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型式试验规则》市监总局公告2022年 第2号

为规范电梯型式试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本规则所称的电梯型式试验是指在制造单位完成产品全面试验验证的基础上,由经核准的承担型式试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对产品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而进行的技术资料审查、安全性能试验,以验证其安全可靠性所进行的活动。

发布时间:2022-01-25               文章来源: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原文链接:https://gkml.samr.gov.cn/nsjg/tzsbj/202201/t20220130_339511.html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电梯型式试验规则》的公告

市监总局公告2022年  第 2 号

为完善电梯型式试验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对《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 T7007—2016,含1号修改单)进行了修订,形成《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 T7007—2022),现予批准发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采用非钢丝绳悬挂装置电梯的技术要求已纳入《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 T7007—2022),原相关技术评审的批复文件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废止,原整机型式试验证书于2023年6月30日后失效;轿厢超面积载货电梯、汽车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于2023年6月30日后失效;其他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继续有效;电梯主要部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证书,在下次核查日期前继续有效。

特此公告。

附件:电梯型式试验规则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1月25日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

(TSG T7007—2022)

1、

1.1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电梯型式试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1.2 型式试验含义

本规则所称的电梯型式试验是指在制造单位完成产品全面试验验证的基础上,由经核准的承担型式试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对产品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而进行的技术资料审查、安全性能试验,以验证其安全可靠性所进行的活动。

1.3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电梯型式试验产品目录》(见附件 A,以下简称《目录》)所列产品的型式试验。

《目录》所列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型式试验:

(1)制造单位首次制造或者境外制造在境内首次投入使用的;

(2)产品主要参数超出适用范围的;

(3)产品型式试验要求中规定的产品配置发生变更的;

(4)出现其他影响产品安全性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2、程序与要求

2.1 一般要求

2.1.1 型式试验场地

2.1.1.1 整机

电梯整机型式试验(以下简称整机试验)应当在制造单位或者型式试验机构的试验井道(试验场地)内进行。

《超常规电梯参数表》(见附件 B)中所列电梯或者仅为单个项目使用结构特殊的电梯,确需在使用现场进行整机试验时,申请型式试验的单位(境内指制造单位,境外指制造单位或者其在中国境内的授权代理机构,以下统称申请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明示,并且征得使用单位书面同意后向型式试验机构提出申请,经型式试验机构书面确认后,持《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或者《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按照规定办理施工告知,方可在使用现场安装 1 台用于型式试验的整机(用于型式试验的整机以下统称样机)。型式试验完成后,制造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更换磨损的零部件并且重新调试。

样机型式试验与安装监督检验过程中的性能试验可以同时进行,数据共享。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应当在型式试验通过后出具。

2.1.1.2 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

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以下统称样品)的型式试验应当在型式试验机构内进行。样品确需结合整机或者在制造单位试验场地内进行试验的,应当在型式试验报告中说明原因。

2.1.2 型式试验现场条件

实施型式试验时应当具备以下试验条件:

(1)整机试验时,样机工作场所的温度、湿度和供电系统电压等环境条件符合产品标准相关规定;试验现场整洁,无影响试验的物品、设施,并且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试验的警示标示;

(2)样品试验时,样品试验场所的温度、湿度和供电系统电压等环境条件符合产品标准相关规定。

2.1.3 制造单位与申请单位义务

型式试验前,制造单位应当对产品进行全面试验验证,确认产品安全可靠性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申请单位应当对型式试验样机(样品)及所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整机试验时,申请单位应当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到试验现场配合试验工作。

2.1.4 型式试验机构职责

2.1.4.1 机构资质及人员资格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经市场监管总局核准,型式试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资格。

2.1.4.2 工作要求

(1)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其核准范围内,按照本规则要求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人员实施型式试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者特殊情况,可以参照相关标准增加试验项目,但应当征得申请单位同意,并且经本机构技术负责人批准;

(2)型式试验样机(样品)及所提供相关资料涉及商业或者技术秘密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照申请单位要求予以保密;

(3)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电梯型式试验所用的检测仪器设备和计量器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检定或者校准合格,并且在有效期内。

2.1.5 劳动保护和安全

试验过程中,型式试验人员和配合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试验作业必需的防护用品,并且遵守安全作业规程。

不具备试验条件或者继续试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试验人员应当中止试验,并且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原因。

2.2 型式试验程序

电梯型式试验工作程序,包括申请、抽样、技术资料审查、检查与试验、出具报告和证书、信息发布。

2.2.1 申请

申请单位向型式试验机构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电梯型式试验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C);

(2)经营资质证明文件、授权证明文件(申请单位为授权代理机构的);

(3)产品型式试验要求中规定提供的技术资料。

申请单位应当在产品型式试验要求中规定的适用范围内提出型式试验证书的适用范围申请,并且提交适用产品与试验样机(样品)差异部分的有关技术资料。

型式试验机构收到申请单位申请资料后,应当对其所提交的资料进行确认,并且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接受申请的决定,同时予以书面回复。提交资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

2.2.2 抽样

样品由型式试验机构在申请单位内经自检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的具体要求见附件 D《电梯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型式试验抽样要求》。

2.2.3 技术资料审查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 H 至附件 AA 的要求,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技术资料进行审查。

2.2.4 样机(样品)检查与试验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 H 至附件 AA 的要求,对样机(样品)进行检查与试验。

2.2.5 出具报告和证书

2.2.5.1 记录

试验过程中,试验人员应当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试验情况及试验结果。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当记录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当用文字简单说明现场试验状况和结果。必要时,试验记录可以另列表格或者附图。

试验记录的项目及内容应当完整,并且具有可追溯性。其格式由型式试验机构统一制定,在本机构正式发布使用。

2.2.5.2 结论判定

型式试验结论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判定:

(1)所有适用项目都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判定为“合格”;

(2)样机型式试验项目出现不合格时,在 6 个月之内完成整改、经复检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判定为“合格”;超过 6 个月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经复检仍不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判定为“不合格”;

(3)样品型式试验项目出现不合格时,判定为“不合格”;其中技术资料审查等出现不合格时,按照本条第(2)项处理。

2.2.5.3 不合格处理

(1)型式试验存在不合格项时,型式试验人员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电梯型式试验意见书》(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意见书,格式见附件 E);

(2)型式试验结论为不合格,申请单位需要重新进行型式试验的,应当向原型式试验机构提出申请。

2.2.5.4 报告和证书

型式试验工作完成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电梯)》(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合格的,型式试验机构还应当同时出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电梯)》(以下简称型式试验证书),型式试验证书上应当给出根据申请单位的适用范围申请以及适用产品技术资料审查情况所确定的适用范围。

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的内容、格式应当符合本规则附件 F 和附件 G,以及相应型式试验要求的规定。

2.2.5.5 结果异议处理

申请单位在收到型式试验意见书、型式试验报告或者型式试验证书后,对试验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向型式试验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对型式试验机构回复意见仍有异议的,申请单位可以向型式试验机构核准部门提出申诉。

2.2.6 信息发布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出具型式试验报告或者证书后 5 个工作日内,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的规定,及时将型式试验的有关数据输入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且对上传数据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

2.3 一致性核查

首次型式试验合格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每四年对安全保护装置(非金属材质非线性蓄能型缓冲器除外)和主要部件进行一次一致性核查。

一致性核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产品与其型式试验样品基本信息是否一致;

(2)产品与其型式试验样品主要配置是否一致;

(3)产品主要安全性能是否合格。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应产品型式试验要求对所核查的产品进行检查和试验,对核查结论合格的产品更新型式试验证书。

一致性核查发现产品主要安全性能存在问题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及时报告申请单位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对所采购的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应当进行质量控制,确认产品质量安全性能与型式试验样品及结果的一致性。对于批次生产影响产品质量较大的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如非金属材质非线性蓄能型缓冲器),整机制造单位应当按批次进行抽查试验(每种规格至少抽 1 个),其安全性能不得低于本规则要求。

2.4 变更

申请单位和境外制造单位名称或者地址发生变更时,申请单位应当及时持相应的证明资料向原型式试验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型式试验机构确认后在型式试验报告的“变更情况页”上注明变更情况,同时收回原型式试验证书并且换发新型式试验证书。

变更完成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上传到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

3、

3.1 有关情况处理

申请单位自行申请注销,或者申请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及时收回原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并且在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上公布其相关信息:

(1)提供虚假资料和样机(样品)的;

(2)伪造、涂改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证书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予配合、拖延、阻碍一致性核查的;

(4)一致性核查不符合要求的;

(5)因自身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一致性核查的;

(6)因制造原因造成乘客死亡事故的;

(7)降低产品参数和配置导致电梯不符合型式试验证书适用范围的;

(8)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3.2 解释权

本规则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3.3 施行日期

本规则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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