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为落实高质量发展的理念,发挥天津质量奖激励引导作用,推进我市各行各业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提升质量文化、加快质量创新、追求质量卓越,不断提升质量供给水平,增强我市综合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结合《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质量立市战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天津质量奖管理办法》及质量发展的新要求,制定本文件。本文件各部分适用范围及规范内容不同,因此分为5部分。本文件为第2部分,主要规范天津质量奖评审程序相关要求。
天津质量奖 第2部分:评审规程
DB12/T 630.2—2021
1 范 围
本文件规定了天津质量奖评审程序相关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天津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机构设置
4.1 概 述
天津质量奖评选工作由天津质量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统一领导,评选委由天津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评选委下设评选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办),评选办设在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天津质量奖评选组织工作。
4.2 评 审 组
评选办从天津质量奖评审专家库中选聘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组建评审组,评审组应设评审组组长、评审小组组长、评审小组组员、监督员等,负责天津质量奖评审工作。
5 评审程序
5.1 启 动
评选办向社会发布天津质量奖评选活动方案,并按照附录A规定的评审程序开展评选工作。
5.2 申 报
申报组织根据当届天津质量奖评选活动方案的要求填写申报表,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区人民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协会提交申报表和必要的证实性材料。
5.3 推 荐
区人民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协会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确认,并形成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评选办。
5.4 资格审核
5.4.1 评选办组建资格审核组,对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不完整的,应及时通知申报组织补充完善。
5.4.2 评选办向评选委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征信,对申报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核。
5.4.3 资格审核组根据各有关单位的反馈意见确定符合要求的组织名单,并报送评选办,不符合要求的应反馈申报组织。
5.5 材料评审
5.5.1 分工及要求应明确材料评审工作安排与分组情况、评审员管理规定及要求、评审员签署承诺书及回避声明。
5.5.2 评审程序及要求
5.5.2.1 评审小组组长召集组内评审员进行讨论,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依据评审规则逐条打分。
5.5.2.2 评审小组形成推荐意见,报送评审组组长,并提交打分表、逐条报告、材料评审综合报告。
5.5.2.3 评审组组长审查材料评审综合报告并签署意见。
5.5.2.4 评审组组长总结材料评审情况,汇总材料评审综合报告,提出推荐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
5.5.3 结果反馈评选办应向申报组织反馈结果。
5.6 现场评审
5.6.1 启动会向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公布现场评审的日程安排,明确评审程序及规章纪律等。
5.6.2 分工及要求应明确现场评审工作安排与分组情况、评审员管理规定及要求;评审员签署承诺书及回避声明。
5.6.3 评审程序及要求
5.6.3.1 评审小组组长按照附录B规定的工作流程,对评审工作进行部署。
5.6.3.2 评审小组召开申报组织高层领导座谈会,参观组织生产现场或工作场所,了解申报组织基本情况。
5.6.3.3 评审小组按照评审标准进行逐条评审,期间可进行相关部门访谈,基层员工座谈,充分了解申报组织在质量、创新、技术及效益等方面的情况。
5.6.3.4 评审小组组长召开组内讨论会,可对不完善部分进行补充调查,形成统一意见,完成打分表、逐条报告、现场评审综合报告。
5.6.3.5 评审小组召开现场评审总结会,评审小组组长向申报组织公布现场评审综合报告中的优势项和改进项。
5.6.4 监督与反馈监督员公布监督情况并形成监督报告。申报组织在现场评审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填写评审纪律情况反馈表,寄送评选办。
5.7 综合评价
5.7.1 各评审小组组长汇报小组评审情况。
5.7.2 评审组长及小组组长对申报组织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组织名单,并报送评选办。
5.7.3 评选办应向申报组织反馈结果。
5.8 审 议 会
5.8.1 评选办按照推荐获奖组织名单,征求评选委各成员单位意见,汇总后连同综合评价报告提交评选委审议。
5.8.2 组织召开审议会,推荐获奖组织进行陈述答辩。
5.8.3 评选委根据评审标准、评审规则,对推荐获奖组织陈述答辩情况进行打分,并形成拟获奖组织名单。
5.8.4 评选办应向申报组织反馈结果。
5.9 公 示
评选委确定拟获奖组织名单后,由评选办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5.10 异议处理
5.10.1 公示期间对有异议并提供有可查证据的,由评选办核实后,将异议核实结果一并报送评选委再次评议。
5.10.2 再次评议结果与原建议一致的,同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名单一并报送评选委;再次评议与原建议不一致的,撤销其拟获奖资格。
5.11 表 彰
5.11.1 评选办根据公示结果,提出“天津质量奖”获奖组织名单,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5.11.2 市人民政府对获得“天津质量奖”的组织进行表彰。
6 报告和记录
评审用表格、报告和记录等由评审组统一制定和修订。
附 录 A
( 规范性 )
天津质量奖评审程序
具体见图 A.1。

图 A.1 天津质量奖评审程序
附 录 B
( 规范性 )
天津质量奖现场评审工作流程
具体见图B.1。

图 B.1 天津质量奖现场评审工作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