单;
- 结构图;
- 电路图;
- 设计与生产图纸;
- 产品使用/操作说明;
- 产品的强制性认证适用标准清单;
- 型式试验报告;
-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报告;
- 相关的实验室或认证机构信息、资质和技术能力,及其被认可状况的详细信息(如认可范围、认可机构名称等);
- 产品变更信息;
- 其他相关信息。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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