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57号

为指导养老机构作好医务室、护理站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医养结合,我委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组织制定了《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养老机构医务室是设置在养老机构内,为养老机构患者提供老年保健,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急诊救护等服务的医疗机构。

国卫办医发〔2014〕57号

为指导养老机构作好医务室、护理站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医养结合,我委根据《执业医师法/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组织制定了《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10月31日

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

(试  行)

养老机构医务室是设置在养老机构内,为养老机构患者提供老年保健,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急诊救护等服务的医疗机构。

一、人    

(一)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或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医师人数≥2人的,至少应含有1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养老机构床位达到100张以上时,每增加100张床位,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护理员按需配备。

(三)其他药学、医技人员按需配备。

二、房    

(一)整体设计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

(二)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三)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四)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如设康复室,应增加相应建筑面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五)应当设医疗废物存放点,与治疗区域隔开。

三、设    

(一)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诊床、诊察凳、方盘、纱布罐、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注射器、身高体重计、视力卡、视力灯箱、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器械柜、便携式心电图机、血糖测定仪、雾化吸入器、出诊箱、轮椅、输液椅、候诊椅、医用冰箱、污物桶。

设置康复室的,至少配备与康复需求相适应的运动治疗、物理治疗和作业治疗设备。

开展中医药服务的,还应当配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电针仪、艾灸仪等等。

(二)急救设备。

心电监护仪、心脏氧源(氧气瓶/制氧机)、供氧设备、吸痰器、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简易呼吸器。

(三)健康教育及其他设备。

健康教育宣传栏、健康教育影像设备、能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档案管理等有关设备。

(四)有与工作需要相应的其他设备。

四、具有与功能任务相适应的转诊制度、药品登记分发制度、健康教育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急救流程、技术操作规范,制定人员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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