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9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本规则适用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发布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范围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含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的考核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TSG Z6001—2019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发布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范围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含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的考核工作。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应当同时满足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样式见附件A)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级负责。具体发证机关及发证项目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五条  发证机关委托考试机构组织考试,或者自行组织考试。

第六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考试机构的具体条件和委托要求。

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发证机关按照考试机构的具体条件在全国范围内选择并推荐考试机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筹形成本省考试机构备选库并公布,考试机构备选库应当覆盖本省所有的发证项目。

发证机关通过购买服务或其他方式,从考试机构备选库内选择考试机构并委托考试,向社会公布其委托的考试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考试项目。

第七条  对于氧舱、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安全阀等作业人员较少的项目,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由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的,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确定考试机构。

第八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考试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九条  考试机构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质;

(二)有常设的组织管理部门和固定办公场所,专职人员不少于3名;

(三)建立考试管理制度,包括保密、命题、试卷运输、现场考试、阅卷、结果上报、档案、应急预案、题库管理等制度,并且能有效实施;

(四)根据相应考试大纲,明确考试范围、考试方式和合格指标;

(五)设立现场考试基地及考点,具备满足相应考试大纲要求的场所、设备设施和能力;

(六)具有满足考试需要的考试管理人员和考评人员。考评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本专业5年以上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熟悉考试程序、考试管理、考试内容及评分要求,并且具有相应的作业人员资格;

(七)考试现场应当配备信息化人证比对系统,并且留存考试影像资料;必要时应在考试机位设置自动视频抓拍系统。

第十条  考试机构主要职责:

(一)公布考试机构的报名方式和考试地点、考试计划、考试种类和作业项目、报名要求、考试程序等;

(二)公布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范围、项目;

(三)按照考试大纲的要求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

(四)公布和上报考试结果;

(五)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档案;

(六)向发证机关提交年度_r作总结等。

第十一条  考试机构应当在本机构的考点和考试基地,对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因特殊原因,需要利用非本机构的考试基地进行考试的,应当事先报发证机关书面同意。

考试机构不得从事委托考试项目的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各种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大纲见本规则附件。

第三章   考试与发证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考试和发证。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18周岁以上且不超过60周岁,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妨碍从事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且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项目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三)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并且满足相应申请作业项目要求的文化程度;

(四)符合相应的考试大纲的专项要求。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向工作所在地或者户籍(户口或者居住证)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申请表》(见附件B,1份);

(二)近期2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三)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四)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

(五)体检报告(1份,相应考试大纲有要求的)。

申请人也可通过发证机关指定的网上报名系统填报申请,并且附前款要求提交的资料的扫描文件(PDF或者JPG格式)。

第十六条  发证机关在收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需要申请人补充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予以受理的,发证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受理结果、申请人持受理结果到发证机关委托的考试机构报名,并按时参加考试。

不予以受理的,发证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结果,并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考试机构应当于考试前2个月公布考试时间、地点、作业项目等事项,需要更改考试时间、地点、作业项冃的,应当及时通知已报名的申请人员。

第十八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考试题库,或者采用全国统一考试题库;题库中的试题应当覆盖考试大纲全部知识点,每份试卷中考试试题的数量不超过题库试题总量的5%。

第十九条  考试机构应当按照相应考试大纲的要求组织考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考试管理制度,确保考试工作质量。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只进行理论知识考试。

考试实行百分制,单科成绩达到70分为合格;每科均合格,评定为考试合格。

第二十一条  考试成绩有效期1年。单项考试科目不合格者,1年内可以向原考试机构申请补考1次。两项均不合格或者补考不合格者,应当向发证机关重新提出考核申请。

第二十二条  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并将考试结果报送发证机关。申请人向考试机构查询成绩的,考试机构应当告知。

第二十三条  发证机关自行组织考试的,应当符合以上要求。

第二十四条  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考试结果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发证工作。

第四章   复     

第二十五条  持证人员应当在持证项目有效期届满的1个月以前,向工作所在地或者户籍(户口或者居住证)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复审申请表》(见附件C,1份);

(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原件)。

第二十六条  满足下列要求的,复审合格:

(一)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二)持证期间,无违章作业、未发生责任事故;

(三)持证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的聘用记录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连续中断未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  发证机关办理复审时,应当登录“全国特祌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核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无法核实的,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取证或者回原发证机关提交复审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发证机关办理复审时,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完成;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复审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发证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复审不合格、证书有效期逾期未申请复审的持证人员,需要继续从事该项目作业活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取证。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复审。

第五章   附      

第三十一条  考试机构应当建立申请人员考试档案,包括考试人员名单及成绩、考试试卷、实际操作技能考试记录、考试现场记录(含考试现场影像)等。考试现场影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其他档案保存期不少于10年。

第三十二条  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证档案,包括《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申请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复审申请表》、受理结果、考试机构上报的考试结果、审批记录、结果发布的文件、发放记录等。档案保存期不少于10年。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及承诺的、考试作弊的,以及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由发证机关记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证档案。

第三十三条  发证机关应当在发证(复审)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取证(复审)人员信息上传“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员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并提交身份证明、遗失或者损毁的书面声明及近期2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原持证项目有效期不变。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对考试结果有异议,可以在考试结果发布后的1个月以内向考试机构提出复核要求,考试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的20个工作日以内予以答复;对考试机构答复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诉。

发证机关自行组织考试的,申请人向发证机关提出复核要求。

第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可加印二维码。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八条  械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下列安全技术规范和文件同时废止: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3, 2013年1月16日质检总局颁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8号公告附件2进行修订);

(2)《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试行)》(2013年2月7日,国质检特函〔2013〕84号附件1);

(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试行)》(2013年2月7日,国质检特函〔2013〕84号附件2, 2017年第1号修改单);

(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考核大纲(试行)》(2013年2月7日,国质检特函〔2013〕84号附件3);

(5)《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TSG G6001—2009, 2009年12月29日质检总局颁布);

(6)《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 G6003—2008, 2008年2月21日质检总局颁布);

(7)《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TSG R6001—2011, 2011年5月10日质检总局颁布);

(8)《医用氧舱维护管理人员考核大纲》(TSG R6002—2006, 2006年4月19日质检总局颁布);

(9)《气瓶充装人员考核大纲》(TSG R6004—2006, 2006年4月19日质检总局颁布);

(10)《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 T6001—2007, 2007年8月8日质检总局颁布);

(11)《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国质检特〔2013] 680号,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12)《客运索道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 S6001—2008, 2008年2月21日质检总局颁布);

(13)《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 Y6001—2008,2008年2月21日质检总局颁布);

(14)《安全阀维修人员考核大纲》(TSG ZF002—2005, 2005年11月8日质检总局颁布);

(1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带压密封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 R6003—2006,2006年4月19日质检总局颁布);

(16)《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TSG D6001—2006,2006年4月19日质检总局颁布)。

本规则施行之前发布的其他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相关的通知文件等,其要求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    

注:附件A~C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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