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无主商标?无主商标不等于闲置商标

无主商标不是闲置商标。无主商标和闲置商标的共同点是双方都还在10年有效期内,不同点是闲置商标依然有主,只是主人不使用该商标,而无主商标则是商标持有人已不存在。即无主商标一定是闲置商标,但闲置商标并不一定是无主商标。

 

什么是“无主商标”

无主商标是指由于企业破产、解散、关闭或商标人死亡,在主管机关的商标注册簿内仍然存在的注册商标。简而言之,无主商标就是没有商标持有人但仍合法的商标。

无主商标的三个特征

1、无主商标仍是注册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因注册而取得专用权。一般认为,未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程度较弱,也就是说未注册商标不具有独占性,其他人也可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只有注册商标才具有排他权,受《商标法》保护,即未经注册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由于这种排他权的对抗,商标只能为其注册人所有,当注册人消亡后才会出现权利归属问题。

2、无主商标必须是其注册人已经消亡

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商标注册人,任何人均不能未经授权而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非经法定程序,注册商标也不可能易主。因此,注册商标因其注册人消亡而发生无主问题。这是无主商标最根本的特征。

3、商标权属尚未确定

如果注册人消亡之前已依法对其商标进行了处置或消亡后该商标已依法实现权利转移,则商标已另有其主,不能称之为无主商标。只有在注册人消亡后无人主张权利或虽然主张权利但不能依法实现权利转移的,才是无主商标。

  • 注意:无主商标不是闲置商标。无主商标和闲置商标的共同点是双方都还在10年有效期内,不同点是闲置商标依然有主,只是主人不使用该商标,而无主商标则是商标持有人已不存在。即无主商标一定是闲置商标,但闲置商标并不一定是无主商标。

无主商标的成因有哪些

1、注册人商标意识不强

无主商标的出现多是因企业对商标的资产属性认识不够,没有意识到商标是注册人无形资产的重要载体,从而就不可能建立起无形资产的经营理念,故商标注册人因某种原因消亡前会对有形资产做出处置,而往往就忽略了无形资产的存在,从而导致无主商标的产生。

2、商标注册成功前企业就破产了

注册一个商标通常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如果初审公告后存在异议则时间会更长,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往往白热化,新陈代谢节奏非常快,有的企业还未拿到商标就被淘汰出局,让之后注册成功的商标成了无主商标。

如何为无主商标找到“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继承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商标是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人继承的,但继承人需持有相关证明文件或法律文书,于商标局办理手续,从而避免商标成为无主商标。

如果公司在注销时没有将商标转让,也没有决定归属的,由原公司的全体股东就公司注销清算时遗漏的财产予以处理。如果想对商标进行转让,可由接受该企业财产的清算组织或部门提出商标转让申请,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由于商标法不允许我国自然人注册商标,因此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其注册商标应当加以特别处理。个体户注销后业主仍然存在的,商标处置权归其所有,但是必须限时转让或由商标主管部门强制转让;业主不存在的,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继承人不经营的限时转让或强制转让,继承人经营的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有权继受注册商标的单位或个人书面声明放弃权利的,或商标局公告在规定期间内无人主张权利的,该商标视为无主财产归国家所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有关部门依法拍卖或进入商标闲置市场转让,拍卖所得或转让收入上交国库。

商标法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两相对照不难看出,商标法对转让人并未限定在商标注册人上。但使用许可人则只能是商标注册人,也可以说使用许可人与商标注册人是同一关系。商标转让人与商标注册人则是包容关系,即商标注册人一定是转让人,但转让人在特殊情况下不一定是商标注册人。

无主商标绝大部分只是注册人已不存在,并不意味着没有可以主张权利的继受人,比如个体工商业主的继承人、注册商标企业的出资人等,即使说确有部分商标没有继受人,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这种真正意义上的无主商标归国家所有,而不能说该注册商标因无主而灭失。所以说,不能以商标注册人已消亡为由,推导出其无形资产中的注册商标也随之消亡。

摘自: 九思恒远知识产权服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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