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科技规〔2017〕380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科委)、商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
为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促进我省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省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的要求,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江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南京、无锡、苏州、南通、镇江5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已认定的2017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继续有效。从2018年1月1日起,以上5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 各地科技、商务、财政、国税、地税、发展改革部门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对内外资企业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切实做好沟通与协作工作。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及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向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附 件:江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科技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税局
江苏省地税局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17年12月29日
江 苏 省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促进我省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省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行政辖区内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江苏省行政辖区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五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的有关规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江苏省境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第七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采取常年申报、集中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每年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的申报材料要求及受理截止时间。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进行注册登记,在线填报《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同时,将纸质《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及相关佐证材料报送至所在设区市科技部门。设区市科技部门会同同级商务、财政、国税、地税和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设区市科技部门汇总上报省科技厅。
第九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联合发文认定,颁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并将认定企业名单及有关情况通过科技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备案。
第十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数据。
第三章 监督管理与服务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科技部门会同同级商务、财政、国税、地税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做好日常管理服务,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再符合认定条件,及时提请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发展改革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十三条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提请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发展改革委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取消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十四条 各设区市科技和商务、财政、国税、地税、发展改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附 件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
(试 行)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一)软件研发及外包
类 别 |
适用范围 |
| 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 | 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业、零售、服务、能源、物流、交通、媒体、电信、公共事业和医疗卫生等部门和企业,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关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业务进行软件开发,包括定制软件开发,嵌入式软件、套装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等。 |
| 软件技术服务 | 软件咨询、维护、培训、测试等技术性服务。 |
(二)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类 别 |
适用范围 |
|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 |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等。 |
| 测试平台 | 为软件、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的开发运用提供测试平台。 |
(三)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类 别 |
适用范围 |
| 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 | 客户内部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服务;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统、远程维护等信息系统应用服务。 |
| 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 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IT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通讯服务等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类 别 |
适用范围 |
| 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 | 为客户企业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等流程设计服务。 |
| 企业内部管理服务 | 为客户企业提供后台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计与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医疗数据及其他内部管理业务的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数据管理、数据使用的服务;承接客户专业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服务。 |
| 企业运营服务 | 为客户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为企业经营、销售、产品售后服务提供的应用客户分析、数据库管理等服务。主要包括金融服务业务、政务与教育业务、制造业务和生命科学、零售和批发与运输业务、卫生保健业务、通讯与公共事业业务、呼叫中心、电子商务平台等。 |
| 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 | 为客户企业提供采购、物流的整体方案设计及数据库服务。 |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适用范围 |
| 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
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
(一)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类 别 |
适用范围 |
|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 系统集成咨询服务;系统集成工程服务;提供硬件设备现场组装、软件安装与调试及相关运营维护支撑服务;系统运营维护服务,包括系统运行检测监控、故障定位与排除、性能管理、优化升级等。 |
| 数据服务 | 数据存储管理服务,提供数据规划、评估、审计、咨询、清洗、整理、应用服务,数据增值服务,提供其他未分类数据处理服务。 |
(二)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
类 别 |
适用范围 |
| 研究和实验开发服务 | 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基因学、工程学、医学、农业科学、环境科学、人类地理科学、经济学和人文科学等领域的研究和实验开发服务。 |
| 工业设计服务 | 对产品的材料、结构、机理、形状、颜色和表面处理的设计与选择;对产品进行的综合设计服务,即产品外观的设计、机械结构和电路设计等服务。 |
| 知识产权跨境许可与转让 | 以专利、版权、商标等为载体的技术贸易。知识产权跨境许可是指授权境外机构有偿使用专利、版权和商标等;知识产权跨境转让是指将专利、版权和商标等知识产权售卖给境外机构。 |
(三)文化技术服务
类 别 |
适用范围 |
| 文化产品数字制作 及相关服务 | 采用数字技术对舞台剧目、音乐、美术、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资源等文化内容以及各种出版物进行数字化转化和开发,为各种显示终端提供内容,以及采用数字技术传播、经营文化产品等相关服务。 |
| 文化产品的对外翻译、 配音及制作服务 | 将本国文化产品翻译或配音成其他国家语言,将其他国家文化产品翻译或配音成本国语言以及与其相关的制作服务。 |
(四)中医药医疗服务
类 别 |
适用范围 |
| 中医药医疗保健及 相关服务 | 与中医药相关的远程医疗保健、教育培训、文化交流等服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