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申请审批服务指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无线电频率的,适用于本指南。主要内容包括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申请条件,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申请资料,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申请流程,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申请表等,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申请条件(一)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规定,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二)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技术方案可行;(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包括名称、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审批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数量限制、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目录、办理基本流程、办结时限等要素。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无线电频率的,适用于本指南。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号)。

(三)《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

四、受理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

五、决定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申请条件

(一)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规定,有明确具体的用途;

(二)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技术方案可行;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许可。

九、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申请材料

(一)使用无线电频率的书面申请(原件,两份)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两份);

(二)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开展相关无线电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和管理措施等(原件,两份);

(三)拟开展的无线电业务的情况说明,包括功能、用途、通信范围(距离)、服务对象和预测规模以及建设计划等(原件,两份);

(四)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拟采用的通信技术体制和标准、系统配置情况、拟使用系统(设备)的频率特性、频率选用(组网)方案和使用率、主要使用区域的电波传播环境、干扰保护和控制措施,以及运行维护措施等(原件,两份);

(五)依法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承诺书(原件,两份);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无线电频率拟用于开展射电天文业务的,还应当提供具体的使用地点和有害干扰保护要求(原件,两份);无线电频率拟用于开展的有关无线电业务,依法需要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两份)。

十、申请接收

申请人需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业务受理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98号

联系电话:010-68009200

传真号码:010-68009205

网址:www.miit.gov.cn

十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申请流程

(一)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对申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告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无线电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可以组织专家评审、依法举行听证。专家评审和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一条规定的许可期限内,但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需要完成有关国内、国际协调或者履行国际规则规定程序的,进行协调以及履行程序的时间不计算在上一条规定的许可期限内。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拟变更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所载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五)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申请。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六)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届满前拟终止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申请审批服务指南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申请流程

十二、办理方式

申请人可以现场或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审批过程中需要扣除的许可期限,按照本指南相关内容执行。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十六、结果送达

无线电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申请人凭受理告知书及有效身份证件现场或通过邮寄等方式领取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

十八、咨询途径

咨询窗口: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业务受理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98号

联系电话:010-68009200

传真号码:010-68009205

网址:www.miit.gov.cn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联系电话:010-68206238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机关,联系电话:010-66012374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业务受理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98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8:00-17:00

二十一、办理进度和结果公开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第十八条的咨询途径进行电话查询或凭借我部通过短信平台发送的唯一标识码登录我部门户网站查询审批结果。

二十二、年检要求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前,按照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要求,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报送上一年度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报告,包括上一年度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执行无线电管理规定的情况等。无线电频率使用人应当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二十三、注意事项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使用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

  1. 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
  2. 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
  3.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范围内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

附  件1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申请材料要求如下:

(一)使用无线电频率的书面申请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开展相关无线电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和管理措施等;

(三)拟开展的无线电业务的情况说明,包括功能、用途、通信范围(距离)、服务对象和预测规模以及建设计划等;

(四)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拟采用的通信技术体制和标准、系统配置情况、拟使用系统(设备)的频率特性、频率选用(组网)方案和使用率、主要使用区域的电波传播环境、干扰保护和控制措施,以及运行维护措施等;

(五)依法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承诺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无线电频率拟用于开展射电天文业务的,还应当提供具体的使用地点和有害干扰保护要求;无线电频率拟用于开展的有关无线电业务,依法需要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XXX单位关于XXX(通信系统)
使用频率的申请

工业和信息化部:

XXXXX。

(正文要点:简要介绍频率使用单位情况;简要说明频率用途、拟采用的技术方案、使用频率的地点、拟启用时间及正式使用后的频率使用率)

妥否,请批复。

附件:

  1. 申请人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2. 拟开展的无线电业务的情况说明
  3. 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
  4. 无线电频率使用承诺书
  5. 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表

(附件说明:根据所开展无线电业务的情况,附件2和附件3可合并为一个附件)

XXX单位(盖章)

XXXX年X月X日

(联系人及电话:XXX/XXXXXXXX)

申请人基本情况

XXXXX。

(正文要点:

  1. 本单位的主要职责;
  2. 开展相关无线电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和管理措施等;
  3. 相关身份证明,例如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
拟开展的无线电业务的情况说明

XXXXX。

(正文要点:

  1. 系统用途、功能、所服务的对象;
  2. 拟使用的地点和通信范围;
  3. 预测建设规模及建设计划等)
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

XXXXX。

(正文要点:

  1. 拟采用的通信技术体制和标准、系统配置情况;
  2. 拟使用系统(设备)的频率特性;
  3. 频率选用(组网)方案;
  4. 正式投入使用后预期可达到的频率使用率;
  5. 主要使用区域的电波传播环境;
  6. 拟采取的干扰保护和控制措施;
  7. 系统运行维护措施等)
无线电频率使用承诺书

XXX(单位)承诺在XXX(地区)范围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XXX(通信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频率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办理设台手续,所配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按国家有关规定,按时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XXX单位(盖章)

XXXX年X月X日

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表

国无管表1                                                         F____-____-____

① 申请信息
频率申请单位 名称 ×××××× 系统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 邮政编码 ××××××路××号
通信地址 ××省××市××区××路××号
联系人 张三 联系电话 ×××× 传真号码 ××××
手机号码 ×××× 电子信箱 ×××@×××.××
无线电系统/网络 名称 ××××
信道带宽/波道间隔         20 tkHz  □MHz 通信业务/系统 类型
业务性质 □专用  t公众  □其他 技术体制 LTE
使用范围 □国际/跨边境(界)  t全国  □跨省  □省内  □地市  □县级  □其他
网络用途
□申请信(波)道

的中心频率

□kHz

□MHz

□GHz

□kHz

□MHz

□GHz

t申请频率范围 起:               2500   止:2520 □kHz tMHz □GHz
起:                    止: □kHz □MHz □GHz
起:                    止: □kHz □MHz □GHz
起:                    止: □kHz □MHz □GHz
起:                    止: □kHz □MHz □GHz
起:                    止: □kHz □MHz □GHz
申请频率使用期限 2017 年 1 月 1日  至2026 年12月31日
缴费单位 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 ××××××××-× 邮政编码 ××××××
通信地址 ××省××市××区××路××号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传真号码 ××××
手机号码 ×××× 电子邮箱 ×××@×××.××
开户银行 ××××××××支行 账户名称 ××××
银行账号
② 申请人承诺
1. 本申请表填写的所有内容真实、准确;

2. 本单位如变更地址、名称等事项,将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3. 遵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并按规定缴纳频率占用费。

 

申请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申请常见错误示例
  1. 无线电频率的书面申请未盖章。
  2. 缺少如下材料中的一项或几项:

(1)使用无线电频率的书面申请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开展相关无线电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和管理措施等;

(3)拟开展的无线电业务的情况说明,包括功能、用途、通信范围(距离)、服务对象和预测规模以及建设计划等;

(4)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拟采用的通信技术体制和标准、系统配置情况、拟使用系统(设备)的频率特性、频率选用(组网)方案和使用率、主要使用区域的电波传播环境、干扰保护和控制措施,以及运行维护措施等;

(5)依法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承诺书;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1. 无线电频率拟用于开展射电天文业务的,未提供具体的使用地点和有害干扰保护要求;无线电频率拟用于开展的有关无线电业务,依法需要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未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 未按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表填表说明填写表格。
附件3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常见问题解答
  1. 凡是使用无线电频率都需要取得许可吗?

答:根据《物权法》第五十条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可以设置行政许可。使用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因此对无线电频谱的使用需要设定行政许可。根据国际电信联盟框架下各国关于频率管理的普遍做法以及我国的实践经验,以下三类无线电频率无需许可即可使用:

(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不需要取得频率许可。其中,业余无线电台是指经过国家无线电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用于业余无线电爱好者通信的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是指发射功率不大于0.5W,工作于指定频率的无线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是指配备在船舶(含海上平台)、航空器、铁路机车这三种载体上的制式无线电台。

(二)国际安全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不需要取得频率许可。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不需要取得频率许可。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是指发射功率很小,发射频率在指定的频段内,业务覆盖半径在几百米内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即国家发布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信部无〔2005〕423号)等文件中所规定的频率。

  1. 要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需要什么条件?

答:需要符合如下条件:

(一)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规定,有明确具体的用途;

(二)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技术方案可行;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 要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需向哪个部门提交申请?

答: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即工业和信息化部,是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实施主体;只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明确规定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的,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例如部分800MHz频段集群系统频率、部分150/400MHz对讲机频率等。此外,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交通运输、渔业、海洋系统(行业)使用的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实施许可;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民用航空系统使用的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实施许可。

  1.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有期限吗?

答: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有效期不超过10年,具体期限按照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上注明的时间。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申请。若在使用期限届满前拟终止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1. 使用无线电频率是无偿的吗?

答: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项目、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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