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
(2011年4月11日中共吉林省委批准 2011年4月12日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发布 2020年1月17日中共吉林省委常委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加强评比达标表彰管理工作,激励全省广大干部群众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推动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根据《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严格审批、总量控制、合理 设置、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面向基 层和工作一线,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坚持以精神激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第三条 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备案、监督检查。 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日常工作。
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应当建立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制,负责本地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审核和管理工作,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有关社团)及其所属单位,举办的面向各地区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 各地各部门经批准设立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如需调整或变更,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给予表彰奖励但未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七条 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属业务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章 申 请
第八条 吉林省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分为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和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是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开 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包括省级工作部门、市 (州)级、县(市、区)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省级工作部 门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是指省级表彰主管部门与承办部门面向 承办部门系统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市(州)、县(市、 区)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是指市(州)、县(市、区)级党 委、政府单独或联合面向本地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第九条 经国家批准或备案已列入我省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的项目,开展表彰奖励活动前,省级及省级工作 部门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由承办部门按归口向省委、省政府 提出申请;市(州)、县(市、区)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由市(州)级人社部门审核汇总,并经市(州)级党委、政府同意后,向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申报,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1日前。
第十条 设立、调整或者变更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项目对推进全省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 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具有积极作 用和重要意义;
(二)项目名称与评选内容相符合,项目范围与主办单 位职能范围相一致,一般不设置跨系统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三)项目奖项、规模和周期设置科学合理,原则上不 得设置子项目。表彰名额从严控制,一般为每5年表彰1 次,党中央、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项目评选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程序严格规范;
(五)项目经费预算和奖励办法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新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临时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申报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主办单位、理由依据、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参评总数、评选名 额、奖项设置、奖励标准、评选条件、奖励办法、组织领 导、经费来源和表彰形式等。
已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调整或变更项目名称、主办单位、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奖项设置、奖励办法等,应 由承办部门按归口向省委、省政府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但未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开展前仍应当按照本实施 细则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各地各部门一般不得开展临时性评比达标表 彰活动。因重大事件、重要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确需临时 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可以单独申请。
各级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在报送上级文件中涉及的评比达标表彰事项,不作为项目申请或开展活动的依据。
第四章 审 批
第十五条 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 度。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由省 委、省政府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第十六条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原则上按党中央、国务院 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项目总数控制,从严把握,统筹兼 顾,合理设置。
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我省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控制;市(州)级党委、政府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每年不超过2个,县(市、区)级党委、政 府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每年不超过1个,省级工作部门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每年累计不超过20个。
第十七条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审批一般按以下程序 进行:
(一)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将省直各部门(单位) 报省委、省政府申请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请示转省评比 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市(州)、县(市、区)级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由市(州)级党委、政府报省评比达标 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研究提出初 审意见,提请省委、省政府审定;
(三)国家已批准或者备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由省 委、省政府按归口审批;新增的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由 省委、省政府审定并按归口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新增的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后,报全 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四)经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由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 协调小组批复的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和经省委、省政府批 准的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
(五)因重大事件、重要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需要临 时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按上述程序,单独申报审批。
第五章 实 施
第十八条 各地各部门应按批准的项目内容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不得要求下级单位配套设立相应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第十九条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坚持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承办单位应当就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机关等单位意见;就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条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授予称号的名称应统一规范。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授予称号的名称一般为“吉林省 XXX工作模范集体”“吉林省XXXX作模范个人”“吉林 省XXX工作先进单位”“吉林省XXX工作先进个人”。省级工作部门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授予称号的名称一般为“吉林省XXX系统先进集体”“吉林省XXX系统先进工作者”等。市(州)、县(市、区)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授予称号要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项目名称命名。
特殊情况下,确需授予其他称号的,须经省评比达标表 彰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同意,按审批权限报请审批。
第二十一条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表彰名额应从严把 握、科学确定,坚持代表性与典型性相统一,原则上个人最多不超过200名,集体最多不超过100个。
第二十二条 评选表彰对象重点向工作条件艰苦的地方 和基层一线的集体和个人倾斜,一般不评选副厅级(含)或者相当于副厅级(含)以上单位和个人、县级(含)以上党 委和政府,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县 (市、区)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不超过评选总数的30%。
第二十三条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组织实施一般按以下 程序进行:
(一)部署。各级人社部门、承办部门及有关部门组成 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承办部门,联合下发通 知进行部署;
(二)推荐。各有关单位对符合评选表彰条件的集体和 个人,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经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后,在本 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 逐级推荐上报。机关事业单位和人员,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还 须按规定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三)初审。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的推 荐对象进行资格条件审核,确定考核对象;
(四)考核。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相关人 员组成考核组对考核对象进行考核,发布考核公告,并根据 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考核结束后,提出表彰对象建议;
(五)审定。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建议表彰对象进 行审定。符合条件的,确定为拟表彰对象;
(六)公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采用适当方式,对 拟表彰对象在全省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涉密 或者不宜公开等事项可按规定不予公示;
(七)决定。各级党委、政府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由本级 表彰主管部门、承办部门联合行文,向同级党委、政府上报 提请发布表彰决定的请示,经同级党委、政府审定后,由同 级党委、政府发布表彰决定,并颁发奖牌、证书、奖金、奖 章等。省级工作部门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由省级表彰主管部 门、承办部门联合发布表彰决定,并颁发奖牌、证书、奖 金、奖章等。
第二十四条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承办单位应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评选条件、评选办法和评选结果等在适当范围内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切实提高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透明度和公信度。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严格遵守财经纪 律和财务规定,承办单位应当承担开展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 全部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费。
第二十六条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其他单位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需经费由单位自有资金解决。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奖金管理。
对于获得表彰奖励的集体,颁发奖牌,不发放奖金。
对于获得表彰奖励的个人,颁发证书、奖章,发放奖金,并按相关规定享受待遇。奖金发放标准:获得省级表彰 奖励的个人,享受省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的,奖金每人一般不超过2万元,不享受省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的,奖金每人一般不超过12000元;获得省级工作部门、市(州)级 表彰奖励的个人,奖金每人一般不超过6000元;获得县(市、区)级表彰奖励的个人,奖金每人一般不超过3000元。奖金标准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需特殊发放奖金的,由承办部门按归口专文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并按省委、省政府的批复意见执行。严禁以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名义违规发放奖金。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对拟不再举办的评比达标表 彰项目,应当按照审批权限申请退出,并报省评比达标表彰 工作协调小组备案后,由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 室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对推动工作失去实际意义或者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省评比达 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可以提出撤销意见。省级拟撤销评比达 标表彰项目按照归口分别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予以撤销,省级以下拟撤销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按照归口分别报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后予以撤销。对决定撤销的项目,由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省级以下退出和撤销项目由省评比达标表彰 工作协调小组及时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第三十一条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退出或者撤销后,如再 次申请同类项目,一般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开展包 含“世界”“全球””亚洲””国家””中国”“中华”“全国”“吉林”“全省”以及类似含义字样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开展未冠以上述字样但实质是全国或者全省范围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组织和个人,宣传、发展改革、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国资监管、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停止开展活 动、消除影响、约谈、公开曝光批评、纳入诚信记录等方式予以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主管机关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等给予批评 教育、诫勉谈话、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按 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不按照批准事项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以及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违纪违规的;
(二)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 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开展或者参加违规开 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第三十四条 对违规开展或者参加违规开展的评比达标 表彰活动的单位,由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 5年内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取消其5年内评先评优资格。
第三十五条 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主动接受群众 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切实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
各级宣传、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对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新闻宣传工作的监督管理。任何单 位和个人对未经审核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律不得进 行任何形式的宣传报道。对违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予以宣传报道的,依照本实施 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加强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监督管理,搭 建查询和公示平台,建立违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举报制度, 鼓励群众通过电话、信函、网络等形式及时举报违规开展的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全省性科学技术奖励活动、文艺评奖、新 闻媒体评奖、军队和地方联合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由主 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严格控制社会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 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严审批境外组织机构在我省 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三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承担。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4 月12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吉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细则(试行)》(吉办发〔2011 ] 13号)同时废止。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