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案(青科企字〔2021〕2号)

为做好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 号)等规章,制定本工作方案。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青科企字〔2021〕2 号

各区(市、功能区)、西海岸新区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发改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服务外包扶持政策,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提高服务外包企业综合竞争力,进一步推动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快速发展,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 号)、《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 号),结合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实际,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青岛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青岛市商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商务局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 年 10 月 25 日

 

青  岛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案

青科企字〔2021〕2 号

为做好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 号)、《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 号),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认定管理机构

成立由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共同组成的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市认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市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处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日常工作。

二、认定条件

(一)申请认定的企业,其从事的业务应属于下列范围:

  1. 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2. 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服务等。
  3. 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4.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

上述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的具体适用范围详见《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附件 1)。

(二)申请认定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独立法人企业;
  2. 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 已经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业务应用( 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并按时报送数据;
  4.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50%以上;
  5. 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50%以上;
  6.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三、认定程序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注册登记。

企业经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登陆“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注册用户,进入“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平台”(以下称技先平台),在线填报《企业注册登记表》(附件 2)。

(二)提交材料。

企业按规定在线填写《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附件 3)及上传相关证明文件。

(三)材料受理及形式审查。

申报企业将《申请表》(一式4 份,加盖企业公章)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所在辖区科技主管部门,由辖区科技主管部门按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由辖区科技主管部门填写汇总表并加盖公章,连同企业申报材料(3 份),提交市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受理并查验相关材料。

(四)专家评审。

市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根据申报企业技术领域或服务行业,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每个企业的评审专家不少于 5 人(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 60%,并至少有 1 名财务专家)。每名专家单独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后,由专家组长汇总出具专家组评审意见。

(五)公示及报备。

市认定管理机构各成员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部门职能,依法依规对通过评审的企业进行审查(可视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提出拟认定企业名单,经认定机构审定后,向社会公示 10 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核实处理。无异议及经异议核实处理无问题的,由市认定管理机构发文认定,报请科技部火炬中心备案。

四、政策激励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监督管理

  1.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在每年 5 月 30 日前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填报企业年度信息表。同时,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数据。
  2. 通过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
  3.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向市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并在技先平台填写《申报表》及上传相关证明文件;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4. 市认定管理机构组成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可提请市认定管理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取消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自取消年度起不再享受税收优惠。
  5. 市认定管理机构各成员单位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照部门职能做好跟踪管理,对出现下述情况的企业应进入相应程序处理:

(1)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再符合认定条件,应及时提请市认定管理机构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2)对经核实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企业,市认定管理机构应取消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且在 2 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已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1. 本条 3-5 款有关情况,由市认定机构管理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公告并报科技部火炬中心备案。
  2. 各区(市、功能区)、西海岸新区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发改主管部门,应切实做好沟通与协作工作,共同推进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政策落实、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要及时上报市认定管理机构。
  3. 各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工作方案自 2021 年 10 月 2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12 月 31 日。其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附    件:

  1.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2. 企业注册登记表
  3. 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

 

附  件 1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
(试    行)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一)软件研发及外包

类 别
适用范围
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 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业、零售、服务、能源、物流、交通、媒体、电信、公共事业和医疗卫生等部门和企业,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关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业务进行软件开发,包括定制软件开发,嵌入式软件、套装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等。
软件技术服务 软件咨询、维护、培训、测试等技术性服务。

(二)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类 别
适用范围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等。
测试平台 为软件、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的开发运用提供测试平台。

(三)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类 别
适用范围
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 客户内部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服务;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统、远程维护等信息系统应用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IT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通讯服务等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类 别
适用范围
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等流程设计服务。
企业内部管理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后台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计与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医疗数据及其他内部管理业务的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数据管理、数据使用的服务;承接客户专业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服务。
企业运营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为企业经营、销售、产品售后服务提供的应用客户分析、数据库管理等服务。主要包括金融服务业务、政务与教育业务、制造业务和生命科学、零售和批发与运输业务、卫生保健业务、通讯与公共事业业务、呼叫中心、电子商务平台等。
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采购、物流的整体方案设计及数据库服务。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适用范围
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

(一)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类    
适用范围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系统集成咨询服务;系统集成工程服务;提供硬件设备现场组装、软件安装与调试及相关运营维护支撑服务;系统运营维护服务,包括系统运行检测监控、故障定位与排除、性能管理、优化升级等。
数据服务 数据存储管理服务,提供数据规划、评估、审计、咨询、清洗、整理、应用服务,数据增值服务,提供其他未分类数据处理服务。

(二)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

类    
适用范围
研究和实验开发服务 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基因学、工程学、医学、农业科学、环境科学、人类地理科学、经济学和人文科学等领域的研究和实验开发服务。
工业设计服务 对产品的材料、结构、机理、形状、颜色和表面处理的设计与选择;对产品进行的综合设计服务,即产品外观的设计、机械结构和电路设计等服务。
知识产权跨境许可与转让 以专利、版权、商标等为载体的技术贸易。知识产权跨境许可是指授权境外机构有偿使用专利、版权和商标等;知识产权跨境转让是指将专利、版权和商标等知识产权售卖给境外机构。

(三)文化技术服务

类    
适用范围
文化产品数字制作 及相关服务 采用数字技术对舞台剧目、音乐、美术、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资源等文化内容以及各种出版物进行数字化转化和开发,为各种显示终端提供内容,以及采用数字技术传播、经营文化产品等相关服务。
文化产品的对外翻译、 配音及制作服务 将本国文化产品翻译或配音成其他国家语言,将其他国家文化产品翻译或配音成本国语言以及与其相关的制作服务。

(四)中医药医疗服务

类    
适用范围
中医药医疗保健及 相关服务 与中医药相关的远程医疗保健、教育培训、文化交流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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