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工信科技〔2022〕144号
各市、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全面塑造振兴发展新优势”的战略部署,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重新制定了《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9年印发的《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辽工信科技〔2019〕59号)同时废止。
附 件:
- 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 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指南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2年7月12日
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省第十三届党代会“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全面塑造振兴发展新优势”的重要决策部署,推动全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规范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参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辽宁省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辽宁省根据产业创新驱动发展和高质量发展需要,围绕“三篇大文章”重点产业链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指导协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各部门结合职能支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自主创新的良好机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开展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运行评价。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知要求组织推荐。
第六条 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企业在省内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组织体系健全,管理规范,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明确,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合作渠道,创新成果显著,知识产权管理水平较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品牌;技术标准体系完善,能将科技成果及时转化为技术标准。
(四)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成长性良好,年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其中高端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产业、生物医药产业、新材料产业、节能环保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企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
(五)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占营业收入比重原则上不低于3.0%,其中营业收入超百亿元的基础原材料企业不低于1.5%。
(六)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专职研究开发人员不低于50人。
(七)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用于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检验检测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八)申报企业所在地市已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原则上应取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九)企业两年内(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申请截止日期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 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 由于企业技术或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境安全事故。
第七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的当年申报通知要求编写申请材料,并向所在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按当年的通知要求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依据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地市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四)依据初评结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组织专家评审。
(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产业政策、企业纳税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择优确定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过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第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对确认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联合发文予以发布,并授予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牌匾。
第九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受理申请截止日期起,50个工作日内发布。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
第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 60 分至 65 分(不含 65 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文予以发布,同时抄送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及时报送所在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所在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文将变更情况和相关材料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对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变更情况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 对于评价得分低于65分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由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运行评价连续两年为基本合格;
(三)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四)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五)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
(六)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违法失信行为;
(八)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八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撤销和更名结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文通报,与当年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一并发布,公布结果同时抄送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第十九条 因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二)、(三)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第二十条 因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至(八)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第五章 鼓励政策
第二十一条 对上一年度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按照相关政策给予支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择优推荐认定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十二条 鼓励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制定相应政策和管理办法,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内容和要求,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商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后,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信息向社会公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运行评价等,逐步实现网上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发布的《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辽经信科技〔2019〕5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指南
为进一步加强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指导企业做好申请和评价材料的编制,根据《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辽工信科技〔2022〕14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制订本指南。
申请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需根据《管理办法》和当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知要求,参照本指南编制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内容应包括《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一)、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见附件二)。
已认定的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需参加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参照本指南编制评价材料。评价材料内容应包括《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见附件三)、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见附件二)。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四)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和评价材料进行评价。
附件一
《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 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主要下属企业、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等。
- 行业地位和竞争力。企业主营业务涉及行业领域,以及在该行业领域的地位和优势,与全国、辽宁省同行业相比具有的规模和技术优势。
- 对本行业技术创新的引领作用。包括企业对行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节能减排、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企业技术中心现状和技术创新成绩
- 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与发展历程、组织架构;创新体系建设和运行机制,包括组织管理体系建设、规章制度建立、研发项目组织管理机制、研发经费管理机制、人才激励机制、内外部合作机制等。
- 创新资源整合情况。包括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建设情况、研发经费投入情况、研究开发和试验基础条件建设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等。
- 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重大产品创新、工艺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产学研合作、企业间合作、国际化研发活动等。
- 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形成的核心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情况(3年之内),重点介绍相关技术成果对企业核心产品研发、核心竞争力提升的支撑作用,以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企业技术创新规划
- 发展战略和规划。企业制定未来3—5年技术创新发展战略情况,及该战略对企业总体发展目标的支撑情况。
- 重点举措。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拟实施的重点举措,包括创新条件建设、创新人才集聚、重点研发项目部署等。
附件二
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 企业名称 | ||||||
| 地址 | 邮政编码 | |||||
| 主营业务 | 所属行业 | |||||
| 企业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 中心负责人 | 企业职务 | 联系电话 | ||||
| 中心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电子邮箱 | 传真 | |||||
| 企业网址 | 报告年度 | 年 | ||||
| 序号 | 定量数据名称 | 单位 | 数据值 | |||
| 1 | 营业收入 | 万元 | ||||
| 2 |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 | 万元 | ||||
| 3 | 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 人 | ||||
| 4 | 企业职工总数 | 人 | ||||
| 5 | 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 | 人 | ||||
| 6 | 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 人 | ||||
| 7 |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 人月 | ||||
| 8 | 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 | 项 | ||||
| 其中: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项目数 | 项 | |||||
| 其中:产学研合作项目数 | 项 | |||||
| 9 | 国家级研发平台数 | 个 | ||||
| 10 | 省级研发平台数 | 个 | ||||
| 11 | 通过认证的检测机构、实验室等数量 | 个 | ||||
| 12 |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 万元 | ||||
| 13 |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数 | 项 | ||||
| 其中:有效发明专利数 | 项 | |||||
| 14 |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 项 | ||||
| 其中:当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 项 | |||||
| 15 |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数 | 项 | ||||
| 16 | 新产品销售收入 | 万元 | ||||
| 17 | 新产品销售利润 | 万元 | ||||
| 18 | 利润总额 | 万元 | ||||
| 19 | 当年获国家、部委、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等奖励项目数 | 项 | ||||
| 20 | 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 个 | ||||
| 21 | 当年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 项 | ||||
填写说明:
- 企业名称:参评企业需在此表上加盖公章,填写企业名称需与企业公章一致。
- 所属行业:在装备、石化、冶金、轻工、建材、电子、纺织、医药、软件、建筑中选择1项填写。
- 报告年度:指评价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指明,均为报告年度。表中不允许出现数据空缺项,否则一律按零值处理。
二、需提供的材料
- 企业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诺。
- 相关统计和财务报表。相关统计报表主要包括,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项目情况(107-1 表)、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 表)。相关财务报表主要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 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附表1-12及附件材料。
附表1:
评价数据统计范围表
| 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名称 | |||
| 编号 | 下属企业名称 | 所在地(或注册地) | 隶属关系 |
| 1 | |||
| 2 | |||
| … | |||
| n | |||
| 填写说明:
1.企业名称:填写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的名称,应与企业加盖的公章一致。 2.所在地:下属企业是法人的,填写注册地;下属企业为非法人的,填写经营所在地;境内下属企业地点填写至地级市,境外下属企业所在地填写至所在国家。 3.隶属关系指下属企业与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之间隶属关系,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分公司;2.子公司;3.控股公司。 4.参股企业不得列入统计。 |
|||
附表2:
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 研究开发费用情况 | 金额(万元) |
| 1.人员人工费用 | |
| 2.直接投入费用 | |
|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 |
|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 |
| 5.设计费用 | |
| 6.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 | |
|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 |
| 8.其他费用 | |
| 合计: | |
| 填写说明:
1.此表各项内容应与企业向统计部门报送的“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一致。 2.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合并报表,参股企业不得列入。 |
|
附表3:
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博士信息表
| 序号 | 姓名 | 出生年月 | 所在部门 | 职称职务 | 技术领域 | 学历 | 专家类型 | 联系电话 |
| 1 | ||||||||
| 2 | ||||||||
| … | ||||||||
| n | ||||||||
| 填写说明:
1.“出生年月”为6位编码,其中前4位为年份,后2位为月份(1月至9月必须前补0)。例,出生年月为1980年3月,填写编码为“198003”。 2.“所在部门”指企业技术中心下属部门或分支机构名称。 3.“专家类型”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国家专项津贴获得者;2.省部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省部专项津贴获得者;3.博士;4.其他类型专家(需具体说明)。 4.联系电话应为专家本人常用电话。 5.专家提供证书或政府批准的公告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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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技术中心外部专家信息表
| 序号 | 姓名 | 出生年月 | 工作单位 | 职称职务 | 技术领域 | 学历 | 工作时间(人月) | 联系电话 |
| 1 | ||||||||
| 2 | ||||||||
| … | ||||||||
| n | ||||||||
| 外部专家来企业工作时间合计(人月) | ||||||||
| 填写说明:
1.“出生年月”为6位编码,其中前4位为年份,后2位为月份(1月至9月必须前补0)。例,出生年月为1980年3月,填写编码为“198003”。 2.“工作单位”指外部专家所属原工作单位名称。 3.“工作时间”指外部专家在技术中心开展技术创新相关研究咨询工作的时间合计,最小统计单位为“0.5人月”,1人月为1人工作22个工作日。 4.联系电话应为专家本人常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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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5:
企业全部研发项目信息表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来源 | 项目开展形式 | 项目技术经济目标 | 起始时间 | 完成时间 | 项目经费支出(万元) |
| 1 | |||||||
| 2 | |||||||
| … | |||||||
| n | |||||||
| 填写说明:
1.此表各项内容应与企业向统计部门报送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107-1表)一致,所有项目请按照项目“起始时间”依次排列。 2.“项目来源”按相应的分类填写代码,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本企业自选项目;2.政府部门科技项目;3.其他企业(单位)委托项目;4.境外项目;5.其他项目。 3.“项目开展形式”按重要程度选择最主要的项目合作形式并按相应的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与代码是:10.自主完成;21.与境内研究机构合作;22.与境内高等学校合作;23.与境内其他企业或单位合作;24.与境外机构合作;30.委托其他企业或单位;40.其他形式。 4.“项目技术经济目标”指项目立项时确定的技术经济目标。若一个项目有两个及以上的技术经济目标,应按重要程度选择最主要的技术经济目标填写。具体的分类与代码是:1.科学原理的探索、发现;2.技术原理的研究;3.开发全新产品;4.增加产品功能或提高性能;5.提高劳动生产率;6.减少能源消耗或提高能源使用效率;7.节约原材料;8.减少环境污染;9.其他。 5.“起始时间”和“完成时间”为6位编码,其中前4位为年份,后2位为月份(1月至9月必须前补0)。例,项目起始时间为2020年1月,填写编码为“202001”。 6.“项目经费支出”指该项目在报告年度的经费支出;跨年项目按报告年度实际支出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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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6:
企业有效发明专利信息表
| 序号 | 专利名称 | 授权国别 | 专利号 | 专利权人 | 授权公告日 |
| 1 | |||||
| 2 | |||||
| … | |||||
| n | |||||
| 填写说明:
1.该表只填写有效“发明专利”,已经无效的专利和报告年度之后获得授权的专利不列入。 2.所有填列专利信息请按照专利号顺序依次排列。 3.该表所填写信息需与《发明专利证书》内容一致。 4.“专利权人”应为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参股企业不得列入。 5.“授权公告日”为6位编码,其中前4位为年份,后2位为月份(1月至9月必须前补0)。例,授权公告日为2020年1月,填写编码为“202001”。 6.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不可查询到的授权发明专利,需提供授权证书复印件。 |
|||||
附表7:
近两年企业全部对外转让或许可的专利数
| 序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类型 | 专利号 | 受让或被许可方 | 合同金额(万元) | 合同时间 |
| 1 | ||||||
| 2 | ||||||
| … | ||||||
| n | ||||||
| 填写说明:
1.“专利类型”按相应的分类填写代码,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发明专利;2.实用新型专利;3.外观专利。 2.所有填列专利信息请按照专利号顺序依次排列。 3合同金额指企业向外单位转让专利所有权或允许专利技术由被许可单位使用所签订合同的金额。 4.需提供对外转让或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 |
||||||
附表8:
企业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信息表
| 序号 | 知识产权名称 | 知识产权类型 | 申请国别 | 申请号/登记号 | 申请日期 | 申请人 |
| 1 | ||||||
| 2 | ||||||
| … | ||||||
| n | ||||||
| 填写说明:
1.该表所填写信息应与相关知识产权证书内容一致。 2.报告年度之外申请的不得列入。 3.知识产权类型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发明专利;2.实用新型;3外观设计;4.PCT申请;5.其他国家专利申请。 4.“申请日期”为6位编码,其中前4位为年份,5-6位为月份(1月至9月必须前补0)。例,申请日期为2020年1月,填写编码为“202001”。 5.“申请人”应为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参股企业不得列入。 6.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不可查询到的申请,需提供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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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9: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标准信息表
|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编号 | 主持或参加 | 颁布日期 |
| 1 | |||||
| 2 | |||||
| … | |||||
| n | |||||
| 填写说明:
1.最近三年指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度、报告年度前二年度。 2.需提供包含标准(工法)名称、颁布时间及制定单位信息的复印件。 3.类型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国际;2.国家;3.行业;4.国家级工法。 4.请写明有效标准的标准号,其中工法应为国家级。 5.颁布日期为6位编码,其中前4位为年份,5-6位为月份(1月至9月必须前补0)。例,颁布日期为2020年1月,填写编码为“202001”。 |
|||||
附表10:
省级及以上研发平台信息表
| 序号 | 名称 | 级别 | 主管部门 | 平台类型 | 批复文号 |
| 1 | |||||
| 2 | |||||
| … | |||||
| n | |||||
| 填写说明:
1.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或其下属企业需为研发平台的依托法人单位或参与建设单位。 2.“名称”“批复文号”应与有关政府部门批复文件一致,需提供有关政府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 3.“级别”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 国家级;2.省级。 4.“主管部门”填写平台的国家或省级主管政府部门名称。 5.平台类型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工程实验室;2.工程研究中心;3.工程技术研究中心;4.重点实验室;5.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6.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7.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8.制造业创新中心;9.产业创新中心;10.技术创新中心。不属于以上类别的研发平台不得列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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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1:
通过认证的检测机构和实验室信息表
|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发证机关 | 证书号 | 有效期 |
| 1 | |||||
| 2 | |||||
| … | |||||
| n | |||||
| 填写说明:
1.本表所填信息应与认证认可证书相关信息一致,需提供认证认可证书复印件。 2.“类型”指认证认可类型,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CNAS;2.CMA;3.CAL;4.其他(需具体说明)。 3.认证机关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2.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3. 其他国家(国际组织)认证认可机构(需具体说明)。 4.有效期为6位编码,其中前4位为年份,后2位为月份(1月至9月必须前补0),填写格式为“201710-20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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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2:
近两年获国家、省部级奖励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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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获奖项目名称 | 奖励类型 | 奖励等级 | 颁奖单位 | 证书号 |
获奖者 |
| 1 | ||||||
| 2 | ||||||
| … | ||||||
| n | ||||||
| 填写说明:
1.本表所填信息应与获奖证书相关内容一致。 2.获奖项目填报的时间范围为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度。 3.“奖励类型”分为国务院或辽宁省人民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科技合作奖”;以及辽宁省质量奖和中国创新方法大赛相关奖励。 4.“颁奖单位”包括:国务院、辽宁省人民政府、科技部等。 5.“奖励等级”包括: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等。 6.获奖者需为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下属企业或企业在职职工,参股企业不得列入。 7.获奖者为个人的,需提供个人相关信息及必要证明材料。 8.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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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 营业收入:指报告年度企业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等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指报告年度内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费用合计,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及其他费用。该指标应与“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数据对应。
- 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指报告年度内参与企业研发的人员,以及研发活动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包括在职、兼职、临时聘用和合作研发人员。
- 企业职工总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内拥有的从业人员数,按照统计指标“从业人员平均人数”计算。
- 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指截至报告年度末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国家、省、部、市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部、市专项津贴的专家数,以及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数。
- 技术中心博士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数。在站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
-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指当年来技术中心从事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技开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最小统计单位为:5 人月。
- 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当年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研究开发项目或课题,包括当年完成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该指标应与“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107-1表)数据对应。
- 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数:指企业全部研发项目中主要以科学原理探索与发现、技术原理研究为目标的项目数。
- 产学研合作项目数:指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的科技项目数。
- 国家级、省级研发平台数:指企业作为项目法人承担建设、国家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归口管理且已经获得批复的科技类、研究开发类平台数。只限于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平台。
- 通过认证的检测机构、实验室等数量:指通过省级及以上部门和国际组织认证认可的,仍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等数量。
-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指报告年度末企业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中的仪器和设备原价。其中,设备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各类机器和设备、软件、试验测量仪器、运输工具、工装工具等。该指标应与“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数据对应。
-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数:指报告年度末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的、经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予且在有效期内的专利件数。
-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报告年度前二年主持或参加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数量。
- 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销售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对于建筑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等实现的营业收入。
- 新产品销售利润: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通过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营业)利润。
- 利润总额:指报告年度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利润总额”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 当年获国家、部委、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等奖励项目数:指企业研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报告年度获得国家、部委、省各类奖励的总数。
- 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指技术中心拥有的与高校、研究院所、其他企业联合设立的以科研开发设计为目的的组织机构数量。
- 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指报告年度企业完成(结题)的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之和。
附件三
《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编写提纲
已认定的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需在评价年度提交工作总结,全面总结报告年度企业技术创新与技术中心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 简要分析企业所在行业创新趋势和特点,以及企业在该行业中的地位和竞争优势。
- 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情况,包括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基本情况、技术中心组织建设、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建设、产学研合作创新机制建设、国际化创新合作网络建设、企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知识产权管理运用等。
- 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包括重点创新项目的组织实施、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开发等。
- 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形成的核心技术、专利和获奖情况,介绍相关技术成果对企业核心产品研发、核心竞争力提升的支撑作用,以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 其他有特色的工作情况。
- 下一步工作展望。
附件四
辽宁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一、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权重 |
三级指标 |
单位 |
权重 |
基本要求 |
满分要求 |
| 创新投入 | 创新经费 | 25 | 研发人员人均研发经费支出 | 万元 | 8 | ≥5 | 6 |
| 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 % | 17 | 分档 | 分档 | |||
| 创新人才 | 15 | 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重 | % | 7 | ≥5 | 10 | |
| 技术中心拥有的高级专家和博士人数 | 人 | 4 | ≥5 | 6 | |||
| 当年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 人月 | 4 | ≥4 | 5 | |||
| 创新条件 | 技术积累 | 13 |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 项 | 5 | ≥3 | 4 |
| 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 | 项 | 4 | ≥7 | 8 | |||
| 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项目数占全部研发项目数的比重 | % | 4 | ≥10 | 15 | |||
| 创新平台 | 12 |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 万元 | 8 | ≥500 | 2000 | |
| 国家、省级研发平台数 | 个 | 2 | ≥1 | 2 | |||
| 通过认证的检测机构、实验室等数量 | 个 | 2 | ≥1 | 1 | |||
| 创新效益 | 技术产出 | 15 |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 项 | 6 | ≥2 | 3 |
| 当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 项 | 2 | ≥1 | 2 | |||
| 当年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 项 | 4 | ≥2 | 3 | |||
|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数 | 项 | 3 | ≥1 | 1 | |||
| 创新效益 | 20 |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 % | 8 | ≥14 | 16 | |
|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 | % | 8 | ≥20 | 25 | |||
| 利润率 | % | 4 | ≥4 | 5 | |||
| 加分 | 加或扣分 | ± | 当年获得国家、部委、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等奖励项目数 | 项 | ≤3 | ||
| 企业经营亏损 | 万元 | ≤3 |
- 说明:企业作为主要完成单位获省级以上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等奖励项目和名牌产品数,1项加1分,累计不超过3分。
二、行业系数及规模系数
(一)行业系数
| 行业名称 | 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 | 对照的纳统行业代码(二位码) |
| 农、林、牧、渔业 | 1.5 | 1.5 | 1.5 | 01 02 03 04 05 |
| 采矿业,石油、煤炭及其它燃料加工业 | 2 | 2 | 2 | 06 07 08 09 10 11 12 25 |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1.5 | 1.5 | 1.0 | 13 |
| 食品制造业 | 1.5 | 1.5 | 1.0 | 14 |
|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1.2 | 1.5 | 1.5 | 15 |
| 烟草制品业 | 3.0 | 1.5 | 2.0 | 16 |
| 纺织业 | 1.2 | 1.0 | 1.0 | 17 |
| 纺织服装、服饰业 | 1.2 | 1.0 | 1.0 | 18 |
|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1.5 | 1.2 | 1.0 | 19 |
|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1.0 | 1.5 | 1.2 | 20 |
| 家具制造业 | 1.2 | 1.0 | 1.0 | 21 |
| 造纸和纸制品业 | 1.0 | 1.0 | 1.0 | 22 |
|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1.0 | 1.0 | 1.2 | 23 |
|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1.5 | 1.2 | 1.2 | 24 |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1.0 | 1.0 | 1.0 | 26 |
| 医药制造业 | 0.8 | 0.8 | 1.0 | 27 |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1.0 | 1.0 | 1.0 | 28 |
|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1.0 | 1.0 | 1.0 | 29 |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1.0 | 1.0 | 1.0 | 30 |
|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1.2 | 1.5 | 1.5 | 31 |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1.2 | 1.2 | 1.0 | 32 |
| 金属制品业 | 1.0 | 1.0 | 1.0 | 33 |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1.0 | 1.0 | 1.0 | 34 |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1.0 | 1.0 | 1.0 | 35 |
| 汽车制造业 | 1.0 | 0.8 | 1.0 | 36 |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0.8 | 0.8 | 1.0 | 37 |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0.8 | 0.8 | 1.0 | 38 |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0.8 | 0.8 | 0.8 | 39 |
| 仪器仪表制造业 | 0.8 | 0.8 | 0.8 | 40 |
| 资源综合利用、机械设备维修及其他制造业 | 1.0 | 1.0 | 1.0 | 41 42 43 |
| 电力、热力、燃气与水生产和供应业 | 2.5 | 3.0 | 3.0 | 44 45 46 |
| 房屋建筑业 | 2.0 | 1.5 | 1.5 | 47 |
| 土木工程建筑业 | 2.0 | 1.5 | 1.5 | 48 |
| 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及其他建筑业 | 2.0 | 1.5 | 1.5 | 49 50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0.6 | 1.0 | 1.0 | 65 |
| 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 0.6 | 1.0 | 1.0 | 63 64 |
| 专业技术服务业 | 1.0 | 1.0 | 1.0 | 74 |
| 研究和试验发展、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水利和生态环境服务业 | 1.0 | 1.0 | 1.0 | 73 75 76 77 |
| 其他 | 1.5 | 1.5 | 1.0 | 其它未列入的 |
由于不同行业在研发投入与产出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技术中心评估时,对不同行业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三个指标引入行业系数加以调节。
(二)研发投入强度分档
考虑到不同规模企业在研发投入强度上存在显著差异,对“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业务收入的比重”这一指标基本要求按照企业规模法分为4档,各档对应基本要求和满分要求如下:
- 营业收入500亿元以上的企业,基本要求为0%,满分要求为3.0%;
- 营业收入100-500亿元(不含)以上的企业,基本要求为5%,满分要求为5.0%;
- 营业收入10-100亿元(不含)以上的企业,基本要求为0%,满分要求为7.0%;
- 营业收入10亿元(不含)以下的企业,基本要求为0%,满分要求为9.0%。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 得分数值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
- 企业作为主要完成单位或企业员工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级以上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特等奖及一等奖每项加3分,二等奖每项加2分,三等奖每项加1分,累计不超过3分。
三、指标体系的完善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可根据各行业技术创新的实际状况和政府的宏观政策导向对评价指标、行业系数等进行必要的调整。


