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0-18 文章来源:交通运输部网站
原文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11/02/content_5648361.htm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印发《绿色出行创建行动考核评价标准》的通知
交办运函〔2021〕16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
为了更好地指导各地深化绿色出行创建行动,进一步细化工作要求,并为2022年组织开展考核评价做好准备,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绿色出行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交运函〔2020〕490号),结合各地创建实施方案,我们制定了《绿色出行创建行动考核评价标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下载:绿色出行创建行动考核评价标准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1年10月18日
绿色出行创建行动考核评价标准
本评价标准以《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绿色出行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交运函〔2020〕490号)为依据,从创建实施方案完成情况、创建目标完成情况两个方面对绿色出行创建城市进行考核评价。满分为100分,达到或者超过80分,并且同时达到表中2.1和2.2目标值为合格。具体评价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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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方案完成情况(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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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考核内容 |
计分标准 |
| 1.1 | 政策体制机制保障(10分) | 建立多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定期组织政府相关部门通过联席会议、专题会议等协调沟通机制,讨论并协同推进绿色出行创建工作(满分3分)。
编制绿色出行创建工作年度报告(满分2分)。 统筹利用多种资金渠道,保障绿色出行创建财政投入(满分3分)。 关爱交通运输行业特别是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身心健康,建立企业职工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满分2分)。 |
对照城市创建实施方案,逐项评估具体创建任务完成情况,并评分。 |
| 1.2 | 基础设施建设(12分) | 完善城市建成区道路网,步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建设持续推进,慢行出行环境更加友好(满分2分)。
城市公共交通(场站、车辆、信息化服务等)和慢行出行(人行道、过街设施、信息化服务等)无障碍化水平明显提升(满分2分)。 充电设施覆盖范围明显扩大,充电设施数量明显提升(满分2分)。 公交专用道及优先车道设置稳步推进(满分3分)。 制定了完善的城市公交场站用地保障措施(满分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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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交通服务创新(12分) | 公共交通领域实现非现金支付服务全覆盖(满分2分);同时保留现金支付手段(满分1分)。
建立城市交通管理、公共汽电车等相关系统,并实现出行服务信息共享(满分3分)。 能够向社会提供城市交通出行信息服务(满分4分)。 依法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高耗能、高排放车辆(满分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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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宣传和文化建设(6分) | 创建期内组织了绿色出行相关宣传活动,并取得良好效果(满分3分)。
创建期内加强公众参与,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绿色出行创建行动(满分2分)。 通过创建工作营造了良好的鼓励绿色出行社会氛围(满分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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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目标完成情况(60分)
| 序号 | 指标名称 | 创建目标 |
计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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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特大城市 |
大城市 |
中小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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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绿色出行比例(满分8分) | ≥70% | 未达到目标值的,不合格。 | ||
| 2.2 | 绿色出行服务满意率(满分8分) | ≥80% | |||
| 2.3 | 城市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满分6分) | ≥50% | ≥40% | ≥30% | (1)达到目标值的,得6分;
(2)达到目标值90%的,得4分; (3)达到目标值80%的,得2分; (4)未达到目标值80%的,不得分。 |
| 2.4 | 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公交车比例(满分6分) | 重点区域[1]比例不低于60%,其他区域不低于50% | |||
| 2.5 | 新增和更新[2]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公交车比例(满分6分) | ≥80% | |||
| 2.6 | 早晚高峰期公共汽电车平均运营速度(满分6分) | ≥15公里/小时 | |||
| 2.7 | 新增和更新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公交车比例(满分4分) | ≥70% | ≥60% | ≥50% | (1)达到目标值的,得4分;
(2)达到目标值90%的,得3分; (3)达到目标值80%的,得2分; (4)未达到目标值80%的,不得分。 |
| 2.8 | 公共汽电车来车信息实时预报率(满分4分) | 100% | ≥90% | ≥80% | |
| 2.9 | 人行道设置比例(满分4分) | ≥20% | |||
| 2.10 | 特色指标(满分8分) | 城市根据自身发展情况确定特色指标和目标值 | 根据特色指标及完成情况进行打分。 | ||
[1] 重点区域是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明确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区域。
[2] 创建期内未新增和更新公共汽电车车辆的,指标2.5和2.7计为满分。
指标说明:
注:指标说明详见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