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
国知发保字〔2019〕57号
第一章 概 述
第一节 专利侵权纠纷与行政裁决
第二节 基本概念
一、管辖
(一)级别管辖
(二)地域管辖
(三)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四)管辖权异议
二、回避
(一)自行回避
(二)请求回避
(三)回避的审批
三、代理
(一)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
(二)委托代理注意事项
四、送达
(一)送达和送达回证
(二)送达方式
- 直接送达
- 留置送达
- 邮寄送达
- 电子送达
- 公告送达
第二章 办案程序
第一节 案件受理与审查
一、当事人
(一)请求人
(二)被请求人
(三)共同请求人或共同被请求人
二、受理条件
三、受理材料的审查
(一)请求人的资格审查
(二)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请求书
(四)授权委托书
(五)专利证明文件
- 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
- 专利法律状态证明
- 专利权评价报告
(六)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相关证据
- 提交证据材料时间审查
- 形式审查
- 证据材料的接收
四、立案步骤
(一)审查与报批
(二)制作并送达文书
(三)答辩书
第二节 证据调查
一、证据类型及表现形式
(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的证据类型
- 请求人提供的证据种类
- 被请求人提供的证据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集的证据
(二)证据的分类
-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 本证与反证
(三)证据的表现形式
- 书证
- 物证
- 视听资料
- 证人证言
- 当事人陈述
- 鉴定意见
- 勘验笔录
- 电子证据
二、当事人举证
(一)举证责任的分配
- “谁主张谁举证”
- 举证责任倒置
- 举证责任的免除
(二)证据的提交
- 物证和书证
- 外文证据
- 域外证据及在我国港澳台地区形成的证据的证明手续
三、调查收集证据
(一)调查收集证据的条件
- 当事人请求调查收集证据的条件
- 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条件
(二)调查收集证据的途径
- 现场勘验
- 委托鉴定
- 登记保存
(三)调查收集证据的注意事项
- 区分专利侵权纠纷调处与假冒专利行为查处案件
- 注重调查取证的方式
第三节 案件审理
一、审理程序
(一)口头审理前的准备
- 口头审理的决定
- 口头审理的通知
- 审理
(二)口头审理的举行
- 第一阶段:口头审理开始
- 第二阶段:口头审理调查阶段
- 第三阶段:口头审理结束
(三)口头审理的其他问题
- 暂停口头审理
- 当事人中途退场
- 证人作证
- 口头审理笔录
- 口头审理的旁听
- 口头审理注意事项
(四)案件的中止及恢复处理
- 中止处理的情形
- 因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中止的情形
- 关于中止处理的程序
二、证据交换与质证
(一)证据交换
- 证据交换的时机
- 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出示
(二)质证
- 质证的基本原则
- 质证顺序
- 不同类型证据的质证
三、结案
(一)结案形式
(二)结案时限
(三)合议
(四)结案形式具体事项
- 作出行政裁决
- 调解结案
- 撤销案件
(五)结案审批
(六)结案文书送达
(七)重复侵权行为的处理
(八)案件材料的归档
(九)特别注意事项
四、执行与公开
(一)行政裁决的效力
(二)自觉履行与现场监督
(三)申请强制执行
- 强制执行的管辖
- 强制执行的提出
-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
- 申请执行的程序
- 配合协助执行
(四)案件信息公开
- 裁决结果可以公开的内容
- 公开的时限
- 公开的方式
五、专利执法行政诉讼
(一)针对专利侵权纠纷裁决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
(二)案件的管辖
- 第一审案件
- 第二审案件
- 再审案件
第三章 专利侵权行为认定
第一节 实施专利的行为
一、制造
(一)产品的数量、质量和制造方法对制造行为的影响
(二)委托加工或贴牌生产行为
(三)在已有产品上添加图案和/或色彩获得专利产品的行为
(四)制造产品仅供出口的行为
二、使用
(一)将专利产品组装成另一产品
(二)拥有、储存或保存侵权产品
(三)使用专利方法
三、销售
(一)将侵权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
(二)搭售、搭送
四、许诺销售
五、进口
六、产品制造方法专利的延伸保护
(一)延伸保护仅涉及产品制造方法
(二)“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含义
(三)延伸保护与是否获得新产品无关
第二节 不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一、经专利权人许可
(一)专利权人明示许可
(二)专利权人默示许可
- 基于产品销售产生的专利默示许可
- 基于先前使用而产生的专利默示许可
二、指定许可或强制许可
三、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一)以私人方式实施专利的行为
(二)在公共服务、公益事业、慈善事业中实施专利的行为
第四章 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一节 基本概念与一般规则
一、基本概念
(一)证据资格
- 证据的真实性
- 证据的合法性
- 证据的关联性
(二)证明力
(三)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公开性
- 公开出版物构成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证据
- 使用公开构成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证据
- 以其他方式公开的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证据
二、证据认定的一般规则
(一)证据认定的考虑因素
- 单一证据的证明力判断
- 多项证据的证明力判断
- 证明责任
- 可以采信的证据
- 不能单独采信的证据
- 不得采信的证据
(二)公证书
(三)域外证据或在我国港澳台地区形成的证据
(四)自认
(五)认知
(六)推定
第二节 几种典型证据的审核认定
一、书证
(一)书证的种类
- 文字书证、符号书证或者图形书证
- 公文书证和非公文书证
- 处分性书证与报道性书证
- 一般书证与特别书证
- 原本、正本、副本、节录本、影印本和译本
(二)书证的提供要求
(三)书证的审核认定
(四)常见书证的审核认定
- 专利文献
- 图书类出版物
- 产品样本、产品说明书类证据
- 带有版权标识的出版物
- 标准
- 合同、票据、单据类
二、物证
(一)物证的种类
(二)物证的提交要求
(三)物证的审核认定
三、视听资料
(一)表现形式
(二)视听资料的提交要求
(三)视听资料的审核认定
- 证据资格审核认定
- 证明力审核认定
四、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
(一)当事人陈述
(二)证人证言
- 证人资格
- 证人证言的审核认定
- 单位证明
五、鉴定意见
(一)鉴定人与鉴定文书
(二)鉴定意见的审核认定
- 证据资格审查
- 证明力审查
- 关于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说明有关问题
六、笔录及电子证据
(一)笔录
- 笔录的制作流程
- 笔录的审核认定
(二)电子证据
- 电子证据的审核认定
- 网络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五章 专利侵权判定
第一节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一)基本概念
- 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书
- 产品权利要求与方法权利要求
- 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
-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与权利要求限定的范围
- 申请文本、公开文本、授权公告文本和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专利文本
- 内部证据与外部证据
- 技术方案、技术特征和技术手段
(二)权利要求的解释
- 权利要求解释的原则
- 权利要求解释的主体
- 权利要求解释的基础
- 权利要求解释的规则
- 权利要求解释的典型情形
二、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
(一)专利侵权判定的比较客体
(二)专利侵权判定的方式与原则
- 技术特征划分
- 全面覆盖原则
- 相同侵权
- 等同侵权
- 等同原则的限制
三、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抗辩
(一)现有技术抗辩
- 现有技术抗辩的目的及性质
- 现有技术范围
- 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
(二)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抗辩
(三)权利用尽抗辩
- 权利用尽抗辩的注意事项
- 专利权国内用尽和国际用尽
(四)先用权抗辩
- 取得先用权的行为条件
- 先用权的信息来源
- 先用权的范围
- 允许先用权人实施的行为
(五)临时过境抗辩
(六)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抗辩
(七)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审批抗辩
第二节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
一、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一)基本概念
- 产品
- 形状、图案、色彩
- 图片或照片
- 简要说明
- 申请文本、授权公告文本或被无效宣告决定确定的专利文本
- 设计要点
(二)保护范围的确定
- 确定保护范围的基本规则
- 确定保护范围的几种典型情形
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
(一)判断主体
(二)判断客体
- 涉案专利
- 被控侵权产品
(三)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
- 相同种类的产品
- 相近种类的产品
- 产品用途的确定
(四)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对比判断
- 相同或近似的判断方式
- 相同或近似的判断
(五)几种类型产品的近似性判断
- 包装类产品
- 型材类产品
- 汽车
三、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抗辩
(一)概述
(二)现有设计抗辩
- 现有设计的范围
- 判断方式
- 判断基准
附 件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办案文书表格
第一章 概 述
为规范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行为,严格依法行政,确保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质量和效率,维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营造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一节 专利侵权纠纷与行政裁决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因专利侵权行为而引起的纠纷为专利侵权纠纷。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
发生专利侵权纠纷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除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撤回处理请求的以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程序简便的特点,有利于促成专利侵权纠纷的快速解决,发挥化解民事纠纷的“分流阀”作用。
第二节 基本概念
一、管 辖
(一)级别管辖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对于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必要时可以协调处理。
省、自治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有较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对于跨市(地、州、盟)的重大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省、自治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协调处理。
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设区的市(地、州、盟)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处理除前述规定以外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根据地方性法规规定,不设区的市、县(市、区、旗)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二)地域管辖
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案件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请求人仅对被控侵权产品制造者提出处理请求,未对销售者提出处理请求,且被控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管辖权。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侵权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在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等网络销售发生许诺销售、销售专利侵权纠纷的,由被请求人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请求人住所地的,请求人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三)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不属于该部门管辖的,不予立案。若立案后发现不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管辖范围,应作撤案处理。同时,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移送前告知请求人。受移送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受理或者立案。受移送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报请上一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上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将下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提级办理。下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不宜由自己管辖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报经上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同意后,可以移送上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一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管辖。
(四)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受理或者立案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管辖权异议书之日起5 日内作出决定。异议成立的,作出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办理的决定;异议不成立的,作出驳回管辖权异议的决定。
当事人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管辖权异议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回 避
(一)自行回避
承办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1)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案件的证人、鉴定人、代理人的;
(4)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二)请求回避
执法人员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当事人以口头形式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制作陈述笔录并由回避申请人签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自申请回避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回避,并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被申请回避的执法人员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该案工作。
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执法人员不停止参与案件办理工作。
(三)回避的审批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决定;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集体会议决定,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参加会议。
三、代 理
(一)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 1~2 人作为代理人。
(二)委托代理注意事项
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的,必须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载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进行和解,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授权委托书记载的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的,应当要求委托人明确特别授权的具体事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务。未明确委托权限的,视为一般代理。
在国外或者我国港澳台地区形成的授权委托书,应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或其他证明手续。授权委托书为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中文译本应当由翻译人员签名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未提供中文译本的,该授权委托书视为无效。
外国人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委托代理机构的,代理人必须参加案件审理。
四、送 达
(一)送达和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的案件当事人或者与案件有关的人员或组织。
送达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送达方式
- 直接送达
送达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 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摄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 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文书有困难或者当事人要求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应当通过中国邮政并采用给据邮件方式,以从邮局查询的受送达人实际收到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受送达人没有寄回送达回证的,应当另行制作送达回证,将给据邮件寄件人存单粘贴在送达回证上,并在备注栏由案件承办人员写明情况,签名并注明日期。
- 电子送达
除裁决书、调解书外,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信账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文书,同时应当通过拍照、截屏、录音、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信信息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 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可以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公告栏、官方网站、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公告送达请求书副本的,应说明请求书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口头审理通知,应说明出席口头审理的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参加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行政裁决书、其他通知书的,应说明行政裁决书或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同时告知当事人的救济途径。
公告送达时,应当制作送达回证,将公告文书和相关载体(报纸原件等;如果是网站公告的,应当将公告网页页面采用带日期、带网址的方式全部打印,并由案件承办人员在上面签名并注明日期)粘贴在送达回证上,并在备注栏由案件承办人员写明情况,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二章 办案程序(略)
第一节 案件受理与审查
第二节 证据调查
第三节 案件审理
第三章 专利侵权行为认定(略)
第一节 实施专利的行为
第二节 不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第四章 证据的审核认定(略)
第一节 基本概念与一般规则
第二节 几种典型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五章 专利侵权判定(略)
第一节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
第二节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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