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实施规范
(2023年版)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二、中央主管部门:市场监管总局
三、实施机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五、子 项: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建筑用钢筋)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水泥)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广播电视传输设备)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人民币鉴别仪)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电线电缆)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化肥)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建筑用钢筋)
【000131101001】
一、基本要素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00013110100Y】
-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建筑用钢筋)【 000131101001】
-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建筑用钢筋)发证(00013110100101)
(2)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建筑用钢筋)延续(00013110100102)
(3)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建筑用钢筋)许可范围变更(00013110100103)
(4)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建筑用钢筋)名称变更(00013110100104)
(5)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建筑用钢筋)补领(00013110100105)
(6)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建筑用钢筋)其他(取证方式变更)(00013110100106)
-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
-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1 号)
(3)《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 号)
(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6 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 号)
(6)《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
- 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1 号)
- 实施机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 审批层级:省级
- 行使层级:省级 / 直属
-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 受理层级:省级
-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 初审层级:无
-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要素统一情况:部分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 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限制新建的情况。
- 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九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第十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 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和其他组织
-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化肥外)生产许可证核发
- 许可证件名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 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 具体改革举措:
(1)将建筑用钢筋产品审批下放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2)将发证机关组织的发证前产品检验改为由企业在申请时提交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3)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对获证企业持续保持获证条件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2)开展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3)对为企业申请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出具检验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审批部门要开展符合性检查;对发现出具虚假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以及通过提供虚假检验检测报告骗取许可证的获证企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名称: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2)产品检验报告(名称变更、补领以及许可范围变更中的减少生产场点、生产线、产品和产品降级等情形不提交)
(3)产业政策符合性材料(不涉及产业政策的,延续、名称变更、补领以及许可范围变更中的减少生产场点、生产线、产品和产品降级等情形不提交)
(4)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补领情形不提交)
(5)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适用于企业申请延续免实地核查)
(6)企业收购、兼并、重组等相关法律文件(适用于兼并重组)
(7)被收购、兼并、重组企业的证书注销申请(适用于兼并重组)
-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第八条 发证指企业首次提出申请生产许可、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或证书有效期满后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的情形,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二)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出具的 1 年内检验合格报告。检验报告应当为所申请产品单元(或产品品种,具体详见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政府监督检验报告中的一类报告。所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或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应覆盖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产品检验项目;
(三)产业政策材料;
(四)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第九条 延续指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情形,企业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不超过 1 年提出延续申请,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二)产品检验报告(同第八条要求);
(三)产业政策材料;
(四)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五)对于申请免实地核查的,若生产地址、产能、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与最近一次实地核查时相比未发生变化,应提交由企业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
第十条 许可范围变更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变化的、生产地址迁移、增减生产场点、新建生产线、增减产品、产品升降级等情形,企业应当在发生变化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二)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三)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变化后送检的合格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同第八条要求(减少生产场点、生产线、产品,以及产品降级情形不提交);
(四)产业政策材料(减少生产场点、生产线、产品,以及产品降级情形不提交)。
第十一条 名称变更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名称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形,企业应当在发生变化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二)企业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说明。
第十二条 补领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许可证证书因遗失或毁损而申请补领的情形,应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第十三条 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延续或许可范围变更,且同时名称变更或补领的,应按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 企业与其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厂(场)点等单位共同取证的,在办理生产许可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及其他等事项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取证方式变更
(一)企业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厂(场)点等单位独立取证申请变更为企业与其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厂(场)点等单位共同取证的,企业与其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厂(场)点等单位分别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申请类别处选择“其他”,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一栏写明申请取证方式变更的情况;
(二)企业与其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厂(场)点等单位共同取证申请变更为企业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厂(场)点等单位独立取证的,企业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厂(场)点等单位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申请类别处选择“其他”,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一栏写明申请取证方式变更的情况。
(2)《关于印发钢铁水泥行业兼并重组企业优化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程序的通知》(质检监函〔2016〕48 号)。
六、中介服务
-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 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 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 / 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审批机构决定核发许可证 / 不予核发许可证。
-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企业正在生产的产品被列入目录的,应当在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企业的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的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材料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七条 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 2 至 4 名核查人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
实地核查工作中,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派 1 名观察员。
第十九条 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将实地核查结论书面告知被核查企业。
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生产许可决定。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作出不予生产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6 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 号)。
(5)《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二、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四)优化审批服务。对“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化肥外)生产许可证核发”等 15 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下放审批权限,便利企业就近办理……及其附件第 355 项。
-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 是否需要鉴定:否
-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是
-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 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是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 承诺受理时限: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
- 法定审批时限:60 个工作日
- 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企业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证书);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6 号)。
- 承诺审批时限:30 个工作日。
九、收 费
- 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 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 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5 年
-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但是,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 6 个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
-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 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
第二十九条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改变而修订实施细则的,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必要的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第二十九条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新建或者重大技术改造)的,企业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 1 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第三十条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 1 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后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但是,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6 个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期满 6 个月前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但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
- 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 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 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 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 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 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 有无年检要求:无
- 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 年检周期:无
- 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 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 年检是否收费:无
- 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 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 有无年报要求:有
- 年报报送材料名称:企业年度自查报告
- 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企业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八条 自取得生产许可之日起,企业应当按年度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于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 年报周期:1 年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十五、备 注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水 泥)
【000131101002】
一、基本要素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00013110100Y】
-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水泥)【 000131101002】
-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水泥)发证(00013110100201)
(2)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水泥)延续(00013110100202)
(3)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水泥)许可范围变更(00013110100203)
(4)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水泥)名称变更(00013110100204)
(5)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水泥)补领(00013110100205)
(6)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水泥)其他(取证方式变更)(00013110100206)
-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
-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1 号)
(3)《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 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 号)
(5)《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
(6)《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6 号)
- 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1 号)
- 实施机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 审批层级:省级
- 行使层级:省级 / 直属
-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 受理层级:省级
-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 初审层级:无
-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要素统一情况:部分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 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限制新建的情况。
- 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九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第十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 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和其他组织
-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化肥外)生产许可证核发
- 许可证件名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 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 具体改革举措:
(1)将水泥产品审批下放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2)将发证机关组织的发证前产品检验改为由企业在申请时提交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3)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对获证企业持续保持获证条件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2)开展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3)对为企业申请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出具检验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审批部门要开展符合性检查;对发现出具虚假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以及通过提供虚假检验检测报告骗取许可证的获证企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名称: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2)产品检验报告(名称变更、补领以及许可范围变更中的减少生产场点、生产线、产品和产品降级等情形不提交)
(3)产业政策符合性材料(不涉及产业政策的,延续、名称变更、补领以及许可范围变更中的减少生产场点、生产线、产品和产品降级等情形不提交)
(4)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补领情形不提交)
(5)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适用于企业申请延续免实地核查)
(6)企业收购、兼并、重组等相关法律文件(适用于兼并重组)
(7)被收购、兼并、重组企业的证书注销申请(适用于兼并重组)
-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第八条 发证指企业首次提出申请生产许可、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或证书有效期满后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的情形,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二)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出具的 1 年内检验合格报告。检验报告应当为所申请产品单元(或产品品种,具体详见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政府监督检验报告中的一类报告。所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或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应覆盖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产品检验项目;
(三)产业政策材料;
(四)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第九条 延续指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情形,企业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不超过 1 年提出延续申请,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二)产品检验报告(同第八条要求);
(三)产业政策材料;
(四)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五)对于申请免实地核查的,若生产地址、产能、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与最近一次实地核查时相比未发生变化,应提交由企业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
第十条 许可范围变更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变化的、生产地址迁移、增减生产场点、新建生产线、增减产品、产品升降级等情形,企业应当在发生变化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二)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三)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变化后送检的合格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同第八条要求(减少生产场点、生产线、产品,以及产品降级情形不提交);
(四)产业政策材料(减少生产场点、生产线、产品,以及产品降级情形不提交)。
第十一条 名称变更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名称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形,企业应当在发生变化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二)企业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说明。
第十二条 补领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许可证证书因遗失或毁损而申请补领的情形,应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第十三条 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延续或许可范围变更,且同时名称变更或补领的,应按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 企业与其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厂(场)点等单位共同取证的,在办理生产许可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及其他等事项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取证方式变更
(一)企业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厂(场)点等单位独立取证申请变更为企业与其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厂(场)点等单位共同取证的,企业与其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厂(场)点等单位分别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申请类别处选择“其他”,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一栏写明申请取证方式变更的情况;
(二)企业与其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厂(场)点等单位共同取证申请变更为企业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厂(场)点等单位独立取证的,企业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厂(场)点等单位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申请类别处选择“其他”,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一栏写明申请取证方式变更的情况。
(2)《关于印发钢铁水泥行业兼并重组企业优化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程序的通知》(质检监函〔2016〕48 号)。
六、中介服务
-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 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 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 / 不予受理;
(3)现场审查;
(4)审批机构决定核发许可证 / 不予核发许可证。
-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企业正在生产的产品被列入目录的,应当在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企业的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的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材料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七条 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 2 至 4 名核查人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
实地核查工作中,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派 1 名观察员。
第十九条 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将实地核查结论书面告知被核查企业。
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生产许可决定。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作出不予生产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6 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 号)。
(5)《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二、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 (四)优化审批服务。对“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化肥外)生产许可证核发”等 15 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下放审批权限,便利企业就近办理……及其附件第 355 项。
-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 是否需要鉴定:否
-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是
-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 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 承诺受理时限: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
- 法定审批时限:60 个工作日
- 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企业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证书);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6 号)。
- 承诺审批时限:30 个工作日
九、收 费
- 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 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 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5 年
-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但是,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 6 个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
-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 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
第二十九条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改变而修订实施细则的,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必要的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第二十九条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新建或者重大技术改造)的,企业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 1 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第三十条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 1 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后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但是,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6 个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期满 6 个月前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但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
- 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 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 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 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 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 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 有无年检要求:无
- 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 年检周期:无
- 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 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 年检是否收费:无
- 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 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 有无年报要求:有
- 年报报送材料名称:企业年度自查报告
- 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企业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八条 自取得生产许可之日起,企业应当按年度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于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 年报周期:1 年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十五、备 注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广播电视传输设备)
【000131101003】
一、基本要素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00013110100Y】
-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广播电视传输设备)【 000131101003】
-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广播电视传输设备)发证(00013110100301)
(2)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广播电视传输设备)延续(00013110100302)
(3)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广播电视传输设备)许可范围变更(00013110100303)
(4)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广播电视传输设备)名称变更(00013110100304)
(5)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广播电视传输设备)补领(00013110100305)
(6)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广播电视传输设备)其他(取证方式变更)(00013110100306)
-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
-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1 号)
(3)《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 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 号)
(5)《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
(6)《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6 号)
- 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1 号)
- 实施机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 审批层级:省级
- 行使层级:省级 / 直属
-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 受理层级:省级
-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 初审层级:无
-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要素统一情况:部分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 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限制新建的情况。
- 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九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第十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 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和其他组织
-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化肥外)生产许可证核发
- 许可证件名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 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 具体改革举措:
(1)将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产品审批下放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2)将发证机关组织的发证前产品检验改为由企业在申请时提交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3)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对获证企业持续保持获证条件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2)开展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3)对为企业申请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出具检验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审批部门要开展符合性检查;对发现出具虚假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以及通过提供虚假检验检测报告骗取许可证的获证企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名称: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2)产品检验报告(名称变更、补领以及许可范围变更中的减少生产场点、生产线、产品和产品降级等情形不提交)
(3)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补领情形不提交)
(4)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适用于企业申请延续免实地核查)
(5)企业收购、兼并、重组等相关法律文件(适用于兼并重组)
(6)被收购、兼并、重组企业的证书注销申请(适用于兼并重组)
-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第八条 发证指企业首次提出申请生产许可、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或证书有效期满后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的情形,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二)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检验合格报告。检验报告应当为所申请产品单元(或产品品种,具体详见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政府监督检验报告中的一类报告。所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或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应覆盖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产品检验项目;
(三)产业政策材料;
(四)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第九条 延续指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情形,企业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不超过 1 年提出延续申请,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二)产品检验报告(同第八条要求);
(三)产业政策材料;
(四)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五)对于申请免实地核查的,若生产地址、产能、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与最近一次实地核查时相比未发生变化,应提交由企业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
第十条 许可范围变更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变化的、生产地址迁移、增减生产场点、新建生产线、增减产品、产品升降级等情形,企业应当在发生变化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二)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三)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变化后送检的合格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同第八条要求(减少生产场点、生产线、产品,以及产品降级情形不提交);
(四)产业政策材料(减少生产场点、生产线、产品,以及产品降级情形不提交)。
第十一条 名称变更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名称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形,企业应当在发生变化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二)企业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说明。
第十二条 补领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许可证证书因遗失或毁损而申请补领的情形,应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第十三条 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延续或许可范围变更,且同时名称变更或补领的,应按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 企业与其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厂(场)点等单位共同取证的,在办理生产许可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及其他等事项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取证方式变更
(一)企业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厂(场)点等单位独立取证申请变更为企业与其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厂(场)点等单位共同取证的,企业与其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厂(场)点等单位分别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申请类别处选择“其他”,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一栏写明申请取证方式变更的情况;
(二)企业与其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厂(场)点等单位共同取证申请变更为企业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厂(场)点等单位独立取证的,企业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厂(场)点等单位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申请类别处选择“其他”,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一栏写明申请取证方式变更的情况。
六、中介服务
-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 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 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 / 不予受理;
(3)现场审查;
(4)审批机构决定核发许可证 / 不予核发许可证。
-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正在生产的产品被列入目录的,应当在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企业的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的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材料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七条 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 2 至 4 名核查人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
实地核查工作中,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派 1 名观察员。
第十九条 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将实地核查结论书面告知被核查企业。
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生产许可决定。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作出不予生产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6 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 号)。
(5)《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二、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 (四)优化审批服务。对“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化肥外)生产许可证核发”等 15 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下放审批权限,便利企业就近办理……及其附件第 355 项。
-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 是否需要鉴定:否
-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是
-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 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 承诺受理时限: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
- 法定审批时限:60 个工作日
- 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企业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证书);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6 号)。
- 承诺审批时限:30 个工作日
九、收 费
- 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 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 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5 年
-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但是,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 6 个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
-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 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
第二十九条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改变而修订实施细则的,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必要的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第二十九条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新建或者重大技术改造)的,企业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 1 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第三十条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 1 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后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但是,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6 个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期满 6 个月前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但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
- 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 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 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 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 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 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 有无年检要求:无
- 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 年检周期:无
- 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 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 年检是否收费:无
- 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 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 有无年报要求:有
- 年报报送材料名称:企业年度自查报告
- 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企业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八条 自取得生产许可之日起,企业应当按年度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于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 年报周期:1 年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十五、备 注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人民币鉴别仪)
【000131101004】
一、基本要素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00013110100Y】
-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人民币鉴别仪)【 000131101004】
-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人民币鉴别仪)发证(00013110100401)
(2)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人民币鉴别仪)延续(00013110100402)
(3)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人民币鉴别仪)许可范围变更(00013110100403)
(4)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人民币鉴别仪)名称变更(00013110100404)
(5)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人民币鉴别仪)补领(00013110100405)
(6)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人民币鉴别仪)其他(取证方式变更)(00013110100406)
-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
-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1 号)
(3)《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 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 号)
(5)《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
(6)《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6 号)
- 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1 号)
- 实施机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 审批层级:省级
- 行使层级:省级 / 直属
-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 受理层级:省级
-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 初审层级:无
-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要素统一情况:部分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 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限制新建的情况。
- 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九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第十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 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和其他组织
-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化肥外)生产许可证核发
- 许可证件名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 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 具体改革举措:
(1)将人民币鉴别仪产品审批下放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2)将发证机关组织的发证前产品检验改为由企业在申请时提交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3)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对获证企业持续保持获证条件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2)开展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3)对为企业申请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出具检验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审批部门要开展符合性检查;对发现出具虚假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以及通过提供虚假检验检测报告骗取许可证的获证企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名称: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2)产品检验报告(名称变更、补领以及许可范围变更中的减少生产场点、生产线、产品和产品降级等情形不提交)
(3)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补领情形不提交)
(4)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适用于企业申请延续免实地核查)
(5)企业收购、兼并、重组等相关法律文件(适用于兼并重组)
(6)被收购、兼并、重组企业的证书注销申请(适用于兼并重组)
-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第八条 发证指企业首次提出申请生产许可、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或证书有效期满后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的情形,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二)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出具的 1 年内检验合格报告。检验报告应当为所申请产品单元(或产品品种,具体详见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政府监督检验报告中的一类报告。所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或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应覆盖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产品检验项目;
(三)产业政策材料;
(四)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第九条 延续指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情形,企业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不超过 1 年提出延续申请,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二)产品检验报告(同第八条要求);
(三)产业政策材料;
(四)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五)对于申请免实地核查的,若生产地址、产能、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与最近一次实地核查时相比未发生变化,应提交由企业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
第十条 许可范围变更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变化的、生产地址迁移、增减生产场点、新建生产线、增减产品、产品升降级等情形,企业应当在发生变化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二)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三)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变化后送检的合格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同第八条要求(减少生产场点、生产线、产品,以及产品降级情形不提交);
(四)产业政策材料(减少生产场点、生产线、产品,以及产品降级情形不提交)。
第十一条 名称变更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名称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形,企业应当在发生变化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二)企业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说明。
第十二条 补领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许可证证书因遗失或毁损而申请补领的情形,应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第十三条 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延续或许可范围变更,且同时名称变更或补领的,应按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 企业与其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厂(场)点等单位共同取证的,在办理生产许可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及其他等事项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取证方式变更
(一)企业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厂(场)点等单位独立取证申请变更为企业与其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厂(场)点等单位共同取证的,企业与其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厂(场)点等单位分别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申请类别处选择“其他”,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一栏写明申请取证方式变更的情况;
(二)企业与其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厂(场)点等单位共同取证申请变更为企业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厂(场)点等单位独立取证的,企业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厂(场)点等单位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申请类别处选择“其他”,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一栏写明申请取证方式变更的情况。
六、中介服务
-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 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 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 / 不予受理;
(3)现场审查;
(4)审批机构决定核发许可证 / 不予核发许可证。
-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正在生产的产品被列入目录的,应当在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企业的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的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材料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七条 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 2 至 4 名核查人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
实地核查工作中,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派 1 名观察员。
第十九条 市场监管总局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将实地核查结论书面告知被核查企业。
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生产许可决定。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作出不予生产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6 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 号)。
(5)《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二、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 (四)优化审批服务。对“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化肥外)生产许可证核发”等 15 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下放审批权限,便利企业就近办理……及其附件第 355 项。
-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 是否需要鉴定:否
-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是
-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 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是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 承诺受理时限: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
- 法定审批时限:60 个工作日
- 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企业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证书);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6 号)
- 承诺审批时限:30 个工作日
九、收 费
- 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 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 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5 年
-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但是,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 6 个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
-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 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
第二十九条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改变而修订实施细则的,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必要的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第二十九条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新建或者重大技术改造)的,企业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 1 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第三十条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 1 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后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但是,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6 个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期满 6 个月前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但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
- 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 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 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 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 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 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 有无年检要求:无
- 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 年检周期:无
- 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 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 年检是否收费:无
- 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 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 有无年报要求:有
- 年报报送材料名称:企业年度自查报告
- 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企业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八条 自取得生产许可之日起,企业应当按年度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于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 年报周期:1 年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十五、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