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公告〔2017〕年第37号

为推进印染企业规范化运营,提高印染产品质量,减少能耗水耗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根据《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有关规定,制定《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本地区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推荐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相关行业协会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申请材料的核查及现场查验等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规范条件》印染企业的名单进行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7〕年 第37号

为进一步规范印染行业管理,加快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我部对《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工消费〔2010〕第93号公告)和《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消费〔2012〕40号)进行了修订,形成《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和《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告。

附件1 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

附件2 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8月31日

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推进印染企业规范化运营,提高印染产品质量,减少能耗水耗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根据《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以下简称《规范条件》)有关规定,制定《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推荐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相关行业协会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申请材料的核查及现场查验等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规范条件》印染企业的名单进行公告。

第三条 未进入公告名单印染企业的公告申请工作每年开展1次,公告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

第四条 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规范条件》有关规定要求。

第五条 满足第四条基本条件要求的印染企业可向本地区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并如实填报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对本企业建设地点、工艺装备、质量与管理、能源消耗、资源消耗及综合利用、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排污许可证、主要污染物排放、污泥处置、清洁生产审核、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说明并提供必要证明材料。

第三章 审核和公告

第六条 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按照《规范条件》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各地上报材料后,组织相关行业协会、专家开展申请材料核查及现场查验等工作,对符合《规范条件》印染企业的名单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企业名单,以公告形式予以发布。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印染企业要严格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已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者,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企业公告前,听取有关企业陈诉和申辩。

(一)不能保持《规范条件》。

(二)报送的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四)发生重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行为。

(五)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

被撤销公告的企业,经整改合格满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第五章 附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印染企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2012年1月19日公布的《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消费〔2012〕40号)同时废止。

附  

  1. 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申请书.xls
  2. 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申请书填报指南.doc

注:回复可解锁下载权限

 

附件2

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申请书填报指南

一、《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申请书》填报内容解释
  1. 除有特别说明外,涉及环保的情况提供2020年至申报时的相关数据及证明材料,其它部分情况提供2020年度相关数据及证明材料。
  2. “企业设计生产能力”指企业生产设备在单位时间内可能生产的印染产品数量。计量单位:梭织产品为万米/年,针织产品为万吨/年。
  3. “上年度实际产量”指企业在上年全年主要印染产品的实际生产量,填表时填直接统计的产量和折标准品产量两个数据。换算标准品时可参考《印染企业综合能耗计算办法及基本定额》(FZ/T01002-2010)。
  4. “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利税总额”均仅涉及上年度的印染生产环节。
  5. “主要设备”包括前处理、染色、后整理、印花等工艺的主要设备。“主要设备”类目中的“设备名称及生产商”、“型号”、“制造日期(出厂日期)”、“数量”等信息应完整、准确填写,无法填报的,应书面说明情况。“主要性能参数”包括但不限于设备铭牌上标注的性能参数。
  6. “资源消耗情况”仅包括印染生产中的资源消耗。
  7. 年总能耗指上年全年企业实际消耗的在印染生产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以及非生产用能。
  8. 年新鲜水取水量指上年全年企业从各种水源提取的并用于印染生产的水量总和,包括城市自来水用量和自备水(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水)用量。
  9. “水重复利用率”指上年全年企业对印染生产排放的废水直接利用或经处理后回收再利用的水量占印染生产用水总量的比值。
  10. 企业至少有一套用于生产的染化料自动配液输送系统,即可认为有染化料自动配液输送系统。
  11. 附件1附表三中的“无搬迁计划”,指截止到申报时,企业没有自主搬迁计划,也没有列入政府搬迁计划。
二、申请公告企业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应分类整理、加注编号、编制目录,同一类别的证明材料应按时间顺序排列。

  1. 营业执照、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体系认证等复印件。
  2. 水重复利用设施及其效果的说明,水重复利用率数据的详细计算过程。
  3.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验收审查相关文件。
  4. 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5. 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和处置合同,处置单位资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转移许可文件,危废处置合同等。
  6. 三级用能用水计量管理的管理考核制度文件。
  7. 质量、环境等管理体系认证材料。
  8. 清洁生产审核相关材料。
  9. 能证明《企业符合规范条件情况自查表》所填情况属实的其他材料。
  10.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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