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办法(豫工信联装〔2021〕103号)

为鼓励和引导河南省企业在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积极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推动首台(套)装备产品推广应用,促进河南省装备制造业产品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首台(套)或首批次装备、系统和核心部件。

 

豫工信联装〔2021〕103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鼓励和引导我省企业在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积极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推动首台(套)装备产品推广应用,促进我省装备制造业产品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将新修订的《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件: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办法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8月18日

 

河   南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我省企业在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积极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推动首台(套)装备产品推广应用,促进我省装备制造业产品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首台(套)或首批次装备、系统和核心部件。其中,“首台(套)”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前三台(套)装备产品;“首批次”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的装备产品。同时,部分关键零部件覆盖范围扩展到研制单位在首年度内销售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装备产品。

第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财政厅负责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认定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企业申请认定首台(套)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应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依法纳税,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产品市场前景良好,且能够实现批量生产和销售,满足售后服务需要。

(二)企业建立市级及以上的研发平台,具有装备设计及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

(三)申报产品符合《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

(四)企业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国内外依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通过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使用权。申请单位拥有产品注册商标所有权。

(五)企业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性能、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标志性突破。申报的首台(套)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

(六)产品应通过省级及以上质量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需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需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七)首台(套)成套设备、单台设备、单批次关键零部件价值在100万元以上。

第五条  下列产品不属于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认定范围:

(一)企业研制开发的仅限于自用的设备。

(二)用户单位定制的无重大技术创新突破的非标设备。

第三章   申报及认定程序

第六条  首台(套)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编制《河南省首台(套)认定申报指南》,企业根据申报指南自愿申请认定。

第七条  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申请报告书(见附件1)。

(二)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

(三)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申请材料承诺书(见附件3)。

(四)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荐证明书。推荐证明书要求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行业专家共同出具。

(六)申请认定产品的知识产权权益归属和自主品牌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涉及多个单位的,需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七)申请认定产品的查新报告、检测报告和产品标准,市级及以上研发平台的证明材料,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

(八)产品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复印件。

第八条  首台(套)认定程序:

(一)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要求对申报材料初审后,将企业申报材料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装备产品进行现场核实后,形成专家意见。

(三)对通过专家评审认定的首台(套)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等媒体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四)经公示无异议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正式公布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产品名单,有效期三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企业在申请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过程中,应如实提供真实材料和数据。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认定资格的,一经发现核实,撤销认定结论,两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首台(套)认定申请。

第十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首台(套)认定申请、审核的组织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本地区首台(套)跟踪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参与首台(套)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要求。对违反有关工作纪律要求,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取消其专家资格;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提请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办法》(豫工信联装﹝2015﹞140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附    

  1. 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申请报告书
  2. 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申请表
  3. 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申请材料承诺书

 

附  件 1

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
申请报告书大纲

一、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二、申报产品的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

三、申报产品的技术开发及产业化水平

(一)开发背景;

(二)开发过程及测试、鉴定情况;

(三)生产工艺及主要装备;

(四)关键技术及该关键技术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五)产品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状况和品牌建设情况;

(六)与国内外类似产品在性能、功能、技术指标等方面的比较。

四、申报产品关联度分析

(一)上下游产品;

(二)原材料地域分布;

(三)产品应用情况,包括首台(套)用户单位使用情况。

五、产品的市场前景

(一)产品的供应现状;

(二)市场需求分布,供需的预测、价格的现状及变化趋势;

(三)产品的质量水平和档次;

(四)产品的市场定位、内外销、市场份额、竞争优势。

六、该产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

七、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或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研发人员情况及主要贡献(7位人员以内)

八、该产品技术经济总体评价和申报理由

 

附  件 2

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申请表

                                                      单位:万元

企业名称
联系地址 邮编
产品名称及型号、规格 对应《目录》内的装备产品方向
企业性质 □国有  □集体  □民营  □外商独资  □中外合资(其中中方股份比例  %)
该产品的年产能                 台(套)
企业规模 □大型  □中型  □小型 股权结构
职工数 技术人员数 产品技术开发及产业化投入总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 机
企业研发平台水平(请打勾)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是否建立省外或海外研发机构(请打勾) □ 已建立省外研发机构

□ 已建立海外研发机构

□ 未建立省外或海外研发机构

 

认定前一年经营情况

资产总额 负债 销售收入
出口总额 税金 利润
技术开发费/销售收入(R&D)
 

认定当年经营情况(预计)

资产总额 负债 销售收入
出口总额 税金 利润
技术开发费/销售收入(R&D)
产品市场占有率
国际市场 国内市场 本省市场
% % %
首台(套)用户单位名称 使用时间
产品基本情况描述及申请的主要理由:

 

 

产品主要性能及重要指标、产量及销量、产品创新点及技术突破方向、获奖情况:

 

 

 

附  件 3

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
申请材料承诺书

 

本法人单位承诺:

  1. 我单位近3年内在安全、环保、质量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事故,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 本申请报告中所填写的各栏目内容真实、准确。
  3. 提供的申报资料和文件内容真实、可靠、事实存在。
  4. 提供申报的产品与提供申报的资料和文件一致,并事实存在。
  5. 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明晰完整,归属本单位或技术来源正当合法,未剽窃他人成果,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

若发生与上述承诺相违背的事实,由本单位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
单位(盖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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