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
关于印发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
国卫医发〔2020〕26号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医院评审评价体系,指导医院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促进我国医院实现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我委组织修订了《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0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关于印发<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的通知》(卫医管发〔2011〕33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心血管病等三级专科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的通知》(卫医管发〔2011〕79号)、《卫生部关于印发传染病等三级专科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的通知》(卫医管发〔2012〕16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联系人: 医政医管局 高嗣法、马旭东
传 真: 010-68792067
邮 箱: yzygjzlc@nhc.gov.cn
附 件: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0年版)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12月21日
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0 年版)说明
《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1 年版)》公布实施 9 年以来,在指导各地加强评审标准管理、规范评审行为、引导医院自我管理和健康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充分发挥医院评审工作在推动医院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助力分级诊疗体系建设,提高医院分级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努力实现“三个转变、三个提高”,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继承、发展、创新,兼顾普遍适用与专科特点”的原则,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共 3 个部分 101 节,设置 448 条标准和监测指标。适用于三级医院,二级医院可参照使用。
第一部分 为前置要求部分。共设 3 节 25 条评审前置条款。医院在评审周期内发生一项及以上情形的,延期一年评审。延期期间原等次取消,按照“未定等”管理。旨在进一步发挥医院评审工作对于推动医院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要求和改革政策的杠杆作用。
第二部分 为医疗服务能力与质量安全监测数据部分。共设74 节 240 条监测指标。内容包括医院资源配置、质量、安全、服务、绩效等指标监测、DRG 评价、单病种和重点医疗技术质控等日常监测数据,数据统计周期为全评审周期。本部分在评审综合得分中的权重不低于 60%。指导各地由以现场检查、主观定性、集中检查为主的评审形式向以日常行为、客观指标、定量评价为主的评审工作模式转变。引导医院重视日常质量管理和绩效,减少突击迎检冲动。各省可根据本地区信息化程度和相关数据监测基础性工作情况,酌情调整相关数据监测内容和范围,所占权重不变。对于“第四章 单病种(术种)质量控制指标”和“第五章 重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指标”,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评审医院级别、类别选择部分相关病种(术种)纳入评审内容。其中限制类医疗技术仅限于开展此类技术的医院,未开展的不纳入评审范围。
第三部分 为现场检查部分。共设 24 节 183 条。用于对三级医院实地评审以及医院自我管理和持续改进。本部分在评审综合得分中的权重不高于 40%。与前版实地评审内容 354 条相比较,此次进行了较大幅度压缩。旨在最大限度减少实地评审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努力降低评审人员主观评价偏倚,提升标准可操作性和评审结果客观性。
本标准中引用的疾病名称与 ICD-10 编码采用我委发布的《疾病分类与代码国家临床版 2.0》(国卫办医函〔2019〕371号)。手术名称与 ICD-9-CM-3 编码采用我委发布的《手术操作分类代码国家临床版 2.0》(国卫办医函〔2019〕37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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