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人才岗位能力评价通则
( 前 言 )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T/MIITEC 004-2020《工业和信息化人才岗位能力评价通则》,与T/MIITEC 004-2020相比,除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工业和信息化人才岗位能力评价资格界定的有关内容”(见4.3,2020年版4.3)。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 本文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提出并归口。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学林、色云峰、陈新、程宇、李利利、尚雅坤、李天佑、张玥、李君晟、巨建国、何小敏、徐迪、甄云涛、王鹏达。
- 本文件及其所替代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20年首次发布为T/MIITEC 004-2020;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工业和信息化人才岗位能力评价通则
T/MIITEC 004-2021
1 范 围
本通则规定了工业与信息化领域产业人才评价的基本要求、评价流程。
本通则适用于指导开展工业与信息化领域产业人才岗位能力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GB/T22900-2009《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评价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能力评价competency assessment
通过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对个人能力水平进行客观、公正、规范的评价活动。
3.2 技术创新technology innovation
应用新知识、新技术等提高产品质量,开发生产新的产品,提供新的服务,占据市场并实现市场价值。
3.3 技术创新水平technology innovation level
技术创新从创意到商业化全过程的13个水平级别,体现创新的客观规律、全过程、全链条。
3.4 人才评价指数talent evaluation index
对个人能力水平的综合评分。
4 工业和信息化人才岗位能力评价体系
4.1 工业和信息化人才岗位能力评价整体框架
工业和信息化人才岗位能力评价整体框架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制定的系列产业人才岗位能力要求标准提出,并按照专业知识、技术技能、工程实践和综合能力四个维度对评估对象进行考核与评价。本评价框架按照产业发展需求及岗位进阶的客观规律,将产业人才岗位能力等级分为3级,共9等,即能力1-3等为初级、能力4-6等为中级、能力7-9等为高级,具体如表1所示。
表1 工业和信息化人才岗位能力评价整体框架

4.2 工业和信息化人才岗位能力评价诉求
本通则将产业人才岗位能力评价诉求分为9类,形成与人才评价整体框架的对应结构,具体情况见表2。
表2 各层级岗位能力评价诉求分解与能力评价等级对应表

4.3 工业和信息化人才岗位能力评价资格界定
本通则规定了参与岗位能力初级、中级、高级评价的资格,具体要求见表3。
表3 工业和信息化人才岗位能力评价资格说明

5 工业和信息化人才岗位能力评价计分结构
5.1 工业和信息化人才岗位能力评价计分结构(初级)
表4 工业和信息化人才岗位能力评价计分结构(初级)

5.2 工业和信息化人才岗位能力评价计分结构(中级)
表5 工业和信息化人才岗位能力评价计分结构(中级)

5.3 工业和信息化人才岗位能力评价计分结构(高级)
表6 工业和信息化人才岗位能力评价计分结构(高级)

5.4 工业和信息化人才岗位能力评价结果与应用
人才评价结果(TEI分值)对应评价证书、建议职务的参考,具体见表7。
表7 工业和信息化人才岗位评价结果、证书与建议职务匹配表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工程实践能力交付物要求及说明
本附录主要用于说明工业和信息化人才岗位能力工程实践能力评价中交付物类别、交付物要求评估方法及得分说明。
A.1 工业和信息化人才岗位工程实践能力交付物类别及评估层级
工程实践能力交付物,根据国家标准GB/T22900-2009《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评价通则》制定的技术类模板进行分类,分为主交付物和副交付物。主交付物包含软件与硬件,硬件是指所有硬科技(物质态)成果,软件是指所有软件(非物质态)成果。表A.1为主交付物评估层级要求。
表A.1 主交付物评估层级要求

副交付物包含标准、专利与论著。标准可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专利可分为发明、外观及实用型专利,论著可分为论文、教材、实验、报告等。表A.2为副交付物评估层级要求。
表A.2 副交付物评估层级要求

A.2 工业和信息化人才岗位工程实践能力交付物登记与汇总
被评估人提交工程实践能力交付物时,在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还需提供交付物的基础相关信息,如独立承担模块、所在单位、见证人及电话等。表A.3为工程实践能力交付物登记表。
表A.3 工业和信息化人才工程实践能力交付物登记表(范例)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证明材料真实性要求
本附录用于说明工程实践与综合能力证明材料真实性要求与违规处理条例。
B.1 证明材料真实性检查
被评价对象应将工程实践与综合能力证明材料提交到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数据系统中,形成被评价对象的专属档案。
该档案信息内容由被评估人提供并录入,被评估人对其真实性负责,实行自我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每年定期对被评价对象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抽查,一经发现有虚假谎报或捏造情况,取消所认定的岗位能力水平,并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