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数据中心等级评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中国电子学会绿色数据中心等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评估活动,推动数据中心节能增效及绿色化,结合本领域实际,制定本办法。中国电子学会主管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评估工作办公室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本办法所称“评估”,是指在评估工作办公室根据《绿色数据中心等级评估方案》组织建立的评估工作体系下,由授权的评估机构对数据中心的绿色化能力程度进行评估的活动。

绿色数据中心等级评估工作管理办法

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电子学会绿色数据中心等级评估工作(以下简称“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评估活动,推动数据中心节能增效及绿色化,结合本领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电子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主管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评估工作办公室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本办法所称“评估”,是指在评估工作办公室根据《绿色数据中心等级评估方案》组织建立的评估工作体系下,由授权的评估机构对数据中心的绿色化能力程度进行评估的活动。

第三条  从事评估工作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  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独立、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评估实施

第五条  绿色数据中心等级评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由评估工作办公室组织制定和发布。

第六条  评估工作应包含申请、评估、颁发证书、证后监督及复核和复评五个阶段。

(一)申请阶段

数据中心企业向评估机构递交申请资料,申请评估,并接受文件评审。

(二)评估阶段

按照本办法、实施细则以及机构对应的评估程序(适用时),成立评估团队、制定评估计划、进行现场评估、编制评估报告,实施技术评审。

(三)颁发证书

评估机构按照评审结果发放相应等级证书。评估机构应在相关数据中心获得评估证书的 5 个工作日内提交至评估工作办公室,由评估工作办公室定期公布评估证书信息。

(四)证后监督及复核

证书有效期内评估机构应进行年度监督。获证数据中心也可根据自身绿色发展情况随时申请复核。根据监督和复核的结果更新证书的内容,包括评估等级的调整,范围的变更等。

(五)复评

证书有效期结束前 3 个月内,获证数据中心委托人可申请复评。复评的具体流程在评估细则中规定。

第七条  细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适用范围;

(二) 规范和要求;

(三) 评估模式和评估等级的确定;

(四) 现场评估要求

(五) 检测要求(需要时);

(六) 监督和复核的要求;

(七) 复评的要求;

(八) 评估证书;

(九) 其他规定。

第八条  评估委托人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向评估机构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租赁者作为评估委托人时,还应当向评估机构提供与数据中心拥有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第九条  评估机构受理评估委托后,应当按照细则的规定实施评估,必要时安排检测。

第十条  评估委托人应当保证待检测的数据中心或其待检测的产品与申请的检测对象的一致性,评估机构应当对评估委托人待检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细则的要求,根据待检样品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评估委托人送样、现场检测或相结合的方式,或按照实施细则规定采信具备专业检测能力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按规定出具的检测报告和结果。

第十一条  实验室对样品进行检测,应当确保检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测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配合评估机构对获证数据中心进行有效的现场评估。

实验室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测报告内容以及检测结论负责,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评估机构说明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对符合评估申请要求的进行受理确认。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评估委托人,并说明理由。评估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结论负责。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应当通过现场检查,适当时辅以检测的手段,对获证数据中心进行有效的现场评估,确保数据中心企业的证据可以支撑评估的结果,其建立的绿色化管理体系能够持续保证其绿色化程度符合评估要求。

第十四条  评估机构应当对评估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评估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对于不能持续符合评估要求的,评估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作出予以暂停或者撤销评估证书的处理,结果报送评估工作办公室并予公布。

第三章   评估证书

第十五条  评估工作办公室规定评估证书的格式和内容。

第十六条  评估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评估委托人名称、地址;

(二)数据中心名称、地址

(三)评估依据;

(四)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证书编号;

(六)评估机构信息;

(七)其他需要体现的内容。

第十七条  评估证书有效期为3年。

评估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和复核的情况,定期更新证书的等级和信息,证书的有效情况应依据年度监督和复核的结果进行确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委托人应当向评估机构申请证书的变更,由评估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一)获证数据中心名称变化或者获证数据中心的企业名称、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经评估机构核实后,变更评估证书;

(二)等级发生变化时,经评估机构确认后,变更评估证书;

(三)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要提请评估工作办公室注销评估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评估证书有效期届满,评估委托人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二)获证数据中心不再存续的;

(三)获证数据中心不再满足要求的;

(四)评估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应当提请评估工作办公室暂停其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数据中心适用的评估依据或者评估规则发生变更,规定期限内数据中心未符合变更要求的;

(二)证后监督中发现评估委托人违反细则等规定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证后监督或者监督发现数据中心不能持续符合评估要求的;

(四)评估委托人申请暂停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暂停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应当提请评估工作办公室撤销评估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评估证书暂停期间,评估委托人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二)评估委托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买卖和转让评估证书。

第四章   评估机构

第二十三条  申报评估机构的社会单位应具有丰富的绿色数据中心等相关领域的工作经验,在本地区、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评估工作的办公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人员管理等管理制度;

(三)从事评估的中级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电子信息、通信、计量、能源、机电和暖通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 50%;评估机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估程序,熟悉绿色数据中心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

(四)具备数据中心相关认证、评估、评价等能力,近五年主导或参与过绿色数据中心领域认证评估类项目或省部级及以上的科研计划或政策研究项目,近五年主导或参与过绿色数据中心领域国家、行业、团体和地方标准的研制与修订,以上总计不低于15项;

第二十四条  评估机构一般采用申报评审方式,按年度分批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评估机构申报遵循自愿原则。

第二十六条  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一)《绿色数据中心评估机构申请报告》,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基础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二)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委托函、专职人员简介、近 5 年绿色数据中心领域相关工作情况介绍、标准制修订介绍、荣誉奖项及其他以附件形式提供的佐证材料。

第二十七条  评估机构的批准和授权由评估工作办公室(受学会委托)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进行社会公示。通过公示后由评估工作办公室授权为“绿色数据中心等级评估机构”。

第二十八条  受学会委托、由评估工作办公室制定、调整和公布评估机构名单目录,进入名单目录的评估机构应当依法依规的从事评估活动。

第二十九条  评估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对其从事评估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和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第三十条  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培训,保证其能力持续符合开展相关评估需要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一条  评估机构从事评估活动,应当符合相关程序要求,确保过程完整、客观、真实。评估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评估结论,已出具的结论应当保证其客观、真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评估结论:

(一)评估委托人或数据中心申请评估前三年内存在质量、环保、安全三方面任一严重事故的现象;

(二)伪造评估档案、记录和资料的;

(三)评估报告描述的内容严重不符、失实的。

第三十二条  评估机构应当对其评估的结论实施有效的跟踪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评估机构应当对评估过程做出完整记录,保留相应资料。评估记录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归档留存时间为5年,记录应当使用中文。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评估工作办公室(受学会委托)是绿色数据中心等级评估机构的指导部门,负责对各机构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估。

(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考察评估机构,对其的建设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

(二)不定期组织开展评估机构交流研讨和培训活动,提高专家团队建设等工作的业务水平和能力;

(三)组织专家对评估机构的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若发现不符合要求或阶段性工作内容未通过评估和考核的,评估机构应按照整改要求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

第三十五条  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况的,取消其委托资质。

(一)评估过程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二)评估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三)拒绝参与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

(四)出现有损公众利益的行为,经指出拒不整改的;

(五)因评估机构单位原因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

(六)发生其他有损绿色数据中心评估行为的。

第六章   附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绿色数据中心等级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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