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服务规范》国能发资质规〔2022〕3号

为规范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服务(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服务”),确保行政许可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及服务对象满意度,制定本规范。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服务遵循廉洁、勤政、高效、便民的原则,实行一站式受理,提供一站式服务。

发布时间:2022-02-08                 文章来源:国家能源局网站

原文链接:http://zizhi.nea.gov.cn/html/2022/tzgg_0208/3781.html

 

国家能源局
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流程规范》《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服务规范》《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监督与评价规范》的通知

国能发资质规〔2022〕3号

各派出机构: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0年第36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简化优化许可条件、加快推进增量配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资质〔2018〕102号)等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国家能源局对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有关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形成的《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流程规范》《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服务规范》《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监督与评价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行政许可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流程规范>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17〕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流程规范

国家能源局
2022年1月7日

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服务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服务(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服务”),确保行政许可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及服务对象满意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服务遵循廉洁、勤政、高效、便民的原则,实行一站式受理,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三条  派出机构应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通过服务窗口或门户网站等途径供申请人免费获取。

第四条  派出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免费提供申请表格式文本,并在网站上公布,允许公众免费下载。

第五条  行政许可服务指南和申请表格式文本发生变化的,派出机构应当及时更新并公布。

第六条  派出机构应当依托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实现行政许可网上受理、网上许可。服务窗口提供现场咨询、电话咨询和企业自取许可证等服务。

第七条  派出机构应当落实信息公开、一次性告知、首问责任、顶岗补位、服务承诺、文明服务、责任追究等制度,确保各项行政许可服务规范开展。

第八条  行政许可服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许可事项、办理流程、法律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行政许可决定、咨询方式和渠道等事项。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

第九条  行政许可服务实行一次性告知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派出机构应当场或在收到申请材料5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第十条  受理或咨询环节实行首问责任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办理,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立即办理或解决;当时不能办理或解决的,应向申请人讲明办理或解决期限,并在期限内给予申请人完整答复。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提供引导服务。

第十一条  服务窗口岗位实行顶岗补位制。派出机构在与申请人直接接触环节,对工作人员进行补岗、顶岗分工;工作时间内,不得出现空岗、缺位现象,延误工作的正常办理。

第十二条  派出机构实行服务承诺制。应做出时限、廉政、优质服务等承诺。

承诺行政许可办理期限。承诺期限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并作为办理该项行政许可的最终期限。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承诺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向申请人索取任何报酬或好处,不得接受申请人的宴请、礼物或钱款,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避免与申请人私下接触。

承诺认真服务。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提供优质行政许可服务。

第十三条  服务窗口实行文明服务制。接待申请人要态度积极,主动热情,服务周到;语言表达要准确,书面表达要规范;服务窗口应环境整洁,舒适安全,应设置相应的便民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  派出机构实行责任追究制,主动接受公众对服务窗口及工作人员的举报和投诉,并通过监督评价、走访等方式加强对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员,要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派出机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应诚实守信,保守秘密。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工作中的任何信息、资料对外发布或透露给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本规范中派出机构实施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件:

2-1.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

2-2.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

2-3.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一般供电公司用)

2-4.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售电公司用)

2-5.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

注:附件详情请下载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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