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中绿基〔2020〕149号)

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是指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按照绿色食品技术标准、全程质量控制体系等要求实施生产与管理,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基地管理体系,具有一定规模,并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批准的种植区域或养殖场所。

 

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
建设与管理办法

中绿基〔2020〕149号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与管理,进一步夯实绿色食品发展基础,保障绿色食品加工企业的原料供给,进一步强化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发挥示范农业绿色发展作用,推进绿色食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按照绿色食品技术标准、全程质量控制体系等要求实施生产与管理,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基地管理体系,具有一定规模,并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审核批准的种植区域或养殖场所。

第三条  基地建设原则上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以发挥示范农业绿色发展和夯实绿色食品发展基础为目标,坚持“政府推进、产业化经营、相对集中连片、适度规模发展”的原则,推动农产品的区域化布局、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规模化发展和品牌化引领,增强农业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落实绿色食品全程质量控制的各项标准及制度,全面推行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强化产销对接能力,为绿色食品生产企业提供所需的优质原料,逐步成为绿色食品加工和养殖企业的原料供应主体。

第四条  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包括创建、验收、续报与监管等内容。中心负责基地的审核认定、基地监管工作的督导。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地创建、验收、续报申请的受理、初审,并负责基地建设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基地建设单位负责基地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接受省级工作机构监督管理,保证基地产品质量安全,并对基地原料产品质量及信誉负责。

第二章   创       

第五条  创建基地是经中心批准,进入创建期至验收合格阶段的基地。创建基地不具备“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资格,其原料产品不得作为绿色食品原料对外供应。

第六条  申请创建基地基本条件:

(一)申请创建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对县域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有规划、措施和经费保障。

(二)县级人民政府应成立由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基地建设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基地建设工作。基地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基地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基地办),具体承担基地日常生产管理、技术指导和组织协调等各项工作。基地办须具备统筹、组织、协调农技推广、农业投入品监管等与基地建设密切相关部门的能力,能够依托现有架构建立符合基地建设所需专门技术服务和质量保障体系。基地建设涉及各生产单元(或有关乡镇)应配套落实基地建设责任人,技术服务、质量监督和综合管理人员,各村落实具体负责人员。县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基地建设目标责任制度,将基地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各部门绩效考核体系。

(三)申请创建的基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基地周围5公里和主导风向的上风向20公里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

(四)申请创建的基地农业生产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健全,县乡村三级技术管理制度完善。

(五)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已实现区域化、专业化、规模化种植。基地应以1种农产品为主,轮作可有多种作物。同一农产品种植规模不少于3万亩,对于部分地区(特别是南方地区),有地方特色、带动能力强的优势农产品,其创建基地规模可调整为不低于1万亩。

(六)申请创建的基地基本结束小规模农户分散生产经营模式,通过土地流转或统一管理、合作经营等形式,初步具备了产业化对接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筒称对接企业)参与基地日常生产管理、监督与营销的条件,在一定范围内实现了“基地+企业+农户”生产经营模式,具备实行统一优良品种、统一生产操作规程、统一投入品供应和使用、统一田间管理、统一收获的生产管理基础。

(七)申请创建的基地建设单位具备一定的绿色食品工作基础,包括已有绿色食品管理人员,同时具有绿色食品产品申报及管理经验。

(八)具备设立试验示范田的能力,能够依托县域农技服务部门或种植(养殖)大户力量开展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和绿色防控技术等大田试验、示范及数据收集整理工作。

(九)农业生产者(农户)有建设基地的要求。

(十)对于蔬菜和水果基地的创建,除满足本条第(一)至(九)项外,还应满足基地原料产品有对接企业收购加工并开发出绿色食品产品,或属于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的出口蔬菜种植基地。

第七条  申请创建基地须提交的材料:

(一)《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创建申请表》(见附件1)。

(二)拟创建基地地图及生产单元分布图。清晰反映县域行政区划范围内基地的具体位置及基地生产单元分布情况,标明现状公路、铁路及工矿业区情况。生产单元须统一编号。

(三)县级环保部门出具的基地环境现状证明材料,须包括申报年度县域空气、土壤、水及污染源分布等情况描述。

(四)拟创建基地建设规划、措施和经费保障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基地建设组织管理体系文件:

  1. 成立基地建设领导小组文件,包括成员单位名单及其职责。
  2. 成立基地建设办公室文件,明确机构职能、人员及职责分工。
  3. 基地单元负责人、技术服务、质量监督和综合管理人员以及各村配备具体工作人员名单。
  4. 各基地单元全部农户档案,应包含农户姓名、生产单元地块编号、生产面积、种植/养殖品种、联系方式等信息(以电子表格形式提交)。
  5. 县、乡、村监督管理队伍体系架构图。
  6. 县、乡、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架构图。

(六)基地建设管理制度包括:

  1. 基地环境保护制度。
  2. 生产技术指导和推广制度,包括按照绿色食品技术标准制定的生产作业指导书样本、基地范围内病虫害统防统治具体措施、绿色防控技术推广措施等。
  3. 绿色食品专项培训制度。
  4. 生产档案管理和质量可追溯制度,包含投入品购买记录、田间生产管理与投入品使用记录、收获记录、仓储记录、交售记录样本,其中田间生产管理与投入品使用记录内容应包括生产地块编号、种植者、作物名称、品种、种植面积、播种或移栽时间、土壤耕作情况、施肥时间、施肥量、病虫草害防治种类、施药时间、用药品种、剂型规格及数量等。
  5. 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包含县域内投入品管理体系、市场准入制度、监督管理制度、基地允许使用的农药清单及肥料使用准则、基地允许使用的投入品销售及使用监管措施等。
  6. 综合监督管理及检验检测制度,包括针对基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及相关档案记录的具体监督检查措施。

(七)对接企业与农户对接监管模式及随机抽取的3份购销协议复印件。

(八)基地拟设试验田位置图、管理人员名单、职责分工及运行管理、成果推广制度。试验田布点要科学合理,能够满足示范辐射覆盖全部基地生产单元。

(九)创建蔬菜和水果基地,除提供第(一)至(八)项材料外,还须提供对接加工企业情况或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的出口蔬菜种植基地证明材料。蔬菜基地提供各基地单元作物种类、种植面积、轮作计划等详细情况说明。

第八条  创建基地申请程序:

(一)由县级人民政府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创建基地申请,提交第七条要求的全部材料,按所列顺序编制成册。

(二)省级工作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者进行现场检查,出具报告,并对现场检查合格者委托符合《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检测机构进行基地环境质量监测,并由其出具环境质量监测报告。

(三)省级工作机构将申请材料、环境质量监测报告、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照片和《创建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省级工作机构初审报告》一并报中心。

(四)中心对省级工作机构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单位,由中心批准进入创建期。获批创建单位与省级工作机构签订基地创建管理协议,报中心备案。

(五)自批准创建之日起计算,基地创建期为两年。创建期满,创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验收申请或创建延期申请。延期申请经省级工作机构报中心批准后,创建期可延长1年。对逾期未提出任何申请的单位,取消其创建资格。

第九条  创建期工作要求:

(一)创建单位按照申请材料中审核通过的各项内容及制度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1. 依托现有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培养建设专门的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推广员队伍。
  2. 完成对基地各级管理人员、农技推广人员、对接企业生产管理人员及基地内所有农户的绿色食品知识、技术、基地建设管理制度专项培训,培训档案完整保存。向农户发放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绿色食品生产者使用手册、基地允许使用的农药清单及肥料使用准则,并指导其使用。
  3. 保持和优化农业生态系统,采用农业措施和物理生物措施,防治病虫草害。
  4. 在基地各生产单元的生产、生活区设置绿色食品生产技术宣传栏(形式不限),向基地内农户普及绿色食品标准和相关技术。宣传栏必须覆盖全部基地单元。
  5. 组织力量建立县、乡、村、户生产管理体系,逐级落实生产管理任务,并安排基层工作人员按照生产档案管理制度要求,统一发放、指导并督促农户如实填写投入品购买、田间生产管理与投入品使用、收获、仓储、交售记录。以上各项记录应完整详实,在产品出售后10日内提交基地办存档,并完整保存5年。
  6. 在基地内积极开展示范乡(镇)、示范村和示范户建设工作,有效推进标准化生产。
  7. 实行基地允许使用农业投入品公告制,在各基地单元宣传栏明示基地允许使用的农药清单及肥料使用准则。
  8. 建立基地投入品专供点,指导农户按照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要求购买及使用。专供点内须张贴基地允许使用的农药清单和肥料使用准则,并对绿色食品生产用投入品的销售进行台账登记管理。有条件的基地可以引入绿色食品生产投入品供应和使用统一托管服务,严把投入品源头使用关。
  9. 县区级有关部门每年应对基地投入品销售及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基地办须将所有检查情况及问题予以记录归档留存。
  10. 建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综合监督管理队伍,开展经常性综合监督检查,有关检查记录交基地办统一归档留存。有条件的单位,建立检验检测体系,定期对基地产品和环境进行检验检测。
  11. 建立基地保护区。不得在基地周围5公里和主导风向的上风向20公里范围内新增污染源,防止对基地造成污染。基地内的畜禽养殖场粪水要经过无害化处理,施用的农家肥必须经高温发酵,确保无害。
  12. 加强山、水、林、田、路等综合设施建设,不断改善和提高基地的生产条件和环境质量。
  13. 指导对接企业按照第七条第(七)项提交的监管模式,积极参与基地生产管理、产品收购、加工与销售。

(二)依托已有绿色食品工作基础,积极支持、指导基地对接企业开展绿色食品产品申报工作。

(三)在基地试验田组织开展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绿色防控技术等相关大田试验,收集数据比对分析,对效果良好的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和防控技术加以推广普及。

(四)严格按照创建申报的作物种类进行种植生产,如因故调整基地范围内作物种类,须向省级工作机构提交情况说明,报中心核准。

(五)每年11月底前须向省级工作机构提交创建基地年度工作总结和县级环保部门出具的基地环境现状证明材料。

(六)创建单位可自愿选择设立标识牌。标识牌须按照统一模板(见附件2)要求,规范填写基地创建单位、基地名称、范围、面积、栽培品种、主要技术措施等内容。标识牌必须标明“创建期”字样。

(七)自觉接受省级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在创建期内,对出现下列情况的创建单位,取消其创建资格:

(一)创建基地范围内环境发生变化,无法达到《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二)创建基地范围内使用绿色食品禁用投入品。

(三)未按要求组织开展基地试验田试验、示范及数据分析工作。

(四)未按照创建申报的作物种类进行种植生产,且未按要求申请核准。

(五)未按时提交创建基地年度工作总结和县级环保部门出具的年度基地环境现状证明材料。

(六)标识牌上未注明“创建期”字样,或超范围标识基地范围、产品种类等。

(七)未获得绿色食品证书的创建基地产品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创建基地产品包装上标注“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字样。

第十一条  被取消创建资格的单位,原则上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创建申请。

第三章   验       

第十二条  中心对创建基地验收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验收依据:

(一)《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二)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标准及规范。

(三)绿色食品基地管理相关制度。

(四)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第十四条  申请验收条件:

(一)创建期满后,经自查,创建基地已建立健全包括组织管理、生产管理、投入品管理、技术服务、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产业化经营、监管在内的七大体系,并运行良好。

(二)各类创建档案资料齐全,且管理规范。

(三)完成创建基地区域内各级管理人员、农技推广人员、对接企业工作人员和农户全员培训工作。上述人员基本掌握绿色食品技术标准和生产操作规程。

(四)创建基地区域内已有以本基地产品为原料来源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或已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加工企业在创建基地区域内建设了稳定的生产基地。创建基地内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产量所需原料量不低于基地原料总量的15%。

(五)按时提交创建基地年度工作总结和县级环保部门出具的各年度基地环境现状证明材料。工作总结内容完整详实,环境评价报告真实、有效反映基地范围内环境现状。

(六)基地原料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适用标准相关要求,经检测合格。

(七)创建基地试验田管理良好,发挥了绿色食品生产技术、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绿色防控技术等示范推广作用。

第十五条  申请验收须提交的材料:

(一)《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验收申请表》(见附件3)o

(二)申请之日前1年内,创建基地原料产品全项检测报告。

(三)对接企业的绿色食品产品证书复印件。

第十六条  申请验收程序:

(一)申请验收前,创建单位组织有关力量对创建期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后填写《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验收申请表》,并将完整的申报材料报省级工作机构审查。

(二)省级工作机构对文审合格的创建基地进行现场检查,出具报告;对文审不合格的创建基地,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最长为3个月,整改后再行提交验收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创建资格。

(三)省级工作机构将创建基地验收申报材料、现场检查报告及现场检查照片报中心。

(四)中心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委派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对通过材料审核的创建基地进行现场核查。

(五)验收小组按照有关要求开展验收工作,提交验收现场核查报告、现场照片等材料。

(六)中心进行审议。对综合评定合格的创建基地,由中心正式批准成为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颁发证书。证书标注基地作物名称、基地规模,有效期为5年。同时获批基地建设单位与中心、省级工作机构签订基地建设管理协议。对综合评定未达标的创建基地,根据专家意见,分别予以延长创建期1年或者取消创建资格且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创建申请的批复。

第四章   基地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获得“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资格的基地须按照如下要求,认真开展基地建设管理工作:

(一)严格按照绿色食品技术标准要求,强化基地七大管理体系建设,按照第九条第(一)至(三)项中包含的各项内容及有关制度要求开展基地建设工作。

(二)每年11月底前须向省级工作机构提交基地建设年度工作总结和县级环保部门出具的基地环境现状证明材料。

(三)基地建设单位可自愿设立基地标识牌。标识牌按照统一模板(见附件4)要求规范填写基地建设单位、基地名称、范围、面积、栽培品种、主要技术措施等内容。

(四)基地作物类别、面积发生变化,须以书面形式将有关情况上报省级工作机构。省级工作机构核实后,上报中心。中心视具体情况予以批复。

(五)参与基地建设并经中心备案的对接企业,其收购、销售的原料产品包装上可以标注“全国绿色食品原料(作物名称)标准化生产基地”字样。

第十八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的基地,中心将撤销其“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资格:

(一)基地范围内环境发生变化,无法迖到《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二)基地范围内使用绿色食品禁用投入品。

(三)未获得绿色食品证书的基地产品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四)基地范围内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五)未按时提交基地建设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基地环境现状证明材料。

(六)基地作物类别、面积发生变化,未按要求上报。

第五章   续       

第十九条  基地建设单位在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自愿进行基地续报申请。

第二十条  续报申请条件:

(一)基地作物类别、面积及产地环境未发生变化或变化已报批。

(二)基地生产符合绿色食品标准要求,基地七大管理体系运行良好。

(三)有加工企业使用基地原料生产的产品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其产品产量使用基地原料量,目标性要求应达到50%。

(四)基地年度监督检查结论均为合格。

(五)基地原料产品质量检测合格。

(六)基地建设各类档案资料齐全,且管理规范。

(七)绿色食品生产资料、防控技术推广应用范围广,成效显著。

第二十一条  续报申请须提交材料:

(一)《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续报申请表》(见附件5)。

(二)基地证书复印件。

(三)全部对接企业绿色食品产品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之日前1年内基地原料产品全项检测报告。

(五)产地范围、面积、环境质量等均未发生改变,县级环保部门出具的各年度环境现状证明材料齐备,并经省级工作机构审核符合《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的,可免予环境监测;产地范围、面积、环境质量中任何一项发生变化且确需环境监测的,按有关规定实施环境补充监测,提交环境质量监测报告。

第二十二条  续报申请程序:

(一)基地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符合续报申请条件的基地建设单位自愿向省级工作机构提交《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续报申请表》和有关材料。

(二)省级工作机构以第十三条为依据,在基地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组织专家对提出续报申请的基地进行现场检查,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及审查意见。

(三)基地续报审查意见为合格的,省级工作机构将续报申请材料、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照片及审查意见报中心。基地续报审查意见为整改的,基地建设单位必须于省级工作机构出具审查意见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措施和结果报省级工作机构申请复查。省级工作机构及时组织复查并做出结论后,随上述材料一并报中心。

(四)中心对省级工作机构提交的全部材料进行审核,视具体情况选择性安排现场核查,最终根据审核结果做出评定。

(五)评定合格者继续保持“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资格,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前6个月,自愿再行续报。有效期内,继续按照基地建设管理要求开展工作。评定不合格者,中心撤销其“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资格。

(六)基地建设单位对省级工作机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在省级工作机构出具审查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中心提出复议申请,中心于接到复议申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第六章   监       

第二十三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结合当地绿色食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安排,制定基地监管工作实施细则,对辖区内基地开展有效监管。

第二十四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采取定期年检和不定期抽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基地监管工作中的抽检可与当地自行抽检产品年度计划相结合。

(一)基地年度检查:

  1. 年度检查是省级工作机构每年对辖区内基地七大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2. 年度检查主要检查基地产地环境、生产投入品、生产管理、质量控制、档案记录、产品预包装标签、产业化经营等方面情况。年度检查材料应当包括年度现场检查报告和《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监督管理综合意见表》(以下简称综合意见表)。
  3. 年度检查应当在作物(动物)生长期进行,由至少2名具有绿色食品检查员或监管员资质的工作人员实施。检查应当包括听取汇报、资料审查、现场检查、访问农户和产业化经营企业、总结等5个基本环节。要求对每个工作环节进行拍照留档。
  4. 检查人员在完成检查后,须向省级工作机构分管基地工作的负责人提交年度现场检查报告。年度检查报告应全面、客观地反映基地各方面情况,并随附现场检查照片。
  5. 自创建期起,省级工作机构须每年对辖区内蔬菜基地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并出具报告。抽检范围须覆盖基地核准的全部种类,对基地范围内已全部开发为绿色食品产品的种类可免予本项抽检。
  6. 省级工作机构根据年度检查报告(蔬菜基地包括抽检产品报告)对基地进行综合评定,并在综合意见表中签署意见。评定结论分为合格、整改和不合格3个等级。基地现场检查人员、省级工作机构分管基地工作的负责人分别对年度检查报告和年度综合评定结论负责。
  7. 评定结论为整改的,基地建设单位必须在接到省级工作机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省级工作机构申请复查。省级工作机构及时组织复查并做出结论。评定结论为不合格、超过3个月不提出复查申请或复查不合格的,由省级工作机构报请中心撤销其“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资格。
  8. 基地建设单位对年度监督管理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复议申请或直接向中心申请仲裁。省级工作机构应于接到复议申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议结论,中心应于接到仲裁申请30个工作日内做出仲裁决定。不可同时申请复议和仲裁。
  9. 省级工作机构应于每年年底前完成辖区内基地年度检查工作。

(二)不定期抽检:

  1. 省级工作机构应编制年度抽检基地产品计划,每年抽检基地数量不得低于辖区基地总量的30%。
  2. 按照计划对辖区内基地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抽检产品的检验项目和内容不得少于中心年度抽检规定的项目和内容。
  3. 基地建设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管。对拒不接受监管和抽检产品不合格的基地,由省级工作机构报中心,撤销其“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资格。

第二十五条  省级工作机构对辖区内各基地上报的基地建设年度工作总结(或创建基地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环境现状证明材料予以审核,对发现的问题,按照第九、十、十七、十八条有关规定,视情况要求基地进行整改或上报中心。

第二十六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辖区内基地年度监管工作总结、各基地年度现场检查报告副本、蔬菜基地抽检产品报告副本、《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监督管理综合意见表》以及各基地上报的基地建设年度工作总结(或创建基地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环境现状证明材料一并报中心。

第二十七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制定基地风险信息报告制度,要求基地建设单位加强日常巡查,对已发现基地环境、产品安全风险信息的,及时报告省级工作机构。

第二十八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及时收集和整理主动监测、执法监管、实验室检验、国内外机构组织通报、媒体网络报道、投诉举报以及相关部门转办等与基地环境、产品安全等内容有关的各类信息,并组织开展基地质量安全风险分析。对经核实、整理的信息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及时向中心报告。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进行风险评估和处置。

第二十九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基地管理工作档案。档案资料须包括基地创建材料、验收材料、续报材料、《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证书》复印件、年度检查材料、基地抽检产品报告、基地年度工作总结、年度环境现状证明材料和风险预警材料等。

第三十条  对未按要求完成辖区内基地年检和不定期抽检工作、未按要求提交第二十六条所列材料的省级工作机构,中心暂停其辖区内下一年度基地创建申报受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基地暂停和注销:

(一)因不可抗拒的外力原因致使基地暂时丧失建设或续报条件的,基地建设单位应经省级工作机构向中心提出暂时停止使用“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资格的申请,暂停期间基地绿色食品原料供给资格同时暂停。待基地各方面条件恢复原有水平,经省级工作机构实地考核评价合格,并报中心批准后,再行恢复其资格。

(二)申请自动放弃基地认定资质的,经省级工作机构报中心,由中心注销其“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资格。对于期满后超过3个月未提交续报申请的基地,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十二条  中心对被撤销和注销“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资格的基地予以通报,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收回有效期内证书。被撤销基地资格的单位,原则上5年内不再受理其创建申请。

第七章   附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种植业基地。养殖业(含水产养殖)基地相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农垦系统可独立组织基地创建与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农业部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和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印发的《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农绿〔2017)14号)同时废止。

附   件:

  1. 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创建申请表
  2. 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创建期)标识牌模板
  3. 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验收申请表
  4. 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标识牌模板
  5. 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续报申请表

附件1~5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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