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配套执行的《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含通用标准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水运物流运输企业、公路物流运输企业、航空物流运输企业单项标准)予以发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7号、2019年第46号、2019年第229号、2020年第137号同时废止。
发布时间:2021-11-02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官网
原文链接: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zfxxgk/zfxxgkml34/3979679/index.html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1〕88号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配套执行的《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含通用标准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水运物流运输企业、公路物流运输企业、航空物流运输企业单项标准)予以发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7号、2019年第46号、2019年第229号、2020年第13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11月1日
附件下载:
1.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说明
2.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通用标准)
3.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4.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报关企业)
5.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6.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7.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进出境快件运营人)
8.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水运物流运输企业)
9.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公路物流运输企业)
10.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航空物流运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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