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甲级资质(新立、延续、变更、遗失补证、注销)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资质审批
(二)子项名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甲级资质审批
(三)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四)项目编码:12009
三、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六条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第二条:删去《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八、修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五、受理机构
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
六、决定机构
自然资源部
七、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申请条件
(一)行政相对人条件(适用于新立、延续、变更、遗失补证、注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新立、延续资质符合如下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 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十名,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技术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 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 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 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 已具有与所申报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相应的乙级资质两年以上。
(三)变更符合如下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地质灾害防治甲级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资质单位。(依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21条)。
(四)遗失补证符合如下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甲级资质正本或副本遗失的单位。(依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20条)。
(五)注销符合如下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因破产、歇业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资质单位。(依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21条)。
九、申请材料
(一)新立、延续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甲级资质(依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13条)。
| 序号 | 资料名称 |
提交方式 |
| 1 | 资质审批申请表 | 使用报盘软件形成报盘数据,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
|
| 2 |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若涉及到事业单位整体为企业的,应提供转制批复文件。 | |
| 3 | 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 |
| 4 | 资质审批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近3个月社保缴纳证明。 | |
| 5 | 资质申报业绩有关材料,包括委托书或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报告或专家评审意见等。 | |
| 6 | 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安全管理制度文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 |
| 7 | 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机、探底雷达、全站仪、GPS等技术设备清单。 | |
| 8 | 原资质证书 |
以上报送材料上传到报盘软件相应位置。
企事业单位发生如下合并情况:
1)一个企业吸收合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合并企业拥有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
2)事业单位吸收合并其成立的企业,被吸收合并企业拥有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
3)两家及以上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合并前企业拥有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
4)几个事业单位合并为一个新的事业单位,合并前事业单位拥有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
5)几个事业单位整合转制为一个企业,合并前事业单位拥有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
6)几个事业单位合并为一个新的事业单位或整合转制为一个企业,合并前事业单位成立的企业同时合并到新事业单位或整合转制后的企业中,合并前事业单位成立的企业拥有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
合并后单位新设申请合并前单位相同类型级别资质时,除表中材料外,需提供: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关于企业或事业单位合并的批复文件;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合并),需提供企业合并方案及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合并后单位资质新设申请与合并前单位资质注销申请可同时提交。
(二)变更
1.单位名称变更提交材料
| 序号 | 资料名称 |
电子文档份数 |
| 1 | 给地质勘查管理司的申请报告 | 电子文档按照网上申报软件要求上报并通过网上提交申请
|
| 2 | 资质单位上级部门的批复文件或股东会决议、改制方案等。若涉及到事业单位整体转制为企业的,应提供转制批复文件。 | |
| 3 | 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 |
| 4 | 变更后单位新的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
| 5 | 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
2.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提交材料
|
序号 |
资料名称 |
电子文档份数 |
| 1 | 给地质勘查管理司的申请报告 | 电子文档按照网上申报软件要求上报并通过网上提交申请 |
| 2 | 变更后单位新的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
| 3 | 原资质证书副本 |
3.技术负责人变更提交材料
|
序号 |
资料名称 |
电子文档份数 |
| 1 | 给地质勘查管理司的申请报告 | 电子文档按照网上申报软件要求上报并通过网上提交申请
|
| 2 | 单位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 |
| 3 | 变更后技术负责人的技术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 | |
| 4 | 原资质证书副本 |
4.地址变更提交材料
|
序号 |
资料名称 |
电子文档份数 |
| 1 | 给地质勘查管理司的申请报告 | 电子文档按照网上申报软件要求上报并通过网上提交申请
|
| 2 | 变更后单位新的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
| 3 | 原资质证书副本 |
依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21条。
(三)遗失补证
|
序号 |
资料名称 |
电子文档份数 |
| 1 | 给地质勘查管理司的申请报告 | 电子文档按照网上申报软件要求上报并通过网上提交申请 |
| 2 | 未遗失的原资质证书或证书复印件 |
依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20条。
(四)注销
| 序号 | 资料名称 |
电子文档份数 |
| 1 | 给地质勘查管理司的申请报告 | 电子文档按照网上申报软件要求上报并通过网上提交申请 |
| 2 | 原资质证书或证书复印件 | 资质证书回收原件 |
依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21条。
十、申请接收
接受网上24小时申报。网上申报网址:http://zwfw.mnr.gov.cn。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接收报件和受理
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接收行政相对人报送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资质报件。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行政相对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部内审批
自然资源部地质勘查管理司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资质报件进行审查,并报部审批。
(三)办理批复
准予批准的,资质新设与延续审批由自然资源部网站发布审批公告,其它审批由政务大厅负责通知,按照规定时间到部政务大厅办理手续;不予批准的,由自然资源部地质勘查管理司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政务大厅通知行政相对人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理流程图附后。
十二、办理方式
24小时互联网在线申请。
十三、审批时限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专家评审不计入时限。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审批通过的,发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甲级资质证书;审批不通过的,做出不予行政决定。
十六、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新设延续申请审批事项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公告,由政务大厅现场送达结果;变更、遗失补证,由政务大厅电话通知并现场送达结果。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 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我部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部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相对人有权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行政相对人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部认为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我部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部逾期不告知行政相对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行政相对人按照我部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部仍不受理的,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我部依法改正。
- 我部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我部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 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我部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我部书面说明理由,行政相对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 行政相对人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部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部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行政相对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部行政许可决定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 行政相对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部提出变更申请,经我部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 我部对行政相对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行政相对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 行政相对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八、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4000996938
(三)电子邮件咨询:xzspzx@mail.mnr.gov.cn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一)监督、投诉电话:010-66127166
(二)监督、投诉邮箱:xzspts@mail.mnr.gov.cn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二十一、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可通过电话、网站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查询电话:4000996938
附件1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甲级资质(新设、延续)
审批服务指南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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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甲级资质(新设、延续)审批服务指南流程图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甲级资质(变更)
审批服务指南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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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甲级资质(变更)审批服务指南流程图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甲级资质(遗失补证)
审批服务指南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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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甲级资质(遗失补证)审批服务指南流程图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甲级资质(注销)
审批服务指南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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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甲级资质(注销)审批服务指南流程图
附件2: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甲级资质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原文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