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货物出口许可证的申请和办理。
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出口货物为 43 种,详见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 2020 年第 71号 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1 年)》。出口上述货物,需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为出口许可证),持出口许可证按海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属于配额管理的货物有 17 种。其中,申请出口小麦、玉米、大米、煤炭、棉花的,先向发展改革委申请获得配额(其中,以边贸方式出口的大米、玉米先向商务部申请获得配额),再向商务部申领出口许可证;申请出口活牛(输往港澳)、活猪(输往港澳)、活鸡(输往香港)、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药料用人工种植麻黄草、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原油、成品油(不含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锯材的,向商务部申请获得出口配额后申领出口许可证。
申请出口玉米、大米、煤炭、棉花、白银、钨及钨制品、锑及锑制品、原油、成品油等 9 种属于出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需先向商务部申请取得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或非国营贸易允许量,再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限制进出口货物的许可证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18008。
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七十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十款、第十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四)《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08 年第 11 号)。
(五)《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外经贸部令 2001 年第 12 号)。
(六)《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外经贸部令 2001 年第 11 号)。
(七)《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 2018 年第 7 号 )
四、受理机构
商务部。负责受理对 6 种货物的出口许可申请,包括小麦、玉米、煤炭、原油、成品油(不含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棉花等。同时,负责受理在京的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管理企业提交的出口许可申请。
商务部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负责受理对 21 种货物的出口许可申请,包括活牛、活猪、活鸡、大米、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药料用人工种植麻黄草、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磷矿石、锯材、白银、天然砂(含标准砂)、镁砂、滑石块(粉)、锡及锡制品、钨及钨制品、锑及锑制品、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铟及铟制品等。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对 17 种货物的出口许可申请,包括牛肉、猪肉、鸡肉、矾土、萤石(氟石)、稀土、钼及钼制品、焦炭、成品油(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润滑油、润滑脂和润滑油基础油)、石蜡、部分金属及制品、硫酸二钠、碳化硅、消耗臭氧层物质、柠檬酸、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等。
五、决定机构
商务部。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商务部委托)。
六、审批数量
对申请出口非配额管理货物的,无数量限制;对申请出口配额管理货物的有数量限制,按申请人获得的配额量审批。
对申请出口属于出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对国营贸易企业没有数量限制;对非国营贸易企业有数量限制,按其获得的非国营贸易允许量审批。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已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在线办理地址: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网址链接 https://ecomp.mofcom.gov.cn/)
(二)申请人已依法订立货物出口合同。
(三)申请人已获得出口配额(适用于申请出口属于配额管理的货物)。
(四)申请人已取得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或非国营贸易允许量(仅适用于同时属于出口许可证和出口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
(五)申请人已具有供港澳活畜禽经营权(适用于申请向港澳出口活牛或活猪、向香港出口活鸡)。
(六)符合商务部公告 2016 年第 63 号、第 77 号规定的条件(适用于申请铁合金出口)。
(七)申请人已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并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适用于生产企业申请汽车出口)。
(八)申请人已建有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的(适用于生产企业申请汽车出口)。
(九)申请人具备有效的 ISO9000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及国家推行的自愿性产品认证或相关国际认证(适用于生产企业申请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出口)。
(十)申请人已具备有效的 ISO9000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相关国际认证(适用于生产企业申请全地形车出口)。
(十一)申请人获得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的生产企业的出口授权(适用于流通企业申请汽车出口)。
(十二)申请人已具备与出口保有量相适应的维修服务能力(适用于申请汽车出口)。
(十三)符合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督总局公告 2020 年第65 号规定的条件(适用于申请汽车出口)。
八、禁止性要求
申请人有以下情形的,不予许可:
(一)未获得出口配额的。
(二)未取得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或非国营贸易允许量的(仅适用于同时属于出口许可证和出口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
(三)申请出口的产品被相关部门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适用于申请汽车产品出口)。
(四)伪造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授权出口证明的(适用于申请汽车产品出口)。
(五)申请出口非自产或非授权企业产品的(适用于申请汽车产品出口)。
(六)申请出口的产品在境外有重大质量事件并对我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适用于申请汽车产品出口)。
(七)不符合上述第七项所列申请条件的。
(八)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实的。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原件(纸质,网上申请的可在线填写申请表),1份。
(二)符合申领汽车/摩托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申请表(适用于申请汽车产品出口)。原件,1 份。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回执。原件,1 份。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 份。
(五)货物出口合同。原件,1 份。
(六)审批通过的申领单打印件。原件,1份。
(七)ISO 系列认证证书(适用于申请铁合金、柠檬酸出口)。复印件,1份。
(八)生产企业提供排污许可证(适用于申请铁合金、柠檬酸出口)。复印件,1份。
(九)所出口产品来自规定的生产企业的承诺书(适用于流通企业申请铁合金、柠檬酸出口)。复印件,1份。
(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证明(适用于申请铁合金、柠檬酸出口)。复印件,1份。
(十一)企业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总体建设及变动情况(适用于申请汽车产品出口)。原件,1份。
(十二)摩托车发动机和车架出口证明(适用于申请汽车产品出口)。原件,1份。
十、申请接收
窗口接收: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适用于申请出口小麦等 6 种货物)(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2 号东门向南 50 米,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6:30);
商务部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适用于申请出口小麦粉等 21 种货物);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适用于申请出口牛肉等 17 种货物)。
网上接收: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
网址链接:https://ecomp.mofcom.gov.cn。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附流程图)
(一)申请出口活牛(供港澳)、活猪(供港澳)、活鸡(供香港)、小麦、玉米、大米、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药料用人工种植麻黄草、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天然砂(含标准砂)、磷矿石、镁砂、滑石块(粉)、锡及锡制品、钨及钨制品、锑及锑制品、煤炭、原油、成品油(不含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锯材、棉花、白银、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铟及铟制品等 26 种货物的(详见商务部公告 2020 年第 69 号),由申请人向所在地方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后转报商务部。

图-1 小麦等26种货物出口许可证申请流程

图-2 牛肉等17种货物出口许可证申请流程
(二)商务部接到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补正后方能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接到申请材料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出具《货物进出口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说明理由。
(三)接到申请后,商务部如认为有必要,可征求有关部门或行业的意见。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时限。
(四)商务部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签发出口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予签发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为 6 个月且不超过当年 12 月 31 日,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可在有效期内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
(五)申请出口牛肉、猪肉、鸡肉、矾土、萤石(氟石)、稀土、钼及钼制品、焦炭、成品油(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润滑油、润滑脂和润滑油基础油)、石蜡、部分金属及制品、硫酸二钠、碳化硅、消耗臭氧层物质、柠檬酸、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等 19 种货物的(详见商务部公告 2016 年第 91 号),由申请人向所在地方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商务部的委托,按上述程序审批。
十二、办结时限
商务部自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征求有关部门或行业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入时限。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出口许可证。
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列入符合申领汽车、摩托车和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及全地形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并于每年 12 月 15 日公布,下一年度内有效(适用于申请汽车出口)。
十五、结果送达
商务部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后,申请人可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https://ecomp.mofcom.gov.cn)实时查询结果,并取得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书。纸质的出口许可证由申请人自取,自取地址与窗口接受地址相同。
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后,将申请人列入符合申请汽车产品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并在商务部网站公布(适用于申请汽车出口)。
十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进出口许可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十七、咨询途径
在线咨询:商务部网站公众留言(http://gzly.mofcom.gov.cn/);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件申领平台(https://ecomp.mofcom.gov.cn/)。
窗口咨询: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2 号东门向南 50米)时间:工作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6:30。
电话咨询:010-65197861(窗口咨询),010-65197401(农产品),010-65197740(工业品),010-65197368(汽车产品),010-65197731(甘草及甘草制品),65197108(加工贸易出口)。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商务部行政许可统一监督投诉电话:010-12335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2 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6:30。
商务部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办公地址及时间,以其公布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