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工信发〔2023〕134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推动我市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市级财政专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 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大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大连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12日
大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便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20〕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统筹省级资金、市本级预算安排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自愿申报、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自觉接受相关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鼓励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加快推动中小企业向高端化、智能化、数字化、绿色化方向发展,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协同配套能力,助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鼓励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和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新创业、市场开拓、管理咨询和法律服务等。
(三)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鼓励中小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及专业化水平,开展技术创新,补短锻长产业链;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四)促进其他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鼓励在县级区划内,以中小企业为主体,聚焦主导产业,发展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鼓励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开展国际合作交流。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
(二)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
(三)符合年度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具有承担项目实施或提供服务的能力。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可以采用直接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同一项目,原则上已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七条 支持标准
(一)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
- 加强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制造业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水平和智能制造水平的项目,择优予以支持。对上一年度项目设备、软件和技术投入(含融资租赁设备)投资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照不超过投资总额的20%予以补助,最高200万元;或按照项目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贷款额给予不超过2年的贴息补助,贴息利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当期LPR,单个项目贴息总额不超过400万元。直接补助和贷款贴息同一项目不可兼得,每年支持方向和领域以正式申报通知为准。
- 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对于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财政部支持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国家补贴资金的30%给予配套,配套资金使用方向和国家要求一致。
(二)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 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对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上一年度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时获得国家和省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按就高原则给予奖励。
- 推进中小企业开拓市场,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参加的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 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等国家级重点展会的参展企业,对展位费最高50%予以补助,对于展示大连市整体形象的展位特装搭建费给予不超过1200元/㎡的补助。对为促进中小企业开拓国外市场,提供信息和数据服务的服务机构予以补助。支持举办“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连区域赛,并对参赛获奖企业和创客给予资金奖励。
(三)支持中小企北“专精特新”发展
- 加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建设。对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上年度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50 万和30 万元一次性奖励,间时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就高原则给予奖励。
- 加大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支持。对上一年度银行贷款单笔超过500 万元以上(含)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贴息利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当期LPR,贴息期限不超过12个月(含单个企业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同一笔贷款贴息与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政策不兼得。
- 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此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一年度按时偿还银行贷款的担保费给予50% 的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 万元。
(四)促进其他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
加快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对上年度经国家统计局批准首次纳入统计联网直报范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小升规”企业),给予5 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范围内的企业给予10 万元一次奖励;对首次纳入“小升规”企业且连续三年均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第三年再给予3 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申报和审核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依照本办法编制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九条 各区市县(先导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进行申报,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考察、评审和审核,确定拟支持项目名单。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第三方机构评审结果,查询拟支持项目单位信用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结束后,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公示有异议的,由各区市县(先导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复核,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对调查核实不符合政策要求的,不予纳入支持范围。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调查复核后异议不成立,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进行工作程序审核。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将专项资金下达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专项资金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和监督: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提出年度预算建议,印发年度工作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遴选,审核报送的材料和数据,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可根据专项资金的申报管理需要,选择社会中介组织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审核。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各区市县(先导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的项目推荐、项目管理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和第三方机构及相关专家,存在隐瞒事实真相、串通作弊、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项目申报资格(被委托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审核等环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各区市县(先导区)中小企业主管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实施、资金分配环节存在违规安排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资金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具体要求按照《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19〕22号)、《大连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大财绩〔2020〕956号)等文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釋。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大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23年10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