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环资规〔2023〕15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根据《水效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原质检总局2017年第6号令)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四批)》及《水嘴水效标识实施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水嘴水效标识实施规则》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2025年1月1日前出厂或进口的产品,可延迟至2026年1月1日前加施水效标识。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 利 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11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
(第四批)
序号 |
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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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依据的水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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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
| CWL 01—2023 | 水嘴 | 适用于安装在冷、热水供水管路末端,公称压力(静压)不大于 1.0MPa,介质温度为 4℃~90℃条件下的洗面器水嘴、厨房水嘴、妇洗器水嘴和普通洗涤水嘴。 | GB 25501《水嘴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现行有效版本 | 2025 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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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嘴水效标识实施规则
CWL 01—2023
一、总 则
(一)本规则依据《水效标识管理办法》制定。
(二)本规则适用于安装在冷、热水供水管路末端,公称压力(静压)不大于 1.0MPa,介质温度为 4℃~90℃条件下的洗面器水嘴、厨房水嘴、妇洗器水嘴和普通洗涤水嘴水效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三)本规则实施有效期为 5 年。
二、标识的样式、规格和内容
(一)标识为绿白背景的彩色标识,规格长为 66mm、宽为45mm。
标识样式示例见附件 1。
(二)标识基本内容
- 中文名称“中国水效标识”;
- 英文名称“CHINA WATER EFFICIENCY LABEL”;
- 生产者名称;
- 产品规格型号;
- 水效等级;
- 水效指标(流量);
- 依据的水效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 水效信息码。
三、水效检验检测
(一)水嘴的流量、流量均匀性等相关参数的检测,依据 GB 25501《水嘴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现行有效版本进行。
(二)检验检测报告采用规定的统一格式,具体参见附件 2《水嘴水效检验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
(三)生产者、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验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依据产品水效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检测,确定产品水效等级。
利用自有检验检测实验室确定水效等级的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应当保证其检验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水效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检测的能力,检验检测实验室应当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检验检测设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或者校准,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出具检测报告的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水效能力验证或者比对,并取得合格结果,以保证符合相关技术能力要求。
四、标识信息的标注
(一)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者授权使用者。
(二)产品规格型号应与产品包装上的标识相一致。
(三)水嘴水效标识中水效等级、流量等相关参数的取值,应依据 GB 25501《水嘴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
(四)依据的水效强制性国家标准是 GB 25501《水嘴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现行有效版本。
(五)水效信息码是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在备案时,由标识备案信息系统自动生成。
(六)列入国家水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鼓励其使用含有领跑者信息的标识。
五、标识的印制、加施和展示
(一)生产者或者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二)标识应采用 80 克及以上的铜版纸或者能达到同等效果的其他耐久性材质印制。
(三)规则覆盖范围内的水嘴应当于出厂前或者入境前加施水效标识,并加施在水嘴本体最小外包装正面或者侧面显著位置。水效标识应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产品通过网络交易的,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标识。
(四)加施在产品最小外包装上的标识应符合本规则第二条的规定,图案、文字、颜色不得进行更改,规格可以按同等比例放大。
(五)在产品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网络商品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中使用标识,可按同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标识中的文字应清晰可辨。
六、标识的备案
(一)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应当按产品型号(与铭牌上的标注一致)逐一备案。水嘴类别、材质相同,仅颜色不同,可视为一个备案单元。同一备案单元可选取其中一个型号进行检测,其它型号作为其扩展型号进行备案。
(二)生产者应当于产品出厂前、进口商应当于产品入境前向授权机构提交完整备案材料,并申请水效标识备案。
(三)生产者或者进口商统一通过“中国水效标识网”申请备案,并填写《水嘴水效标识备案表》(附件 3)等《水效标识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
利用自有检验检测实验室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当提供其检验检测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验检测管理规范等),已经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及附件复制件;利用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件复制件。
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产品标识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向授权机构重新备案。同一备案单元的,对主型号进行变更时,应同时对所有扩展型号进行变更备案。
七、标识的公告
(一)授权机构应在“中国水效标识网”公告备案信息;核实并撤销水效不合格产品生产者或者进口商的相关备案信息并及时公告。
(二)授权机构应建立产品水效数据库,向生产者、消费者以及相关机构和个人等提供产品水效信息查询服务,及时公告标识的形式核验情况。
(三)企业、消费者等相关方可通过以下方式对标识违规情况进行投诉和举报:
- 电话/传真:(010)58811745/58811714;
- 网 络:“中国水效标识网”(waterlabel.org.cn)。
附 件:
- 水嘴水效标识样式示例
- 水嘴水效检验检测报告
- 水嘴水效标识备案表
附 件 1
水嘴水效标识样式示例
一、通用标识

二、含领跑者信息的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