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自然资源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涉及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设立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海域使用权审核。
(二)子项名称:海域使用权设立审核。
(三)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四)项目编码:51001-1。
三、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
(三)中共自然资源部党组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机关各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自然资党发〔2018〕26号);
(四)《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
(五)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六)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
(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6号);
(八)《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44号);
(九)《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
(十)《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17〕2号);
(十一)《国家海洋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围填海管控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17〕9号);
(十二)《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自然资规〔2018〕5号);
(十三)《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有关要求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7号);
(十四)《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3〕18号);
(十五)《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
(十六)《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国海管字〔2007〕193号);
(十七)中央或有关部委出台的其他有关文件。
五、受理机构
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
六、决定机构
国务院。
七、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申请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
(二)受理范围
① 申请新增围填海造地的国家重大项目用海;
② 申请利用50公顷以上历史遗留围填海的项目用海;
③ 利用历史遗留围填海、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三)符合如下条件的,通过审核,并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 属于国务院批准权限;
-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执行了国家规定的有关建设程序;
- 项目用海申请、受理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
- 项目用海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海岸带等海洋专项规划,遵循生态保护红线要求;
- 项目用海符合海岸线保护利用要求;
- 项目用海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协调;
- 项目用海不影响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
- 海域使用论证按照规定程序和技术标准开展,论证结论科学合理;
- 项目用海的界址、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
- 不存在违法用海行为或存在违法用海行为但已依法查处;
- 不存在信访事项或存在信访事项但已处理完毕;
- 利益相关者已协调完毕;属于自然资源部出具用海预审意见的项目,在用海预审阶段,利益相关者具有可协调途径;
- 项目用海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已处理完毕;
- 项目属于国家重大项目(如项目涉及新增填海造地);
- 经生态评估,涉及的历史遗留围填海对海洋生态环境无重大影响,且编制了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如项目涉及利用历史遗留围填海);
- 有关部门意见一致;
- 其他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策。
(四)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
九、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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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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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项目用海申请函 | 内容应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拟用海选址、范围、面积等用海情况、占用海岸线情况、项目用海平面布置情况、利益相关者协调情况等 |
| 2 | 海域使用申请书(含宗海图) | 按海域使用申请书格式填写 |
| 3 |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 按照《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要求,由申请人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包含新增围填海项目建设施工方案)。属于受理范围中①情形,且属于自然资源部用海预审、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可在项目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后补充提交围填海项目建设施工方案 |
| 4 |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 属于自然资源部用海预审、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可在项目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后补充提交 |
| 5 | 利益相关者解决协议或方案 | 涉及的利益相关者均应签订解决协议。属于自然资源部出具用海预审意见的项目,在用海预审阶段,相关协议尚未正式签订解决协议的,应提交解决方案 |
| 6 | 省级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增围填海造地项目用海审核的请示 | 应附项目基本情况和立项依据、符合国家重大项目依据材料、省级人民政府对用海的初步审核意见。属于受理范围中①情形的,需提交此材料 |
| 7 |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海洋主管部门)关于开展***项目用海审核的请示 | 应明确该项目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附项目基本情况和立项依据、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海洋主管部门)对用海的初步审核意见。属于受理范围中②、③情形的,需提交此材料 |
| 8 | 生态评估报告 | 属于受理范围中②、③情形的,需提交此材料 |
| 9 | 生态保护修复方案 | 属于受理范围中②、③情形的,需提交此材料 |
十、申请接收
申请人可通过网络提交材料,地址http://zwfw.mnr.gov.cn。
十一、申请人到现场次数
0次。
十二、办理基本流程
(一)接收报件和受理
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报送的海域使用权设立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作出是否予以接件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需补充完善的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向申请人下达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
自然资源部海域海岛管理司收到申请材料后,应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海域使用权设立申请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部内审核
自然资源部海域海岛管理司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审查、征求意见、审核等工作,审核通过的,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三)办理批复
国务院批准后,由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审批结果。办理流程图见附件1。
十三、办理方式
办理方式为一般程序,即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文书制作与送达。
十四、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所需的专家评审等,不计入时限)
十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行政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六、审批结果
国务院批准同意后,印发批复文件。
十七、结果送达
做出行政决定后,及时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等方式将文书送达。
十八、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 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部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部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申请人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部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在提交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部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部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部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依法改正。
- 我部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印章的行政许可文件;我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 申请人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部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部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申请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部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 申请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依法提出变更申请,经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 我部对申请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 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九、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010-66151646。
(三)电子邮件咨询:xzspts@mail.mlr.gov.cn。
二十、监督投诉渠道
(一)监督、投诉电话:010-66151646。
(二)监督、投诉邮箱:xzspts@mail.mlr.gov.cn。
二十一、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二十二、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二十三、承诺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所需的专家评审等,不计入时限)
二十四、申请材料格式文本
海域使用权设立申请书格式文本见附件2;海域使用论证材料按照《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要求编制。
二十五、海域使用申请书样表
见附件3。
附件1
海域使用权设立审核服务指南流程图
(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具有国家重大意义且涉及新增填海造地项目)
海域使用权设立审核服务指南流程图
(涉及新增填海造地的国家重大项目)
海域使用权设立审核服务指南流程图
(涉及利用历史遗留围填海项目)

附件2
海域使用申请书及填报示范案例
附件下载:
1. 海域使用权设立(自然资源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且涉及填海造地项目)审核服务指南
2.海域使用权设立(自然资源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且不涉及填海造地项目)审核服务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