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工信科规〔2024〕4号
各市(地)工信局:
《黑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经省工信厅第8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3月28日
黑龙江省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O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以支持我省“4567”现代产业发展为重点,引导和支持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依据《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培养和集聚创新人才,创造、运用、保护知识产权,开展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等。
第三条 省工信厅负责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工作。市(地)工信局负责组织推荐、培育建设、协调服务和协助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记录良好,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和技术积累,行业竞争优势明显;
(二)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研发团队,其中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
(三)具备较为完善的研发试验条件,研发仪器设备(含软件)原值不低于400万元;
(四)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不低于200万元;
(五)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1年以上。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每年集中进行技术中心认定,企业自愿申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各市(地)工信局根据属地原则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包括研发费用支出、研发人员及设备明细、知识产权等佐证材料。
(二)按照《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要求》(见附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
(三)根据第三方机构评价意见及申报企业信用情况等综合评估,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拟认定名单,并在省工信厅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提请省工信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发布认定结果。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各市(地)工信局推荐过程中,应充分掌握企业研发生产以及技术中心建设运行情况,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涉嫌弄虚作假的,一律不予推荐。已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应从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中择优推荐。
第七条 第三方机构应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技术中心评价工作。
第八条 各市(地)工信局对已认定的技术中心要加强跟踪服务,及时将企业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报省工信厅备案,并督促规上工业企业履行研发活动及新产品等统计填报义务。
第九条 省工信厅对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各市(地)工信局按复核通知要求,组织企业报送技术中心工作总结及相关佐证材料。省工信厅采取材料审查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技术中心进行复核,并通报复核结果。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技术中心资格:
(一)复核结果低于60分;
(二)逾期未报送材料不接受管理;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存在严重失信违法行为;
(五)企业被依法终止。
因(一)、(二)项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因(三)、(四)项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对获得国家科技创新平台称号的央企和行业龙头企业及其在省内成立的子公司,根据企业申请,经省工信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授予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称号,并按照组织管理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省工信厅对符合条件的技术中心给予政策支持。各市(地)工信局可参照本办法,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工作,引导支持企业建设创新平台。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黑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黑工信科规〔2022〕8号)同时废止。
附 件: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要求
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要求
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包括第三方机构的基本条件、确定第三方机构、评价形式、专家要求、评价要点、评价意见等内容。
一、 第三方机构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社会信用良好,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专职人员和设施条件;
(二)在科技服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经验和社会影响力,熟悉全省工业和信息化情况以及国内外科技创新发展动态、相关政策法规;
(三)建立了专家库,制定了规范的评价制度,有较强的风险控制和严格的操作规程,确保评价结果公平公正。
二、确定第三方机构
省工信厅综合第三方机构资质、内部管理制度、承担同类项目工作经验、整体工作方案、专家库情况、报价等择优确定承接单位,并签订委托协议。仅适用于按规定可不采取政府招标程序的委托事项。
三、评价形式
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会议评价,必要时可现场考察或企业答辩。
四、专家要求
第三方机构根据申报企业的行业领域,从专家库随机抽选专家,专家主要来自高校、科研院所、协会学会、重点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其中技术专家应具有相关技术领域的高级职称,数量不少于7人,原则上为单数,同一单位技术专家不得超过2人;财务专家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数量根据审核工作量确定。所有专家应主动履行回避原则,不得与申报单位有聘用、技术入股、技术顾问等经济利害关系。
五、评价要点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要点
六、评价意见
(一)第三方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泄露评价信息,并引导专家严格遵守评价工作纪律,营造公平公正的评价氛围。
(二)专家根据申报条件及评价要点,综合申报企业的行业领域及规模等择优推荐,讨论形成明确的结论性意见。专家评价结束后,第三方机构在充分尊重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评价报告提交省工信厅,并妥善留存相关材料。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3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