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重点领域及认定实施流程简介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国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是行业引领地位和实力的象征,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互为支持。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共组织开展了30批。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国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负责指导协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开展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同级管理部门,负责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依据
  1.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16年第34号令)
  2.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发改办高技〔2016〕937号)
二、认定名额

实行存量评价与增量认定挂钩机制。根据往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情况,确定当年各地企业技术中心推荐数量:评价为第一档的省、区、市推荐数量不超过5家;评价为第二档的省、区、市推荐数量不超过3家;评价为第三档的省、区、市推荐数量不超过2家。(参考当年申报通知)符合下列三类条件之一的省、区、市,可增加2个推荐名额(不重复激励,上限为2个):

  1. 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区域科技创新中心所在省、区、市;
  2. 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作成效明显得到督查激励的地方;
  3. 区域双创示范基地工作成效明显得到督查激励的地方。
三、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意义
  1. 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根据《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07]第44号令),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确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异地分支机构必须符合第五条第八款规定,经批准后,方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2. 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或能享受500万元-1500万政府无偿资助资金(各省市的政策不尽相同,部分省市达1500万元以上)。
  3. 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
  4. 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资格维护,经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是国家级创新平台,企业依托技术中心开展服务于生产经营的研发活动,那么,每年几千万规模的研发费用,60%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收入,10%以上科技人员人数等指标都有比较合理的说明。
  5. 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民经济的各大领域,尤其是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这些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扶持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生态环保,农业和农产品深加工,资源节约方面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优势骨干企业,建立比较系统的研发设施、工程研究试验设施和系统集成验证平台的综合研究开发条件。资金支持额度上千万元。
  6.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重点产业转型升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产业升级资金实行资本投入方式,资本投入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额30%。产业升级资金单笔扶持金额一般在3亿元以内,对于总投资额大的重点项目可以适当放宽扶持金额,最高5亿元。
  7. 科技部将通过企业技术中心科技专项计划(也就是利于企业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申报)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提供经费支持,为引导激励企业增加技术创新投入、强化自主创新、推动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与发展。
  8. 有利于提升行业地位,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是稀缺资源,只有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显著的企业才能取得,其本身的广告效应就已经远远超过认定本身,对企业对外宣传、招投标等商业活动大有益处。
四、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2. 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3. 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 1500 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 150 人;
  4. 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2000 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5. 具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以上。
  6.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五、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重点建设领域
  1.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下一代信息网络产业、信息技术服务、电子核心产业、网络信息安全产品和服务、人工智能。
  2. 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智能制造装备产业、航空产业、卫星及应用产业、轨道交通装备产业、海洋工程装备产业。
  3. 新材料产业:新型工程材料产业、先进结构材料产业、高性能复合材料产业。
  4. 生物产业:生物医药产业、生物医药工程产业、生物农业产业、生物制造产业、生物质能产业。
  5. 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能源汽车产品、充电换电及加氢设施、生产测试设备。
  6. 新能源产业:核电技术产业、风能产业、太阳能产业、智能电网;
  7. 节能环保产业:高效节能产业、先进环保产业、资源循环利用产业;
  8. 数字创意产业:数字文化创意、设计服务、数字创意与相关产业融合应用服务;
  9. 相关服务业:研发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检验检测服务、标准化服务、双创服务、专业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服务、相关金融服务。
六、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管理
  1. 申报前的规划和培育

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一样,企业现有的条件和资源未经整合则很难顺利认定,需要在了解规则的基础上提前进行准备,才不致出现方向性错误,评审规则有公开的,也有隐形的,并不为社会公众所熟知,所以在实践中所谓优秀的企业未通过认定,而条件较之稍差的企业反倒成功认定,其深层次原因就不难理解了。

  1. 申报资料的撰写、整理和升华

包括申报领域选择,中心思想的整体定位,以及申请报告、答辩材料等相关资料的准备,是一项技术性和艺术性相结合的综合性工作,既要契合政策,亮点突出,又要把握好度,无风险隐患,关键还要符合评审专家和认定部门的偏好及认可。

  1. 有效的沟通协调是成功认定的关键

参与认定的企业,基本上都比较优质,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审就是优中选优,需要认定部门了解企业的技术亮点、行业地位以及其他关键要素,否则在极短的时间内仅通过书面材料和企业的简单汇报,是很难对所评审的申报企业做出精准的评价和排序,所以合法有效的沟通是必要的,也至为关键和重要。

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监督管理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于每年 8 月 30 日前,将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地方同级管理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每年对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变更情况进行确认。其中,对经确认取消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之日起,停止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政策。

自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之日起,该企业所属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进口的有关科技开发用品,经海关审核符合有关规定,可办理凭税款担保放行手续。待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更名情况确认后,根据确认结果办理已凭税款担保放行的有关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的税款征免手续。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其子公司原有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资格应予调整。其中,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可调整为其母公司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一致的,取消其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母公司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时,没有提出对其子公司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调整意见的,视同母公司与子公司业务领域相同。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材料和数据应当真实可靠。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经核实,将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及同级管理部门通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调整、撤销和更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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