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出行创建行动考核评价标准》交办运函〔2021〕1664号

本评价标准以《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绿色出行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交运函〔2020〕490号)为依据,从创建实施方案完成情况、创建目标完成情况两个方面对绿色出行创建城市进行考核评价。满分为100分,达到或者超过80分,并且同时达到表中2.1和2.2目标值为合格。具体评价标准如下:

发布时间:2021-10-18            文章来源:交通运输部网站

原文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11/02/content_5648361.htm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印发《绿色出行创建行动考核评价标准》的通知

交办运函〔2021〕16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

为了更好地指导各地深化绿色出行创建行动,进一步细化工作要求,并为2022年组织开展考核评价做好准备,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绿色出行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交运函〔2020〕490号),结合各地创建实施方案,我们制定了《绿色出行创建行动考核评价标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下载:绿色出行创建行动考核评价标准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1年10月18日

绿色出行创建行动考核评价标准

本评价标准以《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绿色出行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交运函〔2020〕490号)为依据,从创建实施方案完成情况、创建目标完成情况两个方面对绿色出行创建城市进行考核评价。满分为100分,达到或者超过80分,并且同时达到表中2.1和2.2目标值为合格。具体评价标准如下:

  • 实施方案完成情况(40分)

序号

类别 考核内容

计分标准

1.1 政策体制机制保障(10分) 建立多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定期组织政府相关部门通过联席会议、专题会议等协调沟通机制,讨论并协同推进绿色出行创建工作(满分3分)。

编制绿色出行创建工作年度报告(满分2分)。

统筹利用多种资金渠道,保障绿色出行创建财政投入(满分3分)。

关爱交通运输行业特别是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身心健康,建立企业职工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满分2分)。

对照城市创建实施方案,逐项评估具体创建任务完成情况,并评分。
1.2 基础设施建设(12分) 完善城市建成区道路网,步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建设持续推进,慢行出行环境更加友好(满分2分)。

城市公共交通(场站、车辆、信息化服务等)和慢行出行(人行道、过街设施、信息化服务等)无障碍化水平明显提升(满分2分)。

充电设施覆盖范围明显扩大,充电设施数量明显提升(满分2分)。

公交专用道及优先车道设置稳步推进(满分3分)。

制定了完善的城市公交场站用地保障措施(满分3分)。

1.3 交通服务创新(12分) 公共交通领域实现非现金支付服务全覆盖(满分2分);同时保留现金支付手段(满分1分)。

建立城市交通管理、公共汽电车等相关系统,并实现出行服务信息共享(满分3分)。

能够向社会提供城市交通出行信息服务(满分4分)。

依法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高耗能、高排放车辆(满分2分)。

1.4 宣传和文化建设(6分) 创建期内组织了绿色出行相关宣传活动,并取得良好效果(满分3分)。

创建期内加强公众参与,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绿色出行创建行动(满分2分)。

通过创建工作营造了良好的鼓励绿色出行社会氛围(满分1分)。

  • 创建目标完成情况(60分)
序号 指标名称 创建目标

计分标准

超/特大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

2.1 绿色出行比例(满分8分) ≥70% 未达到目标值的,不合格。
2.2 绿色出行服务满意率(满分8分) ≥80%
2.3 城市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满分6分) ≥50% ≥40% ≥30% (1)达到目标值的,得6分;

(2)达到目标值90%的,得4分;

(3)达到目标值80%的,得2分;

(4)未达到目标值80%的,不得分。

2.4 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公交车比例(满分6分) 重点区域[1]比例不低于60%,其他区域不低于50%
2.5 新增和更新[2]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公交车比例(满分6分) ≥80%
2.6 早晚高峰期公共汽电车平均运营速度(满分6分) ≥15公里/小时
2.7 新增和更新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公交车比例(满分4分) ≥70% ≥60% ≥50% (1)达到目标值的,得4分;

(2)达到目标值90%的,得3分;

(3)达到目标值80%的,得2分;

(4)未达到目标值80%的,不得分。

2.8 公共汽电车来车信息实时预报率(满分4分) 100% ≥90% ≥80%
2.9 人行道设置比例(满分4分) ≥20%
2.10 特色指标(满分8分) 城市根据自身发展情况确定特色指标和目标值 根据特色指标及完成情况进行打分。

[1] 重点区域是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明确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区域。

[2] 创建期内未新增和更新公共汽电车车辆的,指标2.5和2.7计为满分。

指标说明:

注:指标说明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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