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防护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运动防护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体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奉献精神。二、从事运动损伤和疾病预防、评估、急救、治疗、康复的专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运动防护能力,切实履行运动防护师岗位职责和义务。三、具备从事运动防护工作必备的身心条件。四、按照要求完成岗位培训。

运动防护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体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奉献精神。

二、从事运动损伤和疾病预防、评估、急救、治疗、康复的专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运动防护能力,切实履行运动防护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具备从事运动防护工作必备的身心条件。

四、按照要求完成岗位培训。

五、运动防护师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级运动防护师
  1. 基本掌握运动防护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运动防护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 能够完成日常的运动防护任务,胜任一般难度的运动防护工作。
  3.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一年,经考核合格;或具备硕士学位。
(二)中级运动防护师
  1. 掌握运动防护专业理论和知识,熟悉运动防护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 能够完成较高难度的运动防护任务,胜任较高难度的运动防护工作。
  3. 具备培养、指导初级运动防护师的能力。
  4.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五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四年;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两年;或具备博士学位。
(三)高级运动防护师
  1. 较系统掌握运动防护专业理论和知识,掌握国内外运动防护领域前沿技术手段和方法,对运动防护工作有较深入的研究,任现职以来至少有两项公开发表的运动防护方面的代表性成果。
  2. 长期从事运动防护工作,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完成高难度运动防护任务,在运动创伤、运动疾病的防护工作中起到重要作用。
  3. 具备培养、指导初、中级运动防护师的能力。
  4. 取得中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五年;或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两年。
(四)正高级运动防护师
  1. 系统掌握运动防护专业理论和知识,全面掌握国内外运动防护领域前沿技术手段和方法,对运动防护工作有深入的研究,在运动防护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引领示范作用,任现职以来至少有两项公开发表的运动防护方面的代表性成果。
  2. 长期从事运动防护工作,能解决本专业重大技术问题,完成高难度运动防护任务,在运动创伤、运动疾病的防护工作中起到关键作用。
  3. 具备培养、指导高级及以下运动防护师的能力。
  4. 取得高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五年。

《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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