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办科教发〔2020〕80号

为加强文化和旅游部重点实验室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特制定本规则。评估重点是实验室在评估周期内的科学研究水平、对行业发展贡献、研究团队建设、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及社会服务等建设发展情况。评估对象以依托单位管理与建设的科研实体为主体。

文化和旅游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2020年7月17日 文旅部<办科教发〔2020〕80号>文件发布)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和旅游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评估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检查实验室评估期内的建设与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促进发展。评估重点是实验室在评估周期内的科学研究水平、对行业发展贡献、研究团队建设、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及社会服务等建设发展情况。评估对象以依托单位管理与建设的科研实体为主体。

第三条  评估按照动态调整、以评促建的原则,采取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依靠专家,开展评估工作。

第四条  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在实验室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评估周期为3年。

第五条  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负责实验室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制订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确定参评实验室名单,遴选评估专家,组织评估工作,确定和公布评估结果。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督促本辖区实验室和依托单位做好评估准备工作。实验室依托单位作为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单位,负责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审核评估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承担评估任务的专家组,由相关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实验室管理的专家担任。评估专家采取回避制度。

实验室评估按照自评估、初评、现场考察3个阶段分别进行,在规定期间内完成。

第二章  

第六条  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发布评估通知,确定参评实验室名单。参评实验室组织本实验室开展自评估工作,并提交自评估材料。

第七条  自评估材料包括评估期内年度工作总结、依托单位年度考核意见、自评估意见、自评估报告和佐证材料。自评估报告根据评估期内提交的年度工作总结编写,并在依托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条  自评估报告中主要列举体现创新质量和水平的科技成果、支撑与引领文化和旅游行业发展所起的作用及其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主要包括科技成果转化、行业或社会服务、相关的科技项目、产学研用协同创新、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等,适当参考论文、专利、标准、奖励等学术成果,并辅以佐证材料。自评估报告中列举的所有成果必须与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并由本实验室在评估期内获得,各项数据应与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的内容相符。

第九条  自评估材料是实验室评估的重要依据,必须反映评估期内的真实情况。自评估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实验室,当年评估结果定为不合格。自评估材料中属于国家涉密范围的内容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自评估材料在经依托单位审核和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后,按照规定程序和日期提交。依托单位为部直属单位的实验室无需备案。

第三章   初      

第十一条  初评采取会议评审方式,组织专家组对实验室提交的自评估材料进行评议。

第十二条  初评专家依据自评估材料对参评实验室提出初评意见,并明确现场考察的重点。

第四章   现场考察

第十三条  现场考察主要考察实验室的工作状态、创新氛围和内部运行管理;核实科研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以及仪器设备运行管理和开放共享情况;检查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对实验室的支持和条件保障的落实情况,以及对实验室的日常监督管理。主要采取听取实验室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工作报告、审查证明材料、访谈交流、质询调查等方式进行考察了解。

第十四条  现场考察由专家组长主持,专家组人数3—5人。

第十五条  专家组审阅自评估材料和初评意见,听取实验室负责人和依托单位的工作报告,并提问质询。其中实验室工作报告主要由实验室负责人介绍评估期内实验室取得的成果成效,并对实验室的运行状况、共建单位作用和管理机制进行全面、系统总结。报告不超过40分钟,答辩20分钟。

由依托单位相关负责人代表依托单位报告评估期内依托单位对实验室的资源投入、条件保障、政策支持、日常监督管理、年度考核等情况。报告不超过20分钟,答辩10分钟。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提供以下材料备专家组查阅:基本运行经费、开放课题经费等有关经费的财务佐证材料(包括到账和使用情况);各类有关项目合同书、项目批准书、获奖证书;完成的各类研究成果材料;相关科研绩效材料;相关行业公共服务证明;学术交流和会议相关文(信、函)件;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

第十七条  专家组在现场考察结束后,参考初评意见,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参评实验室记名评分,并研究提出书面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明确指出实验室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五章   公布评估结果

第十八条  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依据专家组初评意见、专家组现场评分和评估意见形成评估综合报告,确定并发布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不合格率不低于10%。

第十九条  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实验室,经依托单位申请可给予为期1年的整改。整改期满后,由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组织专家组以现场考察方式进行复评,通过复评的实验室评估结果定为合格。

第二十条  无故不参加评估、中途退出评估、未提交自评估材料、评估结果为不合格且不申请复评、经整改未通过复评的实验室,自动退出文化和旅游部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二十一条  评估结果在文化和旅游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接受实名提出异议。公示期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反馈评估结果。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评估费用由文化和旅游部承担。

第二十三条  评估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保密规定,科学公正、严肃认真地履行职责,不得对外发布相关过程信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得收取评估对象的评审费用、礼品、礼金。实验室应当认真准备和接受评估,真实准确提供相关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

第二十四条  评估实行回避制度,与实验室有直接利害关系者,包括实验室固定人员、学术委员会成员,实验室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人员以及其他直接利益相关者,不得作为评估专家。实验室可提出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与自评估材料一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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