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
认证机构、实验室指定实施规范
(2023年版)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实验室指定
二、中央主管部门:市场监管总局
三、实施机关:市场监管总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五、子 项:
-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指定
-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实验室指定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
认证机构指定
【000131119001】
一、基本要素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实验室指定【00013111900Y】
-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指定【000131119001】
-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指定(00013111900101)
-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一条
-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一条
(2)《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九条
(3)《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4)《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5)《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6)《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7)《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8)《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9)《国家认监委关于调整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指定行政审批要求的公告》第二条
- 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四条
(5)《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6)《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7)《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8)《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9)《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10)《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11)《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12)《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13)《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14)《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15)《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16)《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17)《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18)《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 实施机关:市场监管总局
- 审批层级:国家级
- 行使层级:国家级 / 局(署、会)
-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 受理层级:国家级
-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 初审层级:无
-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从事强制性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及实验室指定
- 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 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依照条例规定设立,具有相应领域 2 年以上认证经历或者颁发相关产品认证证书 20 份以上。
(2)符合国家标准中对认证机构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
(3)在申请前 6 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4)本机构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和组织结构等能够保证其强制性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
(5)具备能够公正、独立和有效地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技术与管理能力。
(6)具备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所需要并且可以独立调配使用的检测、检查资源,拥有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条例规定的认证人员和稳定的财力资源。
- 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实验室(以下简称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当是长期从事相关业务、无不良记录,且已经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认可、具备从事相关认证活动能力的机构。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确保在每一列入目录产品领域至少指定两家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机构。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前款规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当事先公布有关信息,并组织在相关领域公认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认证机构、实验室进行评审;经评审并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照资源合理利用、公平竞争和便利、有效的原则,在公布的时间内作出决定。
(2)《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九条 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照条例规定设立,具有相应领域 2 年以上认证经历或者颁发相关产品认证证书 20 份以上;
(二)符合国家标准中对认证机构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
(三)在申请前 6 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四)本机构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和组织结构等能够保证其强制性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
(五)具备能够公正、独立和有效地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技术与管理能力;
(六)具备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所需要并且可以独立调配使用的检测、检查资源,拥有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条例规定的认证人员和稳定的财力资源。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 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非法人企业
-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从事强制性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实验室指定
- 许可证件名称:批准文件
- 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 具体改革举措: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和认证机构批准书等材料。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合理确定抽查比例。(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3)加强对认证行业的监测,针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开展专项检查,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五、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成为强制性产品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的申请书》,其中包括:
(1)本机构简介;
(2)本机构章程;
(3)本机构获得中国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证书及认可范围(选填);
(4)本机构受控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目录;
(5)《申请指定的业务范围》;
(6)《申请指定的信息调查表》;
(7)具有相应领域 2 年以上认证经历或者颁发相关产品认证证书 20份以上的证明。
-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实验室(以下简称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当是长期从事相关业务、无不良记录,且已经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认可、具备从事相关认证活动能力的机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确保在每一列入目录产品领域至少指定两家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机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前款规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当事先公布有关信息,并组织在相关领域公认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认证机构、实验室进行评审;经评审并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照资源合理利用、公平竞争和便利、有效的原则,在公布的时间内作出决定。
(2)《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九条 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照条例规定设立,具有相应领域 2 年以上认证经历或者颁发相关产品认证证书 20 份以上;
(二)符合国家标准中对认证机构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
(三)在申请前 6 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四)本机构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和组织结构等能够保证其强制性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
(五)具备能够公正、独立和有效地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技术与管理能力;
(六)具备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所需要并且可以独立调配使用的检测、检查资源,拥有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条例规定的认证人员和稳定的财力资源。
(3)《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实验室(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按照指定计划等相关信息的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4)《国家认监委关于调整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指定行政审批要求的公告》
第二条 在行政审批技术审查过程中,对于所申请的相应领域已获得认可并提交认可证书的机构,我委将直接采信认可结果,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审核;对于所申请的相应领域未获得认可的,我委将委托有关技术机构或组织专家结合申请机构已获得的资质认定情况,对其是否满足上述条件开展现场审核。
六、中介服务
-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 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 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 / 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专家评审;
(5)决定予以指定 / 不予指定。
-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实验室(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按照指定计划等相关信息的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2)《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自受理申请机构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对申请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反馈给申请机构。对符合初审要求的,提交专家委员会评审。
(3)《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对申请机构的评审采用会议讨论、听证、文件调阅等方式。根据需要,专家委员会可以建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调查。……
(4)《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充分考虑相关领域行业发展特点、生产企业分布、认证制度与其他监管方式有效衔接等因素,保证认证制度有效实施、资源合理利用、便利认证委托人。……
(5)《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根据专家委员会作出的评审结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原则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至 15 个工作日。指定业务领域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作出指定决定。
-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 是否需要鉴定:否
-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是
-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 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 承诺受理时限:5 个工作日
- 法定审批时限:20 个工作日
- 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自受理申请机构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对申请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反馈给申请机构。对符合初审要求的,提交专家委员会评审。
(2)《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根据专家委员会作出的评审结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原则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至 15 个工作日。……
- 承诺审批时限:20 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
九、收 费
- 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 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 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认监委关于发布指定结果的公告
-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设定有效期的规定
-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 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强制性产品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申请指定信息变更、注销或暂停业务范围,应在 CCC 审批系统(cccxzsp.cnca.cn)提交申请。指定信息变更申请仅涉及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或网址变更,不影响机构公正性、独立性和技术能力的,经审核通过后,变更信息将实时同步至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cx.cnca.cn),并在发布年度 CCC 认证实施机构汇总信息公告中予以体现,认监委不再单独发布指定信息变更公告。
指定信息变更申请涉及组织结构、产权组成、隶属关系、法人单位或检测设施等变更,可能影响机构公正性、独立性和技术能力的,以及申请注销或暂停有关 CCC 认证业务范围的,经审核通过后,认监委发布指定信息变更、注销或暂停 CCC 认证业务范围的公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同步更新相关信息。
-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 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无设定有效地域范围的规定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 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有
- 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公告
- 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不定期
- 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按照资源合理利用、公平竞争和便利、有效的原则实施许可
- 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实验室(以下简称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当是长期从事相关业务、无不良记录,且已经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认可、具备从事相关认证活动能力的机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确保在每一列入目录产品领域至少指定两家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机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前款规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当事先公布有关信息,并组织在相关领域公认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认证机构、实验室进行评审;经评审并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照资源合理利用、公平竞争和便利、有效的原则,在公布的时间内作出决定。
(2)《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充分考虑相关领域行业发展特点、生产企业分布、认证制度与其他监管方式有效衔接等因素,保证认证制度有效实施、资源合理利用、便利认证委托人。……
(3)《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根据专家委员会作出的评审结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原则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至 15 个工作日。……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 有无年检要求:无
- 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 年检周期:无
- 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 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 年检是否收费:无
- 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 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 有无年报要求:有
- 年报报送材料名称:《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工作报告》
- 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当于每年 2 月 15 日前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上报其上一年度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包括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等,接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有关事项的询问。
- 年报周期:1 年
十四、监管主体
市场监管总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
十五、备 注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
实验室指定
【000131119002】
一、基本要素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实验室指定【00013111900Y】
-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实验室指定【000131119002】
-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实验室指定(00013111900201)
-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一条
-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一条
(2)《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十条
(3)《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4)《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5)《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6)《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7)《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8)《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9)《国家认监委关于调整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指定行政审批要求的公告》第二条
- 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四条
(5)《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6)《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7)《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8)《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9)《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10)《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11)《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12)《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13)《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14)《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15)《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16)《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17)《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18)《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四第五十七条
- 实施机关:市场监管总局
- 审批层级:国家级
- 行使层级:国家级 / 局(署、会)
-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 受理层级:国家级
-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 初审层级:无
-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从事强制性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及实验室指定
- 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 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经依法认定。
(2)具有相关领域检测经验,从事检测工作 2 年以上或者对外出具相关领域检测报告 20 份以上。
(3)符合国家标准中对实验室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
(4)在申请前 6 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5)本单位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以及组织结构能够保证其公正、独立地实施检测活动。
(6)具备承担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活动所需的全部设备、设施,或者经相关设备、设施所有权单位的授权,可以独立使用设备、设施。
(7)检测人员接受过与其承担的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所必需的教育和培训,并掌握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具备必要的产品检测能力。
- 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实验室(以下简称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当是长期从事相关业务、无不良记录,且已经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认可、具备从事相关认证活动能力的机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确保在每一列入目录产品领域至少指定两家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机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前款规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当事先公布有关信息,并组织在相关领域公认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认证机构、实验室进行评审;经评审并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照资源合理利用、公平竞争和便利、有效的原则,在公布的时间内作出决定。
(2)《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十条 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活动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经依法认定;
(二)具有相关领域检测经验,从事检测工作 2 年以上或者对外出具相关领域检测报告 20 份以上;
(三)符合国家标准中对实验室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
(四)在申请前 6 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五)本单位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以及组织结构能够保证其公正、独立地实施检测活动;
(六)具备承担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活动所需的全部设备、设施,或者经相关设备、设施所有权单位的授权,可以独立使用设备、设施;
(七)检测人员接受过与其承担的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所必需的教育和培训,并掌握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具备必要的产品检测能力。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 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非法人企业
-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从事强制性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实验室指定
- 许可证件名称:批准文件
- 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 具体改革举措: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人登记证书等材料。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合理确定抽查比例。
(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3)加强对认证行业的监测,针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开展专项检查,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五、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成为强制性产品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的申请书》,其中包括:
(1)本机构简介
(2)本机构章程
(3)本机构获得与申请名称及地址相符的资质认定证书及范围
(4)本机构获得中国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证书及认可范围(选填)
(5)本机构受控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目录
(6)《申请指定的业务范围》
(7)《申请指定的信息调查表》
(8)具有相关领域 2 年以上检测经历或者对外出具相关领域检测报告20 份以上的证明
-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实验室(以下简称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当是长期从事相关业务、无不良记录,且已经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认可、具备从事相关认证活动能力的机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确保在每一列入目录产品领域至少指定两家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机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前款规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当事先公布有关信息,并组织在相关领域公认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认证机构、实验室进行评审;经评审并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照资源合理利用、公平竞争和便利、有效的原则,在公布的时间内作出决定。
(2)《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十条 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活动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经依法认定;
(二)具有相关领域检测经验,从事检测工作 2 年以上或者对外出具相关领域检测报告 20 份以上;
(三)符合国家标准中对实验室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
(四)在申请前 6 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五)本单位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以及组织结构能够保证其公正、独立地实施检测活动;
(六)具备承担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活动所需的全部设备、设施,或者经相关设备、设施所有权单位的授权,可以独立使用设备、设施;
(七)检测人员接受过与其承担的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所必需的教育和培训,并掌握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具备必要的产品检测能力。
(3)《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实验室(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按照指定计划等相关信息的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4)《国家认监委关于调整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指定行政审批要求的公告》
第二条 在行政审批技术审查过程中,对于所申请的相应领域已获得认可并提交认可证书的机构,我委将直接采信认可结果,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审核;对于所申请的相应领域未获得认可的,我委将委托有关技术机构或组织专家结合申请机构已获得的资质认定情况,对其是否满足上述条件开展现场审核。
六、中介服务
-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 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 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 / 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专家评审;
(5)决定予以指定 / 不予指定。
-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实验室(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按照指定计划等相关信息的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2)《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自受理申请机构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对申请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反馈给申请机构。对符合初审要求的,提交专家委员会评审。
(3)《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对申请机构的评审采用会议讨论、听证、文件调阅等方式。根据需要,专家委员会可以建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调查。……
(4)《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充分考虑相关领域行业发展特点、生产企业分布、认证制度与其他监管方式有效衔接等因素,保证认证制度有效实施、资源合理利用、便利认证委托人……
(5)《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根据专家委员会作出的评审结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原则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至 15 个工作日。指定业务领域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作出指定决定。
-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 是否需要鉴定:否
-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是
-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 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 承诺受理时限:5 个工作日
- 法定审批时限:20 个工作日
- 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自受理申请机构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对申请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反馈给申请机构。对符合初审要求的,提交专家委员会评审。
(2)《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根据专家委员会作出的评审结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原则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至 15 个工作日。……
- 承诺审批时限:20 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专家评审另需时间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
九、收 费
- 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 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 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认监委关于发布指定结果的公告
-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设定有效期的规定
-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 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强制性产品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申请指定信息变更、注销或暂停业务范围,应在 CCC 审批系统(cccxzsp.cnca.cn)提交申请。指定信息变更申请仅涉及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或网址变更,不影响机构公正性、独立性和技术能力的,经审核通过后,变更信息将实时同步至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cx.cnca.cn),并在发布年度 CCC 认证实施机构汇总信息公告中予以体现,认监委不再单独发布指定信息变更公告。
指定信息变更申请涉及组织结构、产权组成、隶属关系、法人单位或检测设施等变更,可能影响机构公正性、独立性和技术能力的,以及申请注销或暂停有关 CCC 认证业务范围的,经审核通过后,认监委发布指定信息变更、注销或暂停 CCC 认证业务范围的公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同步更新相关信息。
-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 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无设定有效地域范围的规定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 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有
- 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公告
- 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不定期
- 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按照资源合理利用、公平竞争和便利、有效的原则实施许可
- 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实验室(以下简称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当是长期从事相关业务、无不良记录,且已经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认可、具备从事相关认证活动能力的机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确保在每一列入目录产品领域至少指定两家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机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前款规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当事先公布有关信息,并组织在相关领域公认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认证机构、实验室进行评审;经评审并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照资源合理利用、公平竞争和便利、有效的原则,在公布的时间内作出决定。
(2)《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充分考虑相关领域行业发展特点、生产企业分布、认证制度与其他监管方式有效衔接等因素,保证认证制度有效实施、资源合理利用、便利认证委托人。……
(3)《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根据专家委员会作出的评审结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原则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至 15 个工作日。……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 有无年检要求:无
- 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 年检周期:无
- 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 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 年检是否收费:无
- 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 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 有无年报要求:有
- 年报报送材料名称:《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工作报告》
- 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当于每年 2 月 15 日前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上报其上一年度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包括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等,接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有关事项的询问。
- 年报周期:1 年
十四、监管主体
市场监管总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
十五、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