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3〕166号)

依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有关规定,现就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

自然资发〔2023〕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财政局:

依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有关规定,现就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非油气矿产(不含稀土、放射性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主要依据矿业权面积,综合考虑成矿条件、勘查程度等因素确定。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附件1的基础上,对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参考值)进行调整,调整幅度不超过10%。具体执行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标准制定后,原则上不再调整。各地在制定标准时应充分考虑促进探矿权出让市场活跃,降低探矿权取得门槛,不与资源储量挂钩。稀土、放射性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按附件1执行。

  • 起始价=起始价标准×成矿地质条件调整系数×勘查工作程度调整系数×矿业权面积。

二、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按附件2执行。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   件:
  1. 非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
  2. 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

自然资源部
财  政  部
2023年8月25日

附  件 1

非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

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
(参考值)
 
成矿地质条件调整系数
 
勘查工作程度调整系数
 

 

2(万元/平方千米)

系数 类    型 系数 类    型

2.5

简单型。主要包括沉积型锰、铁、铝土矿、煤、磷、盐类等矿产;层状产出的砂岩型铜、铀矿和海相火山喷流沉积铜矿、铅、锌等矿产;区域变质作用形成的石墨;风化壳离子吸附型稀土等矿产;地热、水气等矿产。

1

草根阶段。开展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或者发现物化探异常。

1.5

中等型。主要包括侵入岩浆地质作用形成的铜、金、钨、锑、钼、铅、锌等矿产以及火山作用形成的锰、铜等矿产。

2

普查阶段。发现并初步查明矿体或矿床地质特征。

1

复杂型。主要包括岩浆作用形成的铬铁矿、铜镍矿;大型变形地质作用形成的韧性剪切带型金矿和变质核杂岩型铜、金矿;以及复合/叠加作用形成的矿产或难以判断成矿类型的矿产。

4

详查阶段。基本查明矿床地质特征。

6

勘探阶段。详细查明矿床地质特征。

注:

  1. 普查、详查、勘探阶段划分参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2020)标准执行。
  2. 直接出让采矿权采用勘探阶段调整系数

 

附  件 2

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

出让公告中上一月上海原油期货活跃月份合约
月均结算价(元
/桶)
出让收益起始价
(万元人民币/平方千米)
陆  域 海  域
低于300(含) 0.4 0.2
300-400(含) 0.5 0.3
400-450(含) 0.6 0.4
450-550(含) 0.7 0.5
550-700(含) 0.8 0.6
700以上 0.9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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