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 号)和《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 号)的规定,加强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 号)和《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 号)的规定,加强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二条  市科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组成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

(二)负责遴选参加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等事项。

第三条  认定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委,负责处理认定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企业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50%以上;

(五)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和服务贸易类业务,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第五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具体申报时限及相关要求以认定小组当年发布的通知为准。企业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网址:http://tas.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提交至认定小组办公室。认定小组办公室核对企业注册信息后,确认激活。激活后企业登录管理平台,填写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任务书、获国家或本市科技奖励证书、新技术查新报告等相关材料;

(四)企业员工花名册(注明员工学历结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六)近一个月(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七)《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附相关材料。其中: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和其他服务贸易类业务应通过“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fwmyzb.mofcom.gov.cn/)在市商务局进行登记并已核定服务收入,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合同已在市科委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并已核定技术性收入的,由相关部门就已登记(核定)的业务收入向认定小组办公室出具证明。企业已登记(核定)的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达到认定条件规定的,企业可不提供合同、发票等资料;达不到认定条件规定的,企业须就差额部分提供等额或以上的合同、发票(复印件)作为证明。

第六条  认定小组办公室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根据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每个企业的评审专家不少于 5 人,并至少有 1 名财务专家。专家应独立、客观、公正的对企业进行评审,评审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企业时应主动申请并回避。

第七条  认定小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拟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在市科委网站(网址:http://kw.beijing.gov.cn)上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的,通过“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备案,颁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加盖市科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公章);有异议的,由认定小组核实处理。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并按时报送数据。

第九条  按本办法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当年起有效期为三个自然年度,期满须重新申请认定。企业不申请认定或认定不通过的,其资格自动失效。

第十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享受企业所得税收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提请认定小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取消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四章   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5 年修订)(京科发〔2015〕39 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
2019 年 10 月24 日印发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
(试    行)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一)软件研发及外包

类   

适用范围

 

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

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业、零售、服务、能源、物流、交通、媒体、电信、公共事业和医疗卫生等部门和企业,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关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业务进行软件开发,包括定制软件开发,嵌入式软件、套装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等。
软件技术服务 软件咨询、维护、培训、测试等技术性服务。

(二)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类   

适用范围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等。
测试平台 为软件、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的开发运用提供测试平台。

(三)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类   

适用范围

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 客户内部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服务;

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统、远程维护等信息系统应用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IT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通讯服务等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类  

适用范围

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等流程设计服务。
 

企业内部管理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后台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计与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医疗数据及其他内部管理业务的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数据管理、数据使用的服务;

承接客户专业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服务。

 

企业运营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为企业经营、销售、产品售后服务提供的应用客户分析、数据库管理等服务。主要包括金融服务业务、政务与教育业务、制造业务和生命科学、零售和批发与运输业务、卫生保健业务、通讯与公共事业业务、呼叫中心、电子商务平台等。
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采购、物流的整体方案设计及数据库服务。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适用范围

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四、服务贸易类

(一)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类   

适用范围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系统集成咨询服务;

系统集成工程服务;

提供硬件设备现场组装、软件安装与调试及相关运营维护支撑服务;

系统运营维护服务,包括系统运行检测监控、故障定位与排除、性能管理、优化升级等。

数据服务 数据存储管理服务,提供数据规划、评估、审计、咨询、清洗、整理、应用服务,数据增值服务,提供其他未分类数据处理服务。

(二)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

类   

适用范围

 

研究和实验开发服务

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基因学、工程学、医学、农业科学、环境科学、人类地理科学、经济学和人文科学等领域的研究和实验开发服务。
 

工业设计服务

对产品的材料、结构、机理、形状、颜色和表面处理的设计与选择;

对产品进行的综合设计服务,即产品外观的设计、机械结构和电路设计等服务。

 

知识产权跨境许可与转让

以专利、版权、商标等为载体的技术贸易。知识产权跨境许可是指授权境外机构有偿使用专利、版权和商标等;

知识产权跨境转让是指将专利、版权和商标等知识产权售卖给境外机构。

(三)文化技术服务

类  

适用范围

 

文化产品数字制作及相关服务

采用数字技术对舞台剧目、音乐、美术、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资源等文化内容以及各种出版物进行数字化转化和开发,为各种显示终端提供内容,以及采用数字技术传播、经营文化产品等相关服务。
文化产品的对外翻译、配音及制作服务 将本国文化产品翻译或配音成其他国家语言,将其他国家文化产品翻译或配音成本国语言以及与其相关的制作服务。

(四)中医药医疗服务

类  

适用范围

中医药医疗保健及相关服务 与中医药相关的远程医疗保健、教育培训、文化交流等服务。

注:《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政策文件实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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