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专家管理办法
(试 行)
为做好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专家管理工作,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信息技术服务分会(以下称ITSS分会)依据《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ITSS符合性评估专家(以下称评估专家)的确认和管理。评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并以独立身份从事专家评审活动的人员。
二、相关职责
(一)ITSS分会负责评估专家的确认,并对其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评估专家按照《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专家评审指南》参加相关业务领域的评审活动,形成评审意见。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成为评估专家的人员(以下称申请人)所属单位应是下列情况之一(相关领域标准的起草人除外):
- 相关领域标准符合性评估较高等级的获证单位;
- 相关领域信息技术服务需方单位。
(二)申请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 年龄在35岁(含)以上;
- 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信息技术领域中级(含)以上职称;
- 熟练掌握相关领域标准和评审要求,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
- 从事信息技术服务相关业务和管理工作经历8年(含)以上;
- 有相对充足的时间参加评审活动;
- 未获得符合性评估人员的确认;
- 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
- ITSS分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确认程序
(一)申请人所属单位提交《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专家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ITSS分会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确认。确认通过后,申请人可接受ITSS分会邀请参加专家评审活动。
五、评审工作要求
(一)按时参加评审活动,及时完成分工范围内的评审任务;
(二)基于评审准则形成科学、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不受外界和个人偏好的影响;
(三)不泄露申请单位以及与评审活动有关的信息;
(四)如与申请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应主动申请回避;
(五)如出现一段时间不能参加评审活动的情况,应及时告知ITSS分会。
六、监督管理
(一)评估专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ITSS分会可暂停其6个月内参加评审活动:
- 未按要求完成分工范围内的评审任务,且造成一定影响的;
- 违反保密要求,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 评审结论明显有失客观、公正的;
- 与申请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未主动申请回避的。
(二)评估专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ITSS分会可终止其参加评审活动:
- 拒绝评审邀请,一年内满3次的;
- 已接受评审邀请但实际未能参加,一年内满3次的;
- 未完成分工范围内的评审任务,且造成严重影响的;
- 违反保密要求,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 评审结论明显缺乏专业水平或有失客观、公正,造成一定影响的;
-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申请单位或有关业务单位贿赂的。
(三)评估专家若发生所属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变更的,应及时向ITSS分会申请变更。
(四)评估专家因个人不当行为,给申请单位带来经济损失的,本人应承担相关责任。
七、相关事项
本办法由ITSS分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